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巴塞爾資本監管模式

時間:2022-04-08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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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巴塞爾資本監管模式

一、前言

巴塞爾資本協議實施以來,作為國際銀行業最重要的游戲規則,它正在深刻地重塑著全球銀行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市場格局,而其所蘊涵的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正在被歐美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實踐和運用著。新協議的最大變革之一就是將監督檢查列為了三大支柱之一,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積極主動的要求,促使監管當局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和評估等過程,實現從規則監管模式(rule-basedapproach)到過程(process-basedapproach)監管模式的轉變。目前,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臨近,包括美國貨幣監理署在內的發達金融市場的監管當局都已不同程度的開展了模型的驗證階段。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銀行業界缺乏實施新協議的明確時間框架,監管當局尚未確立過程監管模式的審慎監管理念和相應對策是這當中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而,實質上過程監管模式的確立關系到的不僅僅是審慎監管理念的構建,更與我國銀行業能否遵循國際銀行業的游戲準則從而在國際銀行業界謀求發展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基于上述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筆者將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在國內的研究情況進行文獻綜述,以求對過程型監管模式有一個全面深入的概述,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礎。

二、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概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的研究還比較粗淺,仍停留在對過程監管進行一般性的介紹,包括定義、特點、優勢及與傳統監管方式的比較。

胡懷邦(2005)對過程監管做了比較具體的闡述,他認為過程監管是風險性監管的監管程序,“與傳統的監管方式相比,風險監管不再僅僅局限于對個別指標或瞬間結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個銀行經營業務全過程的跟蹤監控,是一個首尾相接、循環往復的連續跟蹤監控過程,通過‘了解被監管機構——風險評估——策劃監管工作——確定現場檢查范圍——實施現場檢查——輔以連續性的非現場檢查——進一步了解被監管機構’這樣一個前后相繼、螺旋上升的監管循環,對被監管機構營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考量評價,整個過程堅持‘盯住風險’的原則,緊緊圍繞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而展開,始終強調的是對風險的分析、評價、預測、預警,并通過優化監管工作流程,提高監管工作的時效性、預見性和前瞻性,同時還通過審慎監管會議、聯席會議、監管例會、監管咨詢書和預警通知書等形式,加強信息的反饋工作,對風險及時進行‘窗口’提示,疏通監管意圖的傳導機制,提高監管效率。”[1]

金雪軍、李紅坤(2005)將過程監管定性為對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方式。作者通過對比規則監管和過程監管來闡述過程監管的內涵。他們認為,規則監管制定了被監管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標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用以評估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金數量的簡單機械公式的應用,它針對所有的機構是一致的、標準化的;過程監管則拋棄了標準化的想法,也不認為定期的報告制度對評估銀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強調過程的完整性代替資本金計算的標準化和定期報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這兩種監管方式是完全對立的,體現在:(1)過程型管更難于實施,因為銀行在其內部體系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評估資本配置機制的充分性時涉及到相機抉擇;(2)過程監管包括由個別銀行用其專有信息所決定的一些措施,而這些措施很可能是銀行出于競爭的考慮不愿意公開的;(3)由于評估這些過程有賴于特定機構的專有信息,因此往往難以重復和驗證,從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規則監管;(4)從設計和實踐的角度來講,過程監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銀行都服從一個統一的風險計量框架,因而其結果在銀行之間不具有可比性。[2]

從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過程監管是一個抽象的監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兩個重要的監管元素:一是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二是創新的監管工具——VAR監管方法等。下面筆者對就這兩個監管元素在國內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

三、國內學者關于過程監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綜述

1.關于銀行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主要在理論層面對激勵相容的新銀行監管理念進行研究,體現為對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內涵進行深入分析,對激勵不相容的危害進行闡述,設計我國監管激勵相容的機制,對我國引入監管激勵相容理念提出構想。

首先,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會帶來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使監管失效;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產生非常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金融創新。[3]徐衛國(2005)則細分了多種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方式所帶來的危害,認為,(1)嚴厲管制導致激勵功能基本喪失,帶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金融創新被嚴重遏止;(2)負向激勵誘發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違軌者懲處過輕,導致“劣幣驅除良幣”,二是對經營者約束不夠,導致道德風險;(3)監管越位導致“三大支柱”人為割裂,使監管效率難以提高,監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國,由于監管部門長期以來片面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環境和監管文化的建設,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思維和做法普遍存在。魯志勇、于良春(2005)以預先承諾制為理論基礎,討論了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設計,并以中國銀監會實施的監管收費為例,對這一機制在我國銀行業規制中的應用進行了案例分析,他們認為,從激勵相容的角度看,這種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勵相容的要求。[5]蔣海等(2004)則運用博弈論的理論框架探討了我國金融監管激勵缺失的主要原因,認為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導致的監管當局提供有效監管激勵的缺失及金融機構普遍的道德風險是造成金融監管失靈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設我國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是必須的。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認為,激勵相容監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經營管理目標;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內部管理;在監管中融合市場約束。蔣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主要措施與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進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2)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形成合理的監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監督。徐衛國(2005)提出了我國銀行監管激勵相容的構想,包括創新方面,建立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實施監管事先承諾制度、不斷完善銀行差別監管;約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發揮外部評級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相容方面,監管部門與銀行必須在理念、行為和文化等領域達成共識。

2.對西方各類銀行監管方法的介紹和分析

劉宇飛(1999),黃智猛、吳沖鋒(2000),郭亮(2004),圍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進,介紹了到目前為止西方針對市場風險監管所提出的三類監管方法,即標準方法(SA)、內部模型法(IMA)和預先承諾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方法中的運用,并探討了各類方法的優點、缺陷及其在實踐操作中的困難。

趙永偉(1999)則側重于對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法的比較,作者論述了預先承諾法與內部模型法各自的特點,分析兩種方法下銀行內部的問題和銀行聲譽所產生的扭曲效應,得出通過構建最佳的激勵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應的結論。[7]

陳珠明、陳建梁(2001)對金融機構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機制——預先承諾制的有約束最小化預先承諾制模型進行評價后,給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優資本金的配置,不同類型銀行和金融機構持有資本量之間的關系,最后構造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PCA模型。[8]

金雪軍、李紅坤(2005)亦對各類監管方法進行了研究,并進一步探討了它們在我國的適用性。作者認為,標準化監管在我國銀行監管中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內部模型法應成為對內控制態度嚴謹的銀行進行監管的首選方法,是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監管的發展方向;預先承諾法的監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體操作方法有待改進,在發達國家尚處試行階段,在我國更難施行,但應密切關注。

3.VAR方法在我國風險監管中應用的研究

吳文英(2004)認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國監管法中審慎經營規則及其實際運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對于監管者,法律條款規定的弱操作性,導致了低效監管;對于被監管者,無法擺脫信用風險的危機,沒有恰當關注市場風險,并遏制了金融創新。因此,通過引入VAR方法和相關補充理論,可以完善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作者進一步指出,通過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審慎經營原則,應該做到:(1)在監管法案和原則上強調基于VAR方法的風險監管方法;(2)在銀監會內設立獨立性相對較高的風險控制部門;(3)設立風險管理基金;(4)根據VAR的構想,配套改革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使其控制標準數量化、科學化

鐘毅(2004)從技術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構建一個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他分析了系統開發的需求、主要技術、目標和設計原則,并規劃了系統功能的七大模塊,從而設計了一個完整的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方案,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種種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壓力測試來彌補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楊軍、朱怡(2004)、楊鵬(2005)對壓力測試及其在各國包括中國的實踐進行了一般性的介紹,最后給出壓力測試在我國金融監管中應用的對策建議:(1)敦促各銀行建立壓力情景所需的風險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實務界現行的需求與做法,制定適合本國銀行業使用的規范;(3)加強情景分析和模擬分析;(4)推動銀行對大額貸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壓力測試;(5)考慮將分析結果作為銀行財務報告的項目之一。

四、國內學者關于金融監管從規則監管到以風險為目的過程監管的轉變的研究綜述

1.過程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困難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強調了監管者的日常監督及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自治的角色。黃輝(2006)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執行支柱二面臨多方面的挑戰:(1)執行支柱二的有效性從根本上取決于監管者的權力和能力,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監管體制中政府因素過多,作為被監管的銀行并不懼監管者;監管者的業務水平也有待加強。(2)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統風險。(3)在中國,銀行業本身的結構也將嚴重影響監管標準的執行,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國有性質,使監管的獨立性大打折扣。[10]

朱軍林(2003)認為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行需要具備一定的基礎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體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管機構、規范銀行內部關聯貸款等。

2.我國如何實現從規則監管到過程監管的轉變

在由規則監管向規則監管及過程監管并重的轉變過程中,唐雙寧(2001)認為我國應該:(1)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2)以防范風險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3)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持續監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國要逐漸由過去粗放型監管方式向風險目標監管方式轉變,做到:(1)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成為監管連續過程的、相互補充的兩個重要環節;(2)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盡快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過加強和完善非現場監測,充分發揮其預警功能,使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從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盡快轉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4)建立每家被監管銀行的綜合檔案,以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

劉代學(2003)主要通過借鑒香港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提出了對內地銀行監管工作的啟示:(1)轉變監管理念,積極培養先進的監管文化,建立正確的監管取向;(2)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規章制度,編制一步具有約束力和比較具有操作性的《銀行監管政策手冊》;(3)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工作效率;(4)合理確定監管者的責任,明確區分監管工作奮斗目標和監管職責;(5)建立一套現代化的、科學高效的數據采集、處理和供應系統;(6)建立一套有利于監管人員迅速成長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懷邦(2005)在深入分析過程監管的內涵后,提出對于我國銀行業監管而言,要從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實際出發,以有效控制風險為基本導向,選擇合適的監管制度,制定適當的監管政策,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真正貼近中國銀行業風險實際的監管模式:(1)監管機構應實現良好治理,完善監管主體;(2)在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狀況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同時,積極推動商業銀行的各項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3)監管要注重轉軌過程中的特殊風險類別,如體制性風險;(4)逐步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重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約束機制;(5)高度重視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的密切結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轉變金融監管的理念,放松不適當的管制,在監管的過程中考慮監管成本與收益;(2)在行政監管的同時,要加強市場的約束力量和銀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養;(3)在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加強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監管協調機制;(5)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加強監管的國際化合作。

五、簡要評述

通過以上的文獻綜述,筆者發現,關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的研究,在每個分主題上,都有不少的文獻。但考察完各個文獻之后,筆者感到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過程監管模式本身具有實踐性較強的特點,需要從各國監管當局的規則中歸納、比較、提煉出共同點,上升至理論層面的探討,但國內文獻仍缺乏這方面的實踐經驗總結以及對過程監管具體內涵和實施方法、過程的歸納概括。

第二,對過程監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種監管模型還欠缺深入詳細的比較論證和模型的驗證,特別是要結合中國本土銀行目前各種內部模型的開發實踐來進行選擇。

第三,鑒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尚停留在規則監管模式,再考慮到我國本土銀行較為落后的風險管理能力,如何結合我國的監管實踐以及銀行的風險管理事務,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監管模式轉變路徑和具體有效的監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