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接軌構想論文

時間:2022-04-09 03:07:00

導語:國際慣例接軌構想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際慣例接軌構想論文

一、我國央行金融業監管中的薄弱點

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相比,仍然顯得很薄弱,表現為: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中國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內容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絡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參考性文獻、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歷史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理論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分析研究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學習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金融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問題。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學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目前,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分析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方法,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特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科學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助性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

4、接受新技術滲入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打擊網上銀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網上銀行的資金風險。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使傳統的金融業務面目一新,同時給金融部門帶來的風險也不可低估。當前總領時代潮流的要算網上銀行,在科技發達的西方國家早已普及,我國正方興未艾,對金融工作者特別是金融監管工作者提出了嚴峻挑戰。網上銀行是基于全球電子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式,電子信息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網上銀行最重要的系統風險;我國目前法律對計算機犯罪的界定比較粗略,新業務的開展難以避免帶來法律滯后的風險;當銀行把業務流程搬到網上以后,客戶就可以挑選到任何銀行去辦理業務,銀行對客戶資信狀況的把握不像原來那樣直觀和詳細,導致客戶逃債行為的增加,這種虛擬的信貸關系無疑給網上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問題,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業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強化網上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切磋網上監管的措施與經驗,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只有這樣,才能防范網上銀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網上銀行的安全便利,促進網上銀行的健康發展。

5、建立以法律體系為主,組織體系、信息系統、審慎會計制度、社會信用、社會中介等為補充的金融監管支持系統,強化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的問題,系統地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結構,參照國際慣例盡快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如存款保險制度立法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等。對金融監管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嚴格執法、高效運行。在信息系統方面,首先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對稱而出現投資人蒙受損失、競爭有失公平、滋生腐敗等負面作用,影響金融系統的穩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庫管理辦法,形成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減少金融監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針對性和主動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機構普遍建立和使用審慎會計制度,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必須采用審慎會計標準,運用審慎性會計原則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第四,必須建立健全單位及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適當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誠信教育,打擊逃廢債行為,整治社會信用環境,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第五,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金融機構實施審計監督,發揮外部審計師、外部會汁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的金融監管補充作用,提高金融機構評級、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權威性和市場約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工作的再監督機制,以保證金融監管執法的公平、公正、廉潔、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