三農問題論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結構與行為優化
時間:2022-08-17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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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農村稅費改革后,空前的財政壓力使以往單一主體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模式面臨著更嚴峻的挑戰。為了擺脫困境,促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形成政府、私人和第三部門的協同機制,應該是一種最優選擇。多元主體充分發揮作用的關鍵是政府要優化自身的行為策略,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博弈為合作博弈,約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員背離和損害農村公共利益的驅動力。同時,政府還要優化與民間主體的行為關系,努力完善政府與民間主體之間伙伴關系的實現形式,健全政府對民間主體的激勵與約束。
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多元供給行為優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不斷發生變化,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進行了研究,其成果主要集中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現狀與問題、農民負擔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關系、稅費改革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影響、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與農民增收關系、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改革等方面。但是,在現有成果中,專門從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角度進行相應研究的還不多。我們認為,當前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結構與行為優化問題是保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升新農村建設水平的關鍵。因此,必須重點研究如何實現供給主體結構的優化,構建政府、私人、第三部門多元互動的制度格局,并著力優化多元供給主體的行為策略和行為關系。
供給主體結構優化:由政府單一主體轉向政府和民間多元主體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政府壟斷公共產品供給,不可能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單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參與者,從根本上降低了供給水平,制約著農業和農村的發展。有關資料顯示,截止到2002年底,全國83%的村不能飲用自來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電話;農村用電電壓不穩、電價偏高,平均電費是城鎮的2倍以上;盡管有93%的村能接收電視,但信號相當微弱;交通不便,距汽車站20公里以上的村占34%。此外,大部分農民基本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完全不能接受醫療、養老等公共保險消費。可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相當嚴重。而且,政府作為唯一的供給主體,使得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渠道過于單一,在政府供給能力不足、其他供給渠道又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為了確保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運轉,政府就不得不強行向農民攤派各種費用,集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結果必然加重農民負擔。這些,對于農業和農村的發展都是很不利的。
農村稅費改革后,空前的財政壓力使單一主體的公共產品供給模式面臨著更嚴峻的挑戰。為了擺脫困境,必須追求結構優化、實現由政府單一主體向政府和民間多元主體的轉變。
(一)在供給主體結構優化過程中,政府仍應充當關鍵主體、發揮核心作用
以薩繆爾森為代表的西方福利經濟學家們認為,由于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若通過市場方式提供,很容易出現“搭便車”和投資不足的問題,并且在規模經濟上缺乏效率。如果由具有強制力的政府來提供,則可以克服市場供給的缺陷。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結論是:政府應該是公共產品的天然提供者。可見,提供公共產品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在新農村建設中,公共支出政策的關鍵在于確保政府有效地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政府要把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納入財政制度框架,真正成為農村優質公共產品的提供者,讓廣大農民能像城鎮居民一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且,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最重要的供給主體,要盡力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上,將農民承擔的制度內公共產品成本和制度外公共產品成本都壓縮在最小限度。
對于全國性的純公共產品,包括社會治安、貨幣穩定、公平分配、政府活動等,應該由政府無償足額提供,而不應再讓農民承擔任何成本。其理由如下:(1)廣大農民在工業化初期,就通過農業稅及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等形式將大部分農業積累轉為工業積累,為城市工業化做出了貢獻。
在城市工業具備了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后,政府應無償為農民提供上述公共產品,作為對農民長年來超額貢獻的補償。(2)農民收入明顯太低,嚴重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并進一步延緩了工業化進程,同時也使農民出現了不滿情緒,形成了社會不穩定的隱患。對農民無償提供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這是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收入的一個有效途徑。(3)農民不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直接繳納稅費,并不意味著農民就不為此負擔稅費。農民實際上還通過農用生產資料、生活用品及勞務的購買,支付含在商品零售價格中的流轉稅,其中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絕大部分體現在城市的稅收收入中,并由國家與城市分享。因而,政府對農村供應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并不是完全無償的。
對于其他主體不能提供或不能高質量地提供的一些農村準公共產品,政府要尋求最優供給機制,保證提高供給水平。
(二)供給主體結構優化要十分重視以私人作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
盡管政府應該是公共產品的天然提供者,但當公共產品完全由政府供給時又存在非市場缺陷。查爾斯·沃爾夫曾詳細探討了這類缺陷:一是使成本和收入分離。非市場活動的收入具有非價格來源,主要由政府稅收支付成本,易導致多余和增加的成本。二是形成內在性。私人的或組織的成本和利潤很可能支配公共決策。三是派生外在性。非市場活動可能產生無法預料的遠離公共目標的副作用。四是分配不公。非市場活動會產生權力或特權(而不是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不公。這些非市場缺陷會直接導致政府部門內部的低效率,引致公共產品有效供給不足。因此,考慮以私人作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就顯得十分必要。對于公共產品私人供給的可能性,戈爾丁、史密茲、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早就從理論與經驗方面作了論證。戈爾丁提出了“選擇性進入”的概念,即消費者只有在滿足一定的約束條件,例如付費后,才可以進行消費。戈爾丁認為,福利經濟學忽視了公共產品供給方式上的“選擇性進入”,若公共產品不能通過市場手段被充分地供給消費者,那是因為把不付費者排除在外的技術還沒有產生或者在經濟上不可行,而不是不能由市場提供。戈爾丁的分析尤其是他提出的“選擇性進入”方式是極富創見性的。繼戈爾丁之后,德姆塞茨指出,在能夠排除不付費者的情況下,私人企業能夠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他進一步認為,由于不同的消費者對同一公共產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過價格歧視的方法來對不同的消費者收費。另一位學者史密茲認為,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上,消費者之間可訂立契約,根據一致性同意原則來供給公共產品,從而解決“免費搭車”問題。如果說上述學者是從理論角度論證了私人提供公共產品的可能性,科斯則是從經驗的角度論證了這種可能性。
科斯在其經典論文《經濟學上的燈塔》中認為,從17世紀開始,在英國,燈塔作為公共產品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給的情況,政府的作用僅限于燈塔產權的確定與行使方面。在1820年,英格蘭和威爾士共有46座燈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因此,英國歷史上的燈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給的。⑦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被認為必須由政府經營的公共產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經營的。借鑒西方學者從理論角度和經驗角度的論證、研究結論,我國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也完全可以采取以私人為主體的方式。
但是,由私人提供的農村公共產品一般限于以下兩類:(1)準公共產品。由于純公共產品一般具有規模大、成本高的特點,只能由政府利用其規模經濟和“暴力潛能”優勢來較為經濟地提供。準公共產品的規模和范圍一般較小,涉及的消費者數量有限,正如布魯貝克爾和史密茲所認為的,這容易使消費者根據一致性同意原則,訂立契約,自主地通過市場方式來提供。由于消費者數量有限,因此達成契約的交易成本較小,從而有利于公共產品的供給。(2)具有排他性技術、可以將“免費搭車者”排除在外的公共產品。這即是戈爾丁提出的“選擇性進入”的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由于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因此很難排除“免費搭車”等問題。而“選擇性進入”的產品則可以有效地將“免費搭車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產品的交易成本,從而激勵私人提供某些公共產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種排他性技術,則私人提供的公共產品難免會陷入“公地悲劇”。
(三)供給主體結構優化還應該以第三部門作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
農村社區和各種合作性的非盈利性農村社會服務機構都屬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第三部門的范疇。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第三部門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美國為例,各類非營利部門一年的運作資金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7%~8%。如果把這些組織中義務工的貢獻折算成金錢,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價值接近國內生產總值的10%。我國2005年的國內生產總值已超過2萬億美元,假設從比重上我國的非營利部門能達到美國一半的水平,它一年便可為社會提供價值約9000億人民幣的服務,比政府的整個社會開支(包括福利性開支、轉移性支付和社會保障開支)規模還要大。由此可見,利用非營利部門提供公共產品將會具有戰略性的意義,而利用非營利部門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同樣具有巨大的潛力。
第三部門可以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形成積極回應。第三部門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能夠對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進行有效彌補,能夠在決策咨詢、政策宣傳、政策實施、矛盾疏導、表達民意等方面起橋梁紐帶作用,能夠靈活、高效、低成本地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因此,以第三部門作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有著明顯的好處:
首先,第三部門可以更好地滿足農民對公共產品的多元性需求。對于“市場失靈”的一些公共產品,單靠政府供給是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的。因為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只能是一種。在市場和政府雙雙失靈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的第三部門可以拾漏補缺。它們是非營利的,不會利潤掛帥,因此愿意提供公共產品;它們是民間的,不必行動劃一,因此可以為需求較高的人群提供額外的公共產品,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別的公共產品,從而滿足政府和市場都滿足不了的社會偏好。
其次,第三部門可以更好地滿足農民對信息不對稱性產品的需求。信息不對稱的產品有兩類,一類是服務的購買者并不是最終消費者,中間隔了一層;另一類是服務本身的性質太復雜,消費者對它難以評估。信息不對稱的產品在不必由政府提供的情況下,若靠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機構來提供會造成一些問題,它們很可能會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的優勢地位,以次充優、以少充多,欺騙消費者,謀取利潤最大化。第三部門與營利組織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性質不允許它們分配營業所得。既然營利不是它們存在的目的,這類組織借信息不對稱之機占消費者便宜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再次,第三部門的社區組織提供公共產品能夠很好地弱化“搭便車”問題。“搭便車問題的嚴重性取決于群體結構的緊密程度如何。在一個結構緊密的社區內,人們個人主義較少并會嚴格遵從社會規范,因而搭便車問題不會太嚴重。”我國農民一般生活在村落之中,社區組織供給這種方式能夠把公共產品的供給范圍縮小到一個以村落為中心、以生活和工作為紐帶的小集團之中,它容易符合農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農民的滿意度,因而會有較高的供給效率。
羅西瑙與林德從實際效果上對比了第三部門與私人營利組織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差異,在將149個研究進行綜合后,得出結論:在服務質量、需求者可接近性、成本效益和慈善四個方面,都是第三部門優于私人營利組織。
因此,優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必須充分考慮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將其作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一個重要主體。
政府主體行為策略優化:營造合作博弈局面和消除背離公共利益的驅動力
在供給主體結構中,政府主體是核心,所以政府主體行為策略的優化對于提高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質量至關重要。理論啟示與實際情況對于政府主體行為策略優化的突出要求有兩個:
(一)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博弈為合作博弈
自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經歷了多次變遷。從本質上講,每一次制度變遷過程都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定位、財政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博弈過程。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契約格局,就是最終所采取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雙方的博弈實際上是信息不對稱狀況下的一種動態博弈。在博弈過程中,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區利益的理性考慮,夸大本地區農民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需求,片面強調財政缺口,逃避供給責任,其行為策略可以概括為:“叫苦”和“逃避”。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中央政府要保證各地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均衡,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中央政府根據各地區夸大的有效需求狀況,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分配供給資金,必然導致嚴重的財政困難。面對各地方政府夸大農村有效需求的行為策略以及自身財政困難的局面,中央政府此時的策略只能是采取一種逆向選擇行為:收回財權、下放事權,進一步把公共產品供給重點轉向城市,其行為策略可以概括為:“收財權”、“放事權”和“轉方向”。可見,農村純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博弈過程中采取了不合作的行為策略。⑩顯然,要改變這種公共產品供給的尷尬困境,最本質的要求是雙方重新選擇行為策略,打破原來的博弈困境,建立起良性互動的合作格局。
要建立和營造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格局,首先應該劃分清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供給責任和范圍。責任和范圍不清是當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合作博弈的癥結所在,所以界定清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職責范圍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1.強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公共產品供給責任劃分的兩個要求。
第一,重視農村公共產品效益外溢的成本補償。各級政府間對農村財政支出責任縱向配置的實質,是如何解決各層級政府之間合理分擔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產品的總成本問題。如果考慮到農村公共產品的層次性、效益外溢性、公平性、民主性,公共經濟責任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實際配置關系相當復雜。其中對許多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而言,為了克服其效益的外溢性、兼顧到效率與公平,不僅其決策責權、執行責權、管理責權、監督責權需要分別配置于兩級以上政權機構,而且其中決策、執行、管理、監督等每一項責權都要從不同的側面配置于不同層級政權機構。上級政府一定要以不同比例分擔下級政府負責直接提供的農村公共產品的成本,因為這些公共產品具有正效益外溢性,只有在上級政府給予適當成本補償的情況下,這種公共產品才能在數量和質量上實現最佳提供。第二,要使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與財政籌資能力相適應。提供公共產品責任的落實必須以相應層級的政府具有相應的籌資能力為基本前提。在某一層級政府籌資能力被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客觀限定的情況下,如果賦予其超過這一能力的財政支出責任,就應該允許其量力而行提供低于相鄰地區水平的公共產品,或者上級政府必須負責補充為提供涉及農村居民基本生存與發展權利的公共產品所需要的財力缺口。
2.明確劃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具體責任。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總量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村公共產品的制度外供給,而制度外供給的原因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劃分不合理,比如農村義務教育、優扶、計劃生育等外溢性極強的公共產品,全部由鄉級政府提供,既不符合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原則,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必須明確劃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具體責任:對于農村義務教育、農業基礎科學研究、農村公共衛生保健、公共文化事業、大江大河治理、農村環境保護等外溢性極強的農村公共產品,應當由多級財政共同承擔,尤其是中央、省級財政應擔負主要的責任;對于電力設施和小流域防洪防澇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社會保障、成人教育、水利設施、農村醫療等,應當以主要由縣、鄉兩級政府提供,中央、省、市級政府適當補助的形式供給;對于那些在轉軌時期出現的特別類型的公共產品,比如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行業信息提供等,應當視其外溢性的程度,分別由各級政府負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二)約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員背離和損害農村
公共利益的驅動力盡管政府是農村純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但是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并不一定就能按照農民的需求合理供給公共產品。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治領域中的人也是“經濟人”,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布坎南指出,政治過程就像市場的交換過程一樣,包含著來自自愿交換的互惠性,是一種正和博弈。每個具有獨立價值和利益的個人,都會要求參加政治決策,以謀求實現其個人的目標和利益。“政府,就像一個純粹交換經濟中的市場一樣,完全被視為匯總或平衡個人對公共政策之需求的一種制度。”
政府官員為了追求最大化的個人利益,往往會有背離和損害公共利益的驅動力:(1)自上而下的官員任命體制,導致擁有決策權的基層政府官員缺乏合理供給公共產品的壓力。在政府內部,由于下屬一般只是對上級負責,而上級領導往往以看得見的“政績”來評價官員。因此,政府官員往往樂于想方設法供給能凸現其政績的公共產品,結果就造成了短期能凸現政府“政績”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而符合農民需求但需要大量政府投資又不能短期見效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2)政府決策者對“政績”和“利益”的渴求,導致不符合農民需求偏好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農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偏好受多種因素影響,但收入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一定的收入約束條件下,農民會選擇使其效用最大化的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消費組合,但是政府的一些決策者往往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而強制改變符合居民意愿的需求組合,導致超越收入水平的公共產品的過度供給,從而不能真正反映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偏好。(3)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政府工作人員能夠圍繞自身的利益供給公共產品,以致造成了供給不足和供給過剩并存的結構性失衡。按照現代政治學的基本原則,人民與政府是委托關系。但是,作為委托人的農民由于信息不全很難分清哪些費用是合理的,哪些費用是不合理的;而作為人的基層政府則具有完全信息,在利益驅動下,基層政府及村組織往往利用信息優勢而有意偏離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標,導致要政府花錢但又不能直接使自己得利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而能直接、短期為政府人員帶來政績或是便于其設租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多。
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失衡的一個重要內因就在于政府官員的自利性,因此,要實現農村純公共產品的合理供給,就必須構建一系列制度來約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員的自利行為。
1.改革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機制。要通過在鄉村組織中設立村民對公共產品需求的表達制度和傳導機制,使多數村民的需求意愿得以真實體現。一方面,要量化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減少政府官員供給公共產品的隨意性。另一方面,應在農村積極推進村級組織制度改革,推行村委會組成人員直選制度,真正把村委會建設成為一個村民自治組織,使村委會真正對村民負責,把村民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需求意愿及時、準確無誤地傳遞給各級政府和組織,為各級政府合理地供給公共產品提供決策依據。
2.通過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提升農村公共產品
供給的合理程度。考核晉升干部應結合所管轄農民的生產條件、生活的真實改善,通過農民對其政績的認可程度來決定干部的升遷和獎懲,這樣才能徹底避免侵害農民的行為,約束政府官員對農村公共產品“隨意供給”的思想,樹立其“合理供給”的思想。首先,要改革現行的基層干部任免制度,鄉鎮和村干部的任免應充分考慮農民的認同度。其次,要加強對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約束,健全基層政府資金收支管理。再次,要完善政府官員決策失誤的問責制度。要充分發揮人大的“質詢”和“罷免”職能,不斷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彈劾制以及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制等。
3.推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聽證制度。要在確保行政的透明度、擴大農民的知情權的同時,健全和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聽證制度,擴大農民的質詢權和參與決策權。
多元主體行為關系優化:形成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伙伴關系
建立政府與民間主體伙伴關系的一個潛在的邏輯是:它們在農村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提供過程中,有各自獨特的優勢,同時也有其不足。戴維·奧斯本認為,政府的優勢主要體現在穩定性、不受偏愛的影響;私人部門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革新的能力、產生資本的能力、獲得規模經濟的能力強;第三部門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有很強的同情心、責任心和產生信任的能力。其中,政府最適合政策管理、維護公平、防止歧視、提高社會凝聚力;私人部門最適合經濟任務、進行投資、產生利潤;第三部門最適合社會的任務、志愿勞動的任務、加強社區管理的任務。
政府與民間主體伙伴關系的最重要特征在于:二者通過合作追求共同的或者一致的目標,協作的基礎在于相互的利益,強調風險和責任共擔。具體而言,民間主體分擔部分農村公共產品生產的職能,而政府部門則在承擔無法讓渡的職能的同時,還要成為一個協調者、監督者、管制者。政府需要通過制定規則、監督規則執行、考核績效等方式,承擔執行和管制農村公共服務的角色。
(一)完善政府與民間主體伙伴關系的實現形式農村公共產品提供中政府與民間主體伙伴關系可以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1.合同承包。由政府確定某種公共產品特許民間主體經營的項目的數量和質量標準,通過競爭性招標形式對外承包給民間主體。中標者和政府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向農民提供公共產品,政府則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購買這種產品,同時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這里,政府是公共產品的安排者,民間主體是直接生產者。
2.特許經營。政府不是用公共財政購買公共產品,而是把特定的公共產品生產條件租賃給有關的民間主體,由他們從事經營與服務活動。像合同外包一樣,在特許經營方式下,政府成為安排者,民間主體成為生產者。特許經營的民間主體可以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提供公共產品,能有效降低農民負擔,改善農村社會福利狀況。
3.補助。由政府給予一些能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民間主體以補貼,其形式可能是提供資金、減免稅優惠、低息貸款等。補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對于符合資格的農民的價格,使他們可以向市場上接受補貼的生產者購買更多物品。在補助安排下,生產者是私人營利組織和第三部門,政府和農民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和農民都向生產者支付費用。
4.志愿服務。像慈善組織這樣的民間主體可以通過志愿勞動等,提供很多農民所需要的服務,其他志愿團體也可提供許多社區服務。在志愿服務這種安排中,民間主體中的第三部門可扮演服務安排者的角色,他們可以運用其雇員直接生產服務,也可以通過雇用和付費的方式交給其他組織去做。
(二)健全政府對民間主體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某些農村公共產品由民間主體供給決不意味著要完全脫離政府,相反,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的民間主體供給中應該發揮至關重要的激勵與約束作用。
1.為農村公共產品的民間供給者提供制度激勵。這包括對公共產品產權的界定以及給予某些激勵措施等,從而為民間主體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產權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民間無法進行界定,只能由具有“暴力潛能”的政府來界定。而且,由于某些公共產品具有高成本、非贏利性等特點,政府可對公共產品的民間供給者給予補貼或其他優惠性政策。
2.給消費民間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農民以一定的支持。在民間主體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中,政府有必要給予消費公共產品的農民某種支持。因為消費公共產品的農民一般是分散的理性經濟人,他們容易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不太可能形成強有力的集體行動同公共產品的民間供給者討價還價。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必要為農民提供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如組織農民成立關于該種公共產品的協會等,以采取有效的集體行動,加大同公共產品民間供給者博弈的籌碼,促使民間主體提高其所提供的公共產品的品質。
3.加強對私人提供公共產品的制度約束。民間主體提供農村公共產品可能會出現某些負外部性問題,對此政府要進行必要的規制。具體來說,正如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會產生壟斷等負外部性問題一樣,民間主體提供公共產品也可能會產生壟斷等負外部性問題。民間主體取得某一農村公共產品的經營權后,可形成某種壟斷優勢。民間主體憑借這種壟斷優勢,可能會提高此公共產品消費的準入價格,還有可能不對農民提供完全信息,從而欺騙農民。再者,此公共產品在使用過程中還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政府有責任對公共產品的民間供給者進行必要的規制,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