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輿論監督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0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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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輿論監督分析論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秩序對法制化的要求越來越高,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新聞輿論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現時的中國社會需要解決社會自身存在的各種問題,如醫療改革、教育亂收費、食品安全、養老保險、環境保護、房價上漲過快等。這些都是關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關鍵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在民眾中產生怨氣,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甚至有可能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為此,新聞媒體有義務承擔起揭露社會時弊,反映民眾呼聲的社會職責,在督促問題解決的同時,充當社會的解壓閥,為問題的最終解決創造條件。

影響新聞輿論監督的生存環境因素

行政干預力量過強。新聞媒體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責時,往往會遇到重重阻力和頻頻干擾。當今一些權力部門常用紅頭文件限制記者采訪,逃避新聞輿論監督,如2002年,蘭州市公安局以“違背新聞報道客觀真實性的原則,損害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為由,對16名記者予以“封殺”。

近來行政力量干預媒體監督的情況稍有好轉,但又出現了變相干預,如2007年安徽樅陽縣實行的“全程陪同采訪”。表面上看,似乎是當地政府重視和善待輿論監督的具體表現。但大多數人更愿意將這一重視方式解讀為“全程監視”。

法律保障相對薄弱。我國缺乏比較完善的輿論監督法律、法規體系,沒有從法律的角度明確輿論監督的地位、性質和權利。已有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辦法,也都比較抽象,操作性差,難以作為評判標準。

當前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規范和保護,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經常遭到外部權力的侵害。不僅新聞媒體要承受種種壓力,而且身處第一線的采訪記者更是首當其沖:遭刁難、謾罵、恐嚇威脅、拘禁、毆打,更有甚者則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經揭露山西運城地區假滲灌事件的高勤榮就經歷了8年牢獄生活。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在執行輿論監督功能時,缺乏規范,有時損害了他人的權利。由于法律對于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新聞媒體很難保證自身的監督行為不越位。可見,缺乏法律保障的輿論監督是沒有自由的,因而無法正常發揮其作用。

信息環境的制約。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目前我國推行的各種形式的公開只對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進行了規定,而且缺乏全盤規劃和部署,并且公民在獲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濟機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壽螺的患者起訴北京市衛生局,要求賠償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門未能及時通報疫情,導致了這一嚴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發生,從中也暴露出我國信息公開制度的不健全所導致的公眾知情權得不到保護。

在目前的新聞體制中,各級黨委直屬的新聞單位被稱為主流媒體,而其余絕大多數市場化的媒體被歸類為非主流媒體。盡管非主流媒體發出的聲音正在越來越引起社會的關注,但有一種傾向不應忽視,即非主流媒體及其記者被邊緣化。這種邊緣化的表現之一就是非主流媒體獲取信息的困難程度遠大于主流媒體,原因除了采訪難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設嚴重不足,不能及時捕捉新聞信息并進行公開報道,從而無法完成其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的社會職責。

新聞輿論監督生存環境的優化

協調好新聞輿論監督與其他監督形式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權力監督機制中,五大監督類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新聞輿論監督只有與其他監督形式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首先,要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權。輿論監督的實質是人民的監督,在整個監督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馬克思稱它為“第三種權力”。有學者認為,要實現媒體對黨和政府的監督,必須強調媒體的獨立性,媒體始終要處于新聞輿論監督的主導地位。

其次,輿論監督是行政監督體系中的一種非權力型監督形式,要保證其有效性需要通過權力監督機制的啟動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此外,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相結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各自的監督功能。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都是現代文明社會賴以維持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輿論監督往往缺乏剛性,而法律監督卻缺少主動。所以,要使這兩個監督充分發揮作用,必須使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密切結合起來,實現良性互動,優勢互補。

加快新聞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機制。新聞媒體要依法履行輿論監督,同時新聞輿論監督更需要法律強有力的保護。目前新聞輿論監督之所以困難,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新聞法制還不夠完備。雖然,我們已經有了《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類法規,但在具體操作中,難以從法制上明確和具體界定。

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新聞輿論監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聞單位必須嚴格依法實施輿論監督,依靠和正確地運用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外,國家應當通過新聞立法來規范和管理新聞批評和新聞輿論監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來改變無序和困難狀況,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的運行軌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門重視新聞傳媒在實施輿論監督中產生的矛盾和問題,著眼新聞輿論監督的性質和實際,正確運用有關法律、法規,秉公辦案,排除外界的干擾。司法部門對蓄意阻撓、破壞輿論監督的當事人,即那些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毆人致傷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必須嚴格執法,處置到位。

求得黨和政府的深度理解與廣泛支持。輿論監督的實踐一再證明,凡是輿論監督推進比較順利,必然有黨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支持和幫助。有力的支持不僅在于其對輿論監督的鮮明態度,而且在于能把輿論監督列入議事日程,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領導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對輿論監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風的有效手段。時下,有關新聞輿論監督的政令貫徹不暢通,現實中的阻力和干擾,更多的是來自一些地區中層或基層的部門單位和=F部。對此,特別需要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聞輿論監督的“尚方寶劍”要一插到底,不僅要抓觀念的端正,更要切實地為新聞輿論監督排除各種阻力,幫助媒體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新聞輿論監督的態度,也應成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之一。只有如此,新聞輿論監督才能順利推進并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推進公民社會建設,培育新聞輿論監督的土壤。現代社會應當是一個以公民權利為本的社會。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權利,而與百姓權利平等的官員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權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運行建立在公民繳納稅賦的基礎上,因此政府必須為公民提供優質的公共設施和

公共服務,保障社會的公平、公正、和諧發展,公民也因此而納稅。公民社會的政府必須服務于人民,要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保護公民不受無端侵擾。

從臣民社會到公民社會,這是社會轉型的應有之義。每位公民都要樹立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清除“官本位”意識和“官貴民賤”的等級思想,并建立起不可或缺的社會責任感。

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是一個輿論場,而公民社會中的公眾則是民間的輿論場,兩者共存于一個社會中,并形成了公共部分。媒體通過自身得天獨厚的輿論監督,加大并增進了公眾對媒體的介入和信任。反過來,公眾通過媒體的輿論監督,促進了現代公民社會的形成。這兩個輿論場的重合、互動,構成了現代社會健康文明發展的有效機制。重合得越多,社會就越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