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萊明銀行發展論文
時間:2022-09-17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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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把窮人組織起來形成小組,“格萊明銀行”創造了利于窮人獲貸的金融和社會條件。全面地分析了“格萊明銀行”的整個發展和演化歷程,并分析了其對中國利用“微型金融”的意義。
關鍵詞:格萊明銀行;小額信貸;格萊明模式;社會資本
1格萊明模式
在信貸實踐中,尤諾斯教授打破了傳統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的方法,創造了一種被稱為“格萊明模式”的信貸模式。
因為他認為,傳統的信貸模式將會使富人更富、窮人更窮。
2格萊明銀行的定位
盡管“格萊明銀行”是因“反貧困”而生,然而它卻摒棄了政府“補貼信貸”的做法,基本上是一個市場性的金融組織,并具有如下幾個顯著特征。首先,采用“小組信貸”的方法,只向一組大體相近的農村窮人提供小額貸款。其次,“格萊明”總會以一種適合窮人的方式提供信貸產品。例如,借款人無需到銀行去申請貸款,工作人員就會準備好書面文件來到他們的門前,這種以顧客需求為中心的信貸對農民有較大的吸引力。最后,“格萊明”以較為“適中”的利率向窮人提供貸款,通常年利率為20%,比商業銀行的稍高,但較之“高利貸”窮人則能承受。此外,銀行還向貸款者提供投資咨詢、財務管理、技能培訓等服務,因此,許多村民覺得“格萊明”的利率是可以接受的。
與傳統的抵押貸款不同,“小額信貸”的決策是基于小組成員的“可信度”,或借款人的表現而決定的。在這種模式下,五個成員自由結合形成“小組”。在形成小組之前,會員都需要經歷一周的培訓來學習銀行的信貸規則和管理制度。小組形成之后,每個小組都要選出一名組長和秘書來管理小組內部事務,并監督成員如期參加分支機構召開的“中心會議”。在發放信貸時,通常是小組內兩名最需要資金的會員首先得到貸款,當他們按期歸還后另外兩名會員才能獲得貸款,而組長是最后得到貸款的人。由于這種貸款的金額常常在100美元以下,因此也被稱為“小額信貸”。
“格萊明銀行”這種與借款人直接保持持久的聯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逐步貸款規則有許多好處,并成為“信貸償還”的有力保證。其一,這一程序能提高銀行職員的決策能力,幫助他們判斷誰是需要貸款的人、誰又是值得信賴的人,因為通過與會員保持緊密的聯系,隨著程序的運行,銀行職員能及時地發現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從而避免較大的風險。其二,由于信貸行為是在“中心會議”上公開進行的,這種操作上的透明度有力地避免了貪污、挪用以及其他增加信貸成本和風險行為的發生,而這恰恰是傳統農業信貸中致命而又難以克服的問題。其三,為了能夠獲得未來貸款,所有會員都想保持一個較好的信貸紀錄,因此小組成員總會相互監督并支持彼此所進行的經濟活動,而那些懷疑自己不能還款的人通常也不愿加入小組。除此之外,“格萊明”還會根據會員早期的信貸紀錄提供金額更大、期限更長的住房貸款、技術更新貸款等等。顯然,這項政策也能有力地激勵借款人及時歸還早期的貸款。儲蓄是“格萊明銀行”保證還款和減少信貸風險的另一有力的工具。例如,銀行要求每位會員每周要在“小組儲蓄基金”中存入一塔卡,這種強制性的儲蓄基金將被用于彌補小組成員的違約。
近年來,“格萊明銀行”又開發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機制。例如,為了防止因裙帶關系而引發的腐敗和信貸風險,銀行規定職員不得在本土工作,銀行助理在一年中要輪換到10個不同的村莊服務。此外,“格萊明銀行”還開發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統,用于分析財務數據以及一些重要的指標,例如退出者的比例、信貸償還率等,一旦發現數據或比例異常,銀行就會及時采取措施。
3第二代格萊明銀行
3.1誕生的背景
自“格萊明銀行”于1976年開始實施“小額信貸”以來,已經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過去的30多年中,“格萊明”遇到過許多實施上和制度上的問題,為了解決發展中遇到的許多危機和問題,“格萊明銀行”既拋棄和調整了某些不必要和無效率的方法,又開發了一些新方法和新技術。
在“格萊明”發展的歷程中,孟加拉遭遇了一些重大的自然災害,最嚴重的一次便是1998年的大洪水,“格萊明”成員和許多其他孟加拉人民的大部分財產都被這場洪水吞噬。洪水過后,“格萊明”啟動了“重建家園計劃”,發行新貸款幫助會員重新開展經濟活動和修建房屋。但是,會員們很快覺得分期還款的金額超出了承受能力,感到了貸款累計的壓力。于是,他們逐漸逃避每周的“中心會議”,償還率開始迅速下降。“格萊明”試圖改善這種狀況,但收效甚微。尤其是這種洪水后的危機又與1995年的償還危機交織在一起,形勢非常危急,許多女會員的丈夫在當地政客的刺激和支持下組織了這次“逃債”計劃,要求“格萊明”改變規則以便他們在退出時能拿到“小組基金”中個人繳納的“小組稅”。這種情況持續了幾個月,盡管“格萊明”最后通過增加規則的開放性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是償還率還在下降,有些會員甚至在問題解決后仍在逃避還款。
在這次危機中,外部因素使“格萊明”體系內部的一些弊端開始彰顯。“格萊明”體系是由一套經過周密設計的標準和規則組成的,任何人都不允許違背。一旦借款人因某些原因偏離了“格萊明”的規則和信貸軌道,就很難重回到這個體系中,因為他們很難達到規則的要求。一位會員停止還款,就會刺激其他人模仿,隨后就會有越來越多的會員開始偏離軌道,最后乘數效應就會發生。償還危機為“格萊明銀行”的新發展提供了契機,管理層于是著手設計新規則和新技術,并啟動了“第二代格萊明銀行”計劃。
3.2基本原理
新一代“格萊明銀行”或“廣義格萊明系統”(GGS),是緊密圍繞著一個被稱為“基本貸款”的信貸產品而建立起來的。除此之外,其他兩種重要的信貸產品“住房貸款”和“高等教育貸款”與“基本貸款”平行運行。所有會員的貸款都是從“基本貸款”開始的,一輪輪地運轉下去。然而,人生并非風平浪靜,窮人尤其如此,某位會員很有可能在借款之后因遇到“麻煩”而無法按基本貸款的償還條件還款。在“廣義系統”中,格萊明銀行為無力還款的會員提供了退出機制,不讓會員被逼違約或有負罪感。這項退出機制便是“靈活貸款”,也叫“重議貸款”,當會員無法償還“基本貸款”時,銀行、小組和借款人便會通過協商來重新安排償還計劃,于是貸款人便進入“靈活貸款”計劃。
“靈活貸款”實際上就是經過重議的“基本貸款”,但是擁有另外一套規則。尤諾斯把“基本貸款”比作“小額信貸高速公路”,只要會員遵守規則,就能沿高速公路快速運行下去。因為“基本貸款”規則事先既定,遵守規則的會員就能預知下一輪更大貸款的額度,并相應地安排自己的商業計劃。一旦會員無力履行“基本貸款”的償還計劃,只能經過“重議”走下“高速公路”,進入“靈活貸款”這條“岔道”。通常,經過重議的貸款期限較長、額度較小,以便發生“困難”的成員能夠承受;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之后,一旦會員完成了“重議貸款”,可再行進入“信貸高速公路”。
3.3面向顧客的信貸服務
“古典系統”是一種針對所有會員只提供一種產品的信貸技術,“廣義系統”改變了這種方法,創造了為顧客提供個性化服務的信貸技術。在廣義系統中,會員可以獲得三個月、六個月或者任何他期望期限的貸款。在這種信貸技術中,銀行職員具有較大的創造力,他可以根據會員的需要來安排信貸期限以及償還計劃等等。“銀行職員越是一位具有創造力的藝術家,他就越能演奏出更美妙的音樂”,“格萊明銀行”也將為具有創造力的職員提供空間。當新會員第一次使用“廣義系統”時,“格萊明銀行”象古典系統一樣把他的信貸限定在一年,隨著信貸經驗的增長,他將在銀行職員的幫助下能夠自由地選擇。除了貸款期限可以自由選擇之外,每周的償還額度也可自行確定,會員可在商業高峰期償還多一些,也可在低谷時少還一些,甚至每個分期償還額度都可以不同。在貸款發放之前,經過協商之后,借款人和銀行職員需要簽訂償還計劃,計劃一旦確定,借款人必須按計劃還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議定的計劃還款,就只能按要求進行“重議”,進入“靈活貸款”。
即使是經過重議進入“靈活貸款”,借款人也有一定的選擇空間。
4格萊明發生了什么變化
在第二代格萊明銀行中,普通貸款、季節貸款、家庭貸款以及其他幾十種貸款都被取消了;小組基金被取消了;基于分支機構和地區的貸款上限被取消了;每周的固定分期還款也被取消了;隨時可以獲得一年期的貸款政策被取消了以及在“古典格萊明體系”中,其他的一些大家熟悉的特征都消失了。
(1)“小組基金”的消失。
在“廣義系統”中,一項顯著的變化便是“小組基金”的消失。從創立以來,“格萊明銀行”一直保持著“小組基金”制度,并作為預防會員違約的重要手段,但是現在“格萊明”取消了這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廣義系統”中,不再存在類似“小組基金”這種具有“連帶責任”的共同賬戶,但是每個會員必須擁有三種強制性的儲蓄:個人儲蓄、特別儲蓄和養老儲蓄(借款超過8000塔卡的會員)。
“廣義系統”沿用了“古典系統”中5%的“強制儲蓄”制度,在發放貸款時自動扣除。但是,它們不再是“小組稅”或“小組基金”,而被稱為“強制儲蓄”,其中的一半將被存入“個人儲蓄賬戶”,會員可以自由使用,另一半將被存入“特別儲蓄賬戶”,會員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使用。
(2)小組責任的變化。
“古典系統”一個顯著的特征便是隱含的“小組擔保”或“連帶責任”,即如果小組中的一位會員違約,其余的會員都要為貸款的償還承擔責任,“小組稅”等“共同賬戶”便是這一精神的體現。大量的學者也從“社會資本”、“同伴壓力”、“社會擔保”、“聲譽機制”等各個方面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較為翔實的研究,認為這種制度不僅是“格萊明銀行”成功的關鍵,也是“格萊明模式”的顯著特征。然而奇怪的是,“格萊明銀行”對此并不十分認同。早在1982年,尤諾斯教授在《孟加拉格萊明銀行的計劃》中介紹“格萊明銀行”的概念時,并沒有把與“共同責任”有關的機制作為重要的特色。(Yonus1982)按照尤諾斯教授自己的說法,他從來沒有打算讓“小組”或“中心”的會員為其他違約成員作“擔保”或承擔“共同責任”。在他看來,“小組”和“中心”的作用是使會員通過相互幫助以克服和解決那些可能的償還困難;他認為,一旦經濟學家根據自己的想象從“小組信貸”來分析“格萊明銀行”,那么“連帶責任”就出現了。然而,一些實地考察則表明“格萊明”確實在使用某些形式的“共同責任”。
“廣義系統”設計了一些新規則,試圖改變這一局面,并強調“無壓力的小額信貸”。當會員無法償還“基本貸款”的分期付款時,通過退出機制,問題會員可以通過“重議”暫時退出“信貸高速公路”,進入“岔道”進行調整。這樣,銀行就不必通過小組動員向問題會員施壓,也就避免了小組內部的矛盾,以及銀行和會員之間的緊張關系。因此,在“第二代格萊明銀行”中,任何會員都不用為他人承擔責任,就連乞丐這類特殊的窮人,也不需要用類似于“連帶責任”的機制來監督他們的行為,相反,“格萊明”則為他們量身訂制了一套特別的信貸方案。
正因為如此,在自己的網站上,“格萊明銀行”明確地宣稱: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法律工具;不需要小組擔保或“連帶責任”。“格萊明銀行”不需要為小額信貸作任何的抵押;也不需要借款人簽署任何法律文件,因為銀行不希望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把他們帶到法庭上。盡管每位會員必須要加入一個5人的小組,但是并不要求小組為它的成員作任何的擔保。會員僅僅為自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而“小組”和“中心”是用來監督會員的行為是否合理,以防出現償還問題。因此,“格萊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小組成員不用為其他違約者承擔責任。
5格萊明銀行的發展及啟示
在所有研究“格萊明銀行”成功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中,幾乎所有的分析都是從“小組信貸”開始的。在這種并非“格萊明”首創模式的模式中,“社會資本”的出現激發了大量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的興趣。社會學家認為,正象許多傳統的“儲蓄基金會”一樣,通過利用和培育內嵌于當地社會經濟體系中的社會關系網絡、信任和規則,“微型金融組織”(MFIs)使窮人通過“集體行動”走出困境成為可能。經濟學家則更多地關注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如何利用非市場手段來進行信貸資源的配置。正如許多理論學家所期望的那樣,“格萊明銀行”和許多其它“微型金融組織”在成功解決小農和窮人信貸約束的同時,也為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因此,“小組信貸”、“連帶責任”、“同伴壓力”、“社會處罰”等制度和機制既被認為是“微型金融”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被認為是與“格萊明模式”有關的東西。然而,這些制度顯然不是“格萊明”的發明和創造,因為在民間傳統的“基金協會”中都閃耀著這些被眾多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盛贊的思想。就連尤諾斯自己都這樣說,“我們從來沒有打算讓‘小組’或‘Kendra’來為成員的貸款作擔保”(Yunus2002),事實上他已經放棄了“傳統的格萊明銀行”,開始建立一個“無抵押、無法律工具、無小組保證或連帶責任”的“第二代格萊明銀行”(GrameenBank2)。
倘若“小組信貸”、“連帶責任”、“社會處罰”等制度不是“格萊明模式”,那么什么是“格萊明模式”?或者,“格萊明”有沒有模式?如果“格萊明”沒有模式,那么世界各地的復制者在學習“格萊明銀行”時又學到了什么?例如在20世紀90年代,當菲律賓和馬來西亞第一次從“格萊明”復制“微型金融”時便失敗了,最后通過所謂的“復原戰略”時才開始好轉。放棄了“社會資本”中的一些分配信貸資源的非市場機制,“格萊明”依靠什么來預防違約從而保證“金融上”和“制度上”的可持續性?“格萊明”為什么要放棄這些傳統的制度和機制?
在浩瀚的對“微型金融”的研究中,無論是來自于經濟學家還是社會學家,過多的目光都投向了“信息”、“監督”、“處罰”以及“社會資本”等用以維持和保證“交易”、“合作”得以運行的制度和機制上。而很少有人關注農村金融的微觀運行基礎、窮人和小農的行為,以及由此而引發的制度演化問題。在研究“社區治理”時,著名的社會學家奧斯特羅姆認為,當代的集體行動理論都沒有關注制度資本的積累過程。這暗含著一個啟示,利用“社會資本”的非市場手段來解決“合作”和“交易”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何通過這一過程來實現從“非正規制度”到“正規制度”的演化和發展。
事實上,演化和發展的視角幾乎能為我們提供解決以上所有問題的鑰匙。例如,“微型金融”為什么在不同的地區呈現出不同的模式;“格萊明銀行”為什么要放棄傳統方法;在放棄傳統非市場機制以后如何預防小農和窮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以及在什么情況下,用什么樣的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制度的演化等等。這一認識與國際主流思想也是不謀而合的,自“蒙特雷共識”的達成到建立“內生性金融體系”(inclusivefinancialsystemUN2006),主流經濟學家已經肯定了非正規、半正規以及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中的作用,并且意識到這一金融制度序列演化和發展的趨勢。
然而在中國,對“微型金融”的認識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一些重大問題的把握甚至是膚淺的,一些主要的顧慮是:“微型金融”在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將扮演什么角色,是反貧困的政策工具還是另一種制度安排?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對扮演不同角色的進行監管?如何通過“微型金融”的制度設計或者金融教育制度,來促使小農和窮人行為的轉變,進而在促進窮人發展的同時達到制度演進的目的。顯然,準確理解和把握這些重要問題將對中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深化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我們如何借鑒和利用這一模式提供指南。
參考文獻
[1]UniteNation.Buildinginclusivefinancialsectorsfordevelopment-executivesummary,2006.
[2]VanBastelaer,T.1999.Imperfectinformation,socialcapitalandthepoor''''saccesstocredit.WorkingPaperNo.234,CenterforInstitutionalReformandtheInformalSector(IRIS),UniversityofMaryland.
[3]WoolcockM.Socialcapitalandeconomicdevelopment:towardatheoreticalsynthesisandpolicyframework.TheoryandSociety27(2),151-208,1998.
[4]Woolcock,M.Socialtheory,developmentpolicy,andpovertyalleviation:acomparative-historicalanalysisofgroup-basedbankingindevelopingeconomies.Ph.D.dissertation.Brown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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