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之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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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責任社會化和國家福利理論在環境侵權補償問題上的運用,旨在立法上對其予以肯定,并以環境社保基金為保證,為保障人民在受到突發環境污染和因長期受污染而引發的類似職業病的侵害時給予補償的制度。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備受關注,環境侵權社會保障的構建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豐富了社會化救濟的方式。
[關鍵詞]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構建
傳統的環境侵權民事賠償對受害者的救濟存在滯后性和實踐操作難等問題,受到環境侵權的受害者的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由此促使了責任社會化理論的產生并在實踐中得以發展。構建一個合理的損害補償制度尤為重要,然而,我國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適用范圍廣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
一、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之現狀及其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之現狀
由于環境侵權具有潛伏性、持久性、復雜性、間接性、社會性等特點,依據傳統的民事救濟已不足以應對,據此,學界提出了環境侵權的社會救濟,而關于環境侵權的社會化救濟的途徑學界觀點不一。陳泉生教授認為,可以通過企業互助基金制度的設立、寄存擔保制度的建立和保險制度的制定來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1](P476)張梓太教授基于風險分擔理論提出,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具體實踐方式包含補償基金制度、責任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2]鄒雄教授充分闡釋社會化救濟后得出其實現途徑可以歸納為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制度、環境侵權損害填補基金制度和環境侵權行業風險分擔協議制度等。[3](P188)不難看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和基金補償制度已被學者關注,且理論研究也較成熟,而對于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雖有學者提出但并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對其研究尚存空白。對于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不少學者持反對意見,在他們看來我國目前構建這一制度不具有可能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立法層面存在缺陷
對環境侵權,我國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濟體系,當發生環境侵權時通常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給予受害者保護,然而環境侵權因其自身的復雜性僅僅依靠侵權法加以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難以全面得到保護,而且依據侵權法,從責任的確定、免責事由的排除以及最后責任的承擔往往歷時長久,這樣一來對于受害者的保護又相對滯后。《憲法》《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的條款中都沒有對環境侵權的行為、損害結果的承擔有明確的規定,而是帶著綱領性的宣誓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試圖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缺乏實際操作性,使得這些零散的法律條款并沒有在實踐中得到有效應用。環境侵權的社會化救濟中的環境保險制度和基金制度,盡管理論研究已經相對成熟,但有關其適用情形和標準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保險法》《環境保護法》都沒有明確提出,以至于當發生環境侵權時,完全依靠政府和行業規制加以督促,使得其效果難以有效發揮。現有法律關于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更是只字未提,使得這一制度沒有法律依托。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社會保障制度并非不無可能,在立足我國實踐并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循序漸進地加快這一制度的立法,使實踐操作具有法律的保證,受害者的權益得到更加確實可靠的保障。
2.行政執法不足
行政機關掌握著各種社會資源,在配置資源方面有獨特的優勢,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特殊的強制力,使其在管理公共事務上得到充分保障。在環境侵權的救濟中行政機關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對環境侵權補償問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群眾往往通過行政救濟來維權,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通過行政機關救濟是民眾最先的選擇,受污染地區的群眾通常向環保局等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污染情況,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4]然而,環境侵權中的加害人往往具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對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當地稅收財政的主要來源,當地政府常常為了實現短期的經濟利益,放任這些大企業的污染排放。此外,我國對于環境的保護并沒有確定相對集中統一的行政機關來執行,而是授權于環保部門和政府行政機關,權責有交叉重合,當發生環境責任承擔,難免存在相互推諉。而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也是必須依靠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才能得以有效的適用。欲建立良好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行政機關職權的有效發揮是這一制度在實踐操作中的堅強后盾。
3.現有的經濟條件阻礙其實行
要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統一的環境社會保障制度,環境社保資金的解決成為關鍵,然而,我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不足以支持全方位的環境社保資金的運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已經構建起了符合我國發展需求的體系,但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低,由于我國人口密度大,人均社保水平低,這也給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增添了難度。環境是人類生存的最基本的元素,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致使人們的基本生活條件也難以維持,國家作為公權力的實行者,在公民受到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時應當給予最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保證公民特殊情況下的基本生活保障。但由于我國正處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且人口密度大,完全依靠國家的財政支持恐怕難以實現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全覆蓋,那又將引發另一社會問題———社會的不公平性,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環境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具有現實的意義,當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所引起的損害現實發生時,社會保障制度通過諸如醫療保險給付或工傷保險給付等社會保障給付,不僅給予受害人在突發環境污染情況下基本的生活保證,而且也彌補了民事侵權補償的滯后性,此外,也擺脫了當事人因個人補償能力不足而無法使受害者得到及時救濟的局限性。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還豐富了受害人的選擇,受害人可以選擇及時的社會保障給付或選擇足額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2]同時,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緩解社會矛盾、慰藉群眾、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國保證經濟社會有序運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實行的一項國家政策。作為公共權力享有者的政府擁有配置社會資源的極大優勢,為其在公共事務領域發揮職能提供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了使人民生活能夠得到基本的保障,根據法律等相關規定,依靠社會保障基金的支撐,發揮政府管理公共事務的作用,以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的制度。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通過立法形式予以確定,依靠環境社會保障基金為支撐,保障人民在受到突發環境污染和因長期受污染而引起的類似職業病的侵害時給予補償的制度。因此,構建環境社會保障制度并非不可能,但應嚴格加以限制,選擇適合我國的模式,妥善解決環境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對補償標準及其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做進一步的闡釋。
二、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理論上的依據
法律制度的存在如果沒有自身的理論依據,如無源之水,無從發展。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也一樣,通過不斷的探尋,可以用以下理論為依據來構建此制度。
(一)社會連帶思想
自涂爾干提出了社會連帶哲學思想后,狄驥又對其內涵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并將這種連帶哲學思想運用到了法學領域,由此構建了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狄驥認為,人類社會有一個基本事實就是社會連帶,人們有共同的需求并且需要共同得到滿足,人與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其獨特的才能和需求,只有通過相互交換彼此的才能使自己的需求得以實現。由此可見,人在社會中生存,就應該遵循連帶的社會關系原則。①社會連帶是指因行為人而為,但因其個人無法承擔而轉由全社會連帶承擔。由于環境的“公用品”性質,無論在環境污染還是在環境保護上,社會連帶都有其適用的空間。環境侵權賠償的社會化救濟是結合社會連帶的哲學假定和法學思想加以解釋得到的結果。[2]全社會對環境有共同的需求,如對清潔的水、清潔的空氣等最基本的生存要素的需求,對這種最基本的需求的滿足也賦予人們承擔起最基本的維系義務。
(二)福利國家思想
福利國家的思想最初起源于基督教教義,基督教義中“愛你的國度”是西方國家福利國家思想提出的基礎。隸屬基督教的新教教義指出福利應由全體國民享有,突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都是福利國家思想的淵源。為了區分納粹德國的“權利國家”概念,威廉•坦普爾提出“福利國家”思想,但由于當時對其涵義的理解較為淺顯,并沒有明確予以界定。福利國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保證經濟社會有序運行,實現資本壟斷的目的,通過援助或者開創社會公共事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社會福利和政策。[5]現今我國環境問題極其嚴重,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侵害著每一個社會成員,環境侵權案件也不斷增多。為此,我國經濟發展雖未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福利水平,但對于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仍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福利思想,再結合我國的實情,建立多渠道的資金來源,制定符合我國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
三、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之構建
(一)模式選擇
受經濟發展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各國在實施環境社保時也存在差異,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制度、國家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和污染者責任型社會保障制度。[6]第一種,福利國家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堅持全民受益和普遍受益為原則,一國內所有的社會成員不區分城鄉,不管是否就業,都可享受國家制定的環境社會保障福利。由于這種模式堅持全民受益的理念,強調一國內普遍且廣泛的適用,政府福利意識強,故這種模式下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依靠國家稅收。第二種,國家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和企業承擔社會保障費,國家對社會保障費進行統一的支配由此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障事務的制度,這種模式注重國家責任,強調“國家統包”思想。污染者責任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強調“污染者負擔”原則為核心,由污染者承擔環境社會保障費,來保障受害者權益。福利國家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和國家保險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是基于強大的國家的經濟基礎,完全依靠國家的財政保障,所以很容易助長污染者肆意污染環境的風氣,認為污染破壞環境后有國家做屏障,在生產過程中也會不顧及環境的保護,減輕自己的責任而給國家帶來巨大的負擔。而第三種,污染者責任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這就促使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以適應環境保護和生產的需要。經濟的發展是把雙刃劍,在給人民生活水平巨大改變的同時,也必然導致環境污染。如果過分的加重企業的環境責任,無非加重企業生產成本,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易引發社會矛盾。為此,考慮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應選擇污染者責任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和福利國家型環境社會保障制度相結合的模式,并且在立法上使其得以確認。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也是紙上談兵,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一樣,應在明確立法的宗旨下,整合各項現有法律的規定,對救濟程序、救濟情形以及救濟機關做進一步的明晰,制定一套包括社會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化救濟法律體系。針對環境侵權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障,保障受侵害者最基本的權益,滿足最基本的需求,使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二)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適用范圍
實踐中的環境侵權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受到長期污染而引起的類似職業病的侵權行為;二是,受到突發污染所導致的侵權行為。對因這兩種情形而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應該在環境社會保障制度之內給予補償。環境侵權具有范圍廣和不確定性的特點,突發的環境污染損害發生后往往侵害社會不特定個人,而高危險企業侵害發生時,也常常侵害職工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說這種侵害視為狹義上的“工傷”,那么企業應將這一情形概括為工傷,在給職工投保社會保險時應該投保這一“工傷”險。對于長期受污染的職工通過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加以救濟,強制污染企業給職工投保屬于環境社會保障中的環境社會保險,而對突發的環境污染導致的侵害,則以多樣化的環境社會保障基金為依托給予受害者特殊情況下的基本補償。
(三)綜合性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基金制度
要構建具有實踐操作性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資金問題是關鍵。單純的依靠國家財政或企業排污收費顯然不切實際,都不能最終解決問題。為此,應該使資金渠道多元化,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籌集資金:第一,國家財政支出是主要。環境社保基金最主要還是要依靠國家的財政支持,但為避免國家負擔,可以開設一個針對環境污染的稅種,通過不同的稅率標準向污染企業征收。對高污染的企業制定相對較高的稅率,對污染小的企業適用稅率相對較低的稅收標準。同時,各地也可以結合自身的經濟條件適用不同的標準,對東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適用高標準稅率,對中西部經濟相對落后的企業適用低標準稅率;對嚴重污染的工業區適用高標準的稅率,對污染輕微的工業區適用低標準的稅率。這樣便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同時也達到苛責重污染企業改善生產條件,鼓勵輕污染企業發展經濟的目的。第二,排污企業支付社會保障基金是補充。排污企業可通過向保障基金定期繳納保險費,投保社會保險來避免自身損失,這筆保險費也為基金提供了來源。[7]同時,保險費率的確定也極其重要,也應該區別企業污染程度,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標準的保險費。第三,社會保障費的收取也十分重要。要構建全國范圍內全覆蓋的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盡自己的義務,繳納一定的環境社會保障費。同理,由于我國貧富差距大,對環境社保費的繳納也應有所不同,區別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落后地區,對農村和經濟落后地區政府應該給予財政補助,對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主要依賴個人。第四,社會募捐也可發揮重要作用。環境的保護具有公益性,當發生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也可向全社會募捐,以實現保障基金的多元化。第五,發行環境彩票和政府債券。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環境意識也得到極大的提升,對于良好生活環境的追求也不斷地增強,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環境彩票的實施和政府環境債券發行提供了契機,對于豐富環境社會保障資金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四)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償標準及其構成要件
在賠償標準上,應區分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不少學者認為,因環境侵權而遭受的人身損害由環境社會保障制度調整,而財產損害仍適用傳統的民事侵權法給予受害人救濟。[8]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身侵權需連帶;二是人身侵權不易計算。[7]在一個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時代,對人身造成的侵害被視為一種集體的責任,如何更好地保護人身權也備受關注。環境侵權往往導致受害人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失,結合環境侵權的特殊性,通過環境社會保障制度,給予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損失的救濟似乎更為妥當。以補償人身損失為主,精神損失為輔。人身損失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則應有所限制,因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且環境社會保障制度構建處于起步階段,適當的精神損失為補充有利于其構建和執行。構成要件方面,因環境侵權主要是有兩大類,不同的環境侵權類型適用不同的標準。如因長期居住在污染區,給受害人帶來損害,而引發的侵權。由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都已經很明顯,只需證明受害人在污染地區居住達到一定的期限即可享受環境社保;而對于因突發的環境污染事件而導致的損害,還需證明突發的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受損害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結語
環境侵權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環境侵權社會化救濟方式的一種,是從外延上豐富侵權行為法的制定目的,使受害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元素的結合,本文在揭示我國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及必要性的基本情況,分析其原因、探索其理論依據,并對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模式選擇、資金來源、賠償標準等問題做了充分論證,試圖構建符合我國的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然而,環境侵權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任重而道遠,目前還處在起步階段,應該是循序漸進而不是一步到位。
注釋:
①轉引自:狄驥著,徐砒平譯,《〈拿破侖法典〉以來私法的普通變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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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艷秋 單位:福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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