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改革研究

時間:2022-10-24 08: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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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我國司法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鑒定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常常出現被推翻或被醫患雙方質疑而不被采用的現象。雖然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對醫療事故鑒定做了重要補充,但兩者各有不足,均滿足不了醫療糾紛司法處理的社會需求。為解決這一問題,本人從鑒定程序角度分析醫療事故鑒定制度的缺陷,并探討解決方案,從而為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發展提供改革思路。

關鍵詞: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程序;改革

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前,我國對醫療糾紛進行責任鑒定的制度主要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專家主要由本轄區醫療機構的臨床醫學各學科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組成,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專家。醫療事故鑒定制度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保證鑒定結論的公證性,但是由于醫學專業的性質和特點,當地同一學科的醫學專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聯系,如師生關系、同門關系、朋友關系等等,鑒定結論難免有失公允,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被推翻的案例并不罕見。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的確立,使得司法鑒定介入到醫療糾紛的鑒定制度中,司法鑒定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醫療事故鑒定制度的不足。但司法鑒定的局限性和對兩種鑒定制度的重復選擇,并沒有增加醫療糾結責任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反而使得醫療糾紛司法工作更加復雜。為解決這一難題,本文從醫療事故鑒定組織及程序角度入手,探討完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的可行途徑。

一、采用“雙盲法”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現行醫療事故鑒定制度的主要缺點之一就是在轄區內,醫學會的鑒定專家與當事人一方(醫院方)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或多或少會影響到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筆者認為,借鑒流行病學的“雙盲”研究方法,在醫學會受理醫療糾結鑒定申請之后,由專門工作人員對鑒定材料進行技術處理,首先對鑒定材料進行編號,之后將材料里涉及到醫院、醫務人員、患者信息的地方進行遮蓋;同時,抽取鑒定專家時也用編號代替專家姓名及工作單位,僅顯示職稱、學科等專業信息,確保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醫患雙方、鑒定專家均無法獲得醫院及個人信息。鑒定結束后,再由工作人員將醫患雙方的信息補充到鑒定報告上。整個鑒定過程,只有專門工作人員知道醫患雙方及鑒定專家信息?!半p盲”法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醫療事故鑒定結果的公平公正性。

二、建立醫療事故鑒定責任追究制度

醫學院不是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專家也沒有取得司法鑒定資格,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受相應的法律約束和責任追究[1-2]。即使鑒定結論存在錯誤被推翻,相關的鑒定專家也不會受到影響。沒有懲戒機制是醫療事故鑒定制度的又一缺陷。建議醫學會加強組織管理工作,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對每一個鑒定專家的意見做好備案。在訴訟過程中,由醫學會派工作人員全程參與,記錄好訴訟雙方對鑒定結論提出的質疑,并及時反饋給鑒定專家,需要作出解釋的,在下一次開庭時出具書面說明。對于被推翻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調取檔案材料,并進行詳細的審查。一旦發現存在明顯偏差的鑒定專家,進行污點記錄,有2次以上污點記錄的專家,提交同級或上級醫學會審核,并給出書面處理意見。責任追究制度可以使鑒定專家產生一定的畏懼心理,增強其責任心,保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3]。

三、完善鑒定專家準入制度

由于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臨床醫學專家缺乏法律法規知識,不能準確把握鑒定結論對醫療糾紛訴訟的重要性[4],出現隨意性、不負責任、同行保護等有礙鑒定結論的因素存在。臨床醫生在進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組之前,建議醫學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專家進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民法中有關人身損害的法律規定、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進入專家庫。法律知識考核準入制度不僅填補了鑒定專家不懂法、不用法的空白,也符合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政策要求。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公正性有積極的促進作用[5-6]??茖W、完善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不僅能夠提高醫療糾紛處理效率,還能有效改善醫患關系,對促進健康中國和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胡家強,陶振華.論醫療事故鑒定體制的改革[J].中國衛生法制,2009,6(3):25.

[2]陳云良,葉雅儒.對完善我國醫療鑒定制度的一些思考.醫學與法學,2017,9(3):31-34.

[3]馬銀.論我國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完善[J].納稅,2017(19):186.

[4]陳云良,葉雅儒.對完善我國醫療鑒定制度的一些思考[J].醫學與法學,2017,9(03):31-34.

[5]解偉.醫療損害鑒定制度“一元化”改革設計[D].山東大學,2017.

[6]王曉燕.現行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2(01):53-60.

作者:楊艷新 單位:巴中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