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金融創新論文
時間:2022-04-09 0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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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創新是一項極具層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統工程,金融創新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必須在一定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內有序推進。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出合理的監管對策,確保金融創新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
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整個全球金融業發展中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實踐也告訴我們,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在總體上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推動中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已成為中國金融業、特別是中央銀行面臨的重要研究課題。
一、金融創新的發展趨勢及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已經發展成熟,基本功能都已齊備,“金融創新”往往是指金融衍生產品。但對正處于經濟轉型之中的國家或地區來說,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尚未建立或很不健全,基本的金融功能并未理順及到位,“金融創新”并不全是指金融衍生產品,而是指金融市場的基本建設,指金融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健全,理順關系就是創新。因此,對我國金融業來說金融創新是一項極具層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統工程,金融創新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必須在一定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內有序推進。
毋庸置疑,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金融創新將進入一個發展高潮期,并將成為推動我國金融發展的重要力量。在這種大的環境背景下,各商業銀行勢必也將迅速建立起自己的金融創新平臺,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推出多樣化的金融創新產品,為適應市場和自身發展采取一系列金融創新的行為組合,中國金融創新將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首先是擴源型創新。金融業是專門經營貨幣資金的行業,負債經營是金融業的基本屬性,能否獲得充裕的資金來源是其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在既定的貨幣資金總量下,各金融機構一方面設計出各種新穎的資產及負債品種,盡可能多地吸引或爭取客戶,擴大自己所能支配的份額及增加營業收入;另一方面則創造新的經營管理方式,提高資金利用率,降低經營成本,相對擴大可利用的金融資源。二是避險型創新。金融活動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這不僅是金融機構生死存亡的關鍵,也是所有客戶的第一需要。因此,轉移風險、分散風險或盡可能地減輕風險便成為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由這個動因引發了旨在轉移價格風險、信用風險、增強資產流動性等各種創新活動。三是避管型創新。由于金融企業特有的高風險性和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國家對金融業實施了較一般產業更為全面和更為嚴格的管理。在受到嚴格管制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就會想方設法鉆現有政策法規的空子,用打“擦邊球”的方式推出某些業務,“合理”地規避監管。
金融創新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并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對不熟悉多數創新工具的國內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而言,更難以鑒別或準確度量新推出的創新工具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層次的金融業務創新,既會促進我國金融業向現代成熟金融業發展,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有利因素,也會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嚴峻挑戰。
(一)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在總體上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使建立在傳統分業經營模式基礎上的金融監管制度框架,已經嚴重落后于金融發展的現實,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互相融合,國內金融機構大量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交易活動,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按照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一個重要途徑,是通過審核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發現問題,而衍生交易等表外業務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這就使傳統的監管方式無法施行。特別是由于對表外業務缺乏統一公認的會計標準,不同金融機構對同一種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技術處理方法,加之衍生交易有相當一部分是在極短時間內通過頭寸的對沖實現的,即使定期檢查金融機構頭寸或采用其他監管方法,也難以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風險程度做出準確、客觀的評價。
(二)金融創新打破了傳統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全能銀行越來越多,從而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打破了各種金融業務的分離狀況,各種金融創新工具使得各種業務越來越難以區分,金融機構向綜合性和一體化發展,從而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在我國,由業務創新引致的混業經營趨勢必然會對當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沖擊,如何改革金融監管體制以順應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課題之一。
二、金融創新的監管對策選擇
按照審慎性原則建立起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加強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通過金融創新,商業銀行可擴大資金來源,降低經營成本,這將對現有的資產負債及收支結構產生影響。
2.強化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監測體系。既將商業銀行的各項表外業務通過信用系數換算、風險加權計算后全部動態反映出來,監管部門可據此對不同銀行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又能將表外業務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控。二是加大表外業務風險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將商業銀行包括表外業務加權風險資產在內的全部風險權重資產納入資產負債比例的考核,并要求金融機構在大額貸款比例管理中,將對單個企業的表內信用與表外信用之和作為授信總量來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實的風險水平。三是建立表外業務風險暴露制度,提高商業銀行運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業務的風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應強制規定哪些信息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披露,以便對各類風險及時發現、準確訐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在證券監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個重要內容,但在銀行監管中,傳統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問題,金融創新的發展,使得快速、準確、及時、充分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也日益變得重要,已成為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強和完善也成為銀行監管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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