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監管網絡銀行論文
時間:2022-06-02 11:36:15
導語:法律制度監管網絡銀行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應當說在我國的法制化建設的過程中立法一直都是比較完善的一部分,雖然由于法律需要一定的穩定性同飛速發展的社會需求可能會有一定的沖突,但就實際情況來說,我國現階段的法律可能深度不夠,但是廣度還是足以涵蓋大部分的范圍。而對于網絡銀行這種相對新興的行業來說,由于法律規范并不能夠對于其未來進行太好的預測,因而在進行規制的過程中,必然的會遇到一些麻煩。這也就需要把實效性和穩定性統一整合一下,才能夠把網絡銀行方面的法律規范真正的完善下來。
1.現階段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
1.1網絡銀行概述
網絡銀行的出現和發展,可以說都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技術能夠進入金融領域的結果。可以說網絡銀行的出現是金融業的一大突破性的發展,這使得金融業務的載體進一步的虛擬化了,從貨幣的虛擬化開始就走向的一個趨勢,進一步加強了資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給金融產業帶來了全新的領域。應當說現階段的網絡銀行已經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實體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網銀業務,對于本身的業務涵蓋面也越來越廣泛,從網絡銀行的交易量來說近幾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長,可以說在速度方面完全超過了普通的金融載體。可以說只要通過連接網絡就可以實現完全的服務,也必然的給生活帶來的無盡的可能。這樣的情況,也就是網絡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1.2網絡銀行的監管相關法律
現階段我國在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只能說初具規模,這跟情況變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穩定性有一定關系。因而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都存在,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現在最主要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應當說這僅僅是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有一定的差異,另外散見于電子簽名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網絡銀行業務發展就屬于新興狀況,也很難進行預測和預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過相對低級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然后利用其靈活性的優點來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進行及時的規制和改善。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說是之前所敘述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對于網絡銀行監管問題做一個比較總結性的規制。就現在的法律體系來說,相對而言完全針對網絡銀行的部分多數為規章,涉及的部分雖然有法律的層次,但是數量較少而且并非專門討論,只是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現狀來說,法律效力偏低而對于實際情況的規制能力也很難完全的保證,更是難以完全保證權威性,而且需要承認規章和一些使用的銀行章程還存在著沖突的狀況,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混亂的情況。
2.2涵蓋范圍不夠全面
覆蓋面不夠可以說也是法律所很難解決的問題,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從而帶動的電子商務本身也是在領域方面的更新極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維持一定的穩定,盡可能的避免在短時間內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認這樣也和對于現實快速發展的跟進要求相沖突,很難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規范的領域的及時更新。因而在覆蓋范圍方面,難以及時全面的進行調整,也是一大問題[2]。
2.3準入制度過于嚴格
準入制度的嚴格本身并非壞事,而且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處。這個行業本身就因為虛擬性會給金融行為制造很大的風險,因而準入制度方面的確應當進行一些規范來禁止本身不夠成熟的網銀經營。但是也需要承認,過于嚴格的準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為新興行業本身的發展潛力巨大,而且在融資方面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如同現階段一樣,任何業務的開展經營都需要批準,而且審批相對比較耗費時間的狀況下,也并不利于鼓勵競爭,對于長期發展來說,并非有太多的好處。
3.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級別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困擾著網絡銀行監管,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而相關的針對性法律級別相對低,而且也并沒有能夠完善的進行調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說這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應當說這些年以來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已經逐漸發展趨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進行相關的運行方面的資料收集,并且進行統一的法律規范制定了。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蓋面方面有著近一步的深入能夠影響到現階段網銀業務的大部分范圍,也將真正的完全將網絡銀行監管納入正規化的法制體系內,完成對于其的監管結構設置。
3.2將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系統化和統一化
網絡銀行業務因為本身的風險性很強,再加上涉及的資金范圍可以說特別的廣泛,因而進行調控的制度設計方面,必然不可能過于簡單。需要在對于網銀業務的各部分的監管方面進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統性監管,在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引發整體的關注和努力,才能夠真正地把問題風險降低下來。對于統一化的管理來說,也有其必然的趨勢,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多,所面臨的領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難對于管理效率達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鉆空子。因此,統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發展趨勢所決定的[3]。
3.3市場準入法律應當適當放松
如同之前所說,過度嚴格的準入制度固然降低了風險的發生概率,但是也給這個新興產業造成了過高的門檻,對于自由競爭頗為不利。網銀本身就是新興的部分,在這方面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是行不通的,只有鼓勵并且規范,才能夠真正地把網絡銀行的監管完善下來,使之有效地執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決定了發展本身的需求,但行業本身風險也決定了要嚴格。因而在放松的同時,不能不注意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以及對于已經出現問題的善后處理解決措施。通過完善的體系化運作,才能夠真正地把管理有效的執行下去。
作者:何龍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 上一篇:財務管理商業銀行論文
- 下一篇:公交企業財務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