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能論文

時間:2022-08-07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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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能論文

摘要: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作為國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觀經濟調控部門,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貨幣政策操作、外匯管理、國庫經理、資金清算、國際金融合作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和任務將會更加明確,但是我國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仍要充分發揮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不可替代的監管職能和作用。作為基層央行的昆明人行應正確定位,認真履行人行監管職能。

關鍵詞: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定位;現狀

一、基層央行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作為國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觀經濟調控部門,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貨幣政策操作、外匯管理、國庫經理、資金清算、國際金融合作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和任務將會更加明確,真正體現出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但作為中央銀行的人民銀行絕不是不需要金融監管了,人民銀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監管責任,因此正確定位,履行職責是關鍵。

第一,從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履行看,中央銀行需要加強金融監管。通常,中央銀行的職能分成三部分,即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而金融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以下兩個:一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二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過銀行機制而成為事實上的貸款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實質上就是維護一種信用制度,使銀行的信用中介職能得以發揮,也使銀行得以生存和運轉。從以上這兩條目標來看,不管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職能是否分離,不管金融監管的主要責任是由中央銀行還是由其他部門負責中央銀行都要承擔一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因為:首先一國的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較為復雜,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基金等都是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一些國家分別成立獨立的機構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分別管理,但是金融體系的穩定是指整個大環境的穩定,在監管功能細分后,往往分出的獨立機構只能夠站在較為狹窄的空間里,對自己所管理的范圍內進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觀效益而忽視宏觀效益,在監管中互相可能會出現新的矛盾、新的風險,因此,要實現整個大環境的穩定就有必要對監管機構進行協調與信息疏導,對各監管機構的“業務沖突”或是“監管死角”進行處理,協助各監管機構做好工作,實現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風險時中央銀行要向它們提供再貸款來渡過難關,但是再貸款同樣具有某些商業貸款的性質,并非是無償提供給金融機構的“免費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機構提供的再貸款成為了新的呆賬壞賬就得不償失了,所以,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中央銀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對各金融機構進行類似與日常檢查的風險評估,各監管機構也有必要把被監管者的經營狀況向中央銀行反映,中央銀行也有權對出現經營惡化的金融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以免出現上面所提到的問題。最后,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樣是貨幣政策目標所要考慮的內容,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協調好二者的關系,將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和貨幣政策的實施。金融監管要為貨幣政策服務。貨幣政策目標是國民經濟的總體目標,金融監管目標是金融體系的目標,所以金融監管當然要為貨幣政策服務,要通過提供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保證和促進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二者并無本質上的矛盾和沖突。

第二,從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手段看,說明中央銀行需要參與金融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最后貸款人手段是指作為監管者,為保護存款者的利益,對發生清償困難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財務上的援助和實施搶救行動,這種手段被認為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線,具體做法有:提供貸款、擔保及兼并。以貸款來挽救行將倒閉的金融機構,好比打上一劑“強心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時中央銀行并不直接提供貸款或組織銀團貸款,而是對發生困難的銀行提供擔保。使之能從金融市場上籌借資金已渡過難關。實際上,這與提供貸款在本質上區別不大。一是從機構上看,我國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相對而言風險較高。與總行相比,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實際情況,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情況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優勢,而且當發生風險時,分支行也是處在風險的最前端,更應承擔起信息的采集、篩選、初步判斷和傳遞作用。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時,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應是在“最后”發揮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風險處置中,央行并不是無動于衷。因為央行要判定金融機構是否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所以央行必須要關注風險處置的全過程。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自救,與相關的溝通和協調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機構在這一過程中也能發揮應的作用。三是再貸款和再貼現是央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常用的工具,這兩種工作的具體操作離不開各分支機構。嚴格使用、規范管理是再貸款和再貼現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具體體現。

第三,從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聯系看,中央銀行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有著某種天然的聯系,這種天然的聯系可以通過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現出來。同樣,也正因為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有著業務上的聯系,所以,中央銀行就必然要參與到金融監管中來,沒有中央銀行參與的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有關聯的業務主要包括貨幣發行、集中存款準備金、對商業銀行貸款、再貼現、清算業務等內容。具體來看:一是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其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確定貸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使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中期貸款、短期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債業務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種期限的負債業務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結構。三是商業銀行的重要投資須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并事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四是商業銀行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等。五是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行政責任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六是設立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理后報國務院批準;設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或計劃單列市分行,由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批準;設立地、市級分支行,由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大區分行批準;設立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地市級分行營業部,由商業銀行地市級分、支行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核,報大區分行批準。七是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和監管,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政策情況,經營情況等;監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業務,包括對其資本結構的監管,對其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風險資產監管,對其信貸計劃執行的監管,對其存貸款業務活動的監管,對其結算業務的監管,對其利率管理的監管,對其外匯業務的監管等。八是商業銀行的主要領導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才能履職。九是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對銀行名稱、注冊地點、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進行變更之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十是商業銀行因各種情況不能繼續經營,需要終止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才能清算和注銷銀行法人資格。

第四,從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來看,中央銀行也應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市場是金融領域各種市場的總稱,在整個市場體系中,金融市場就是樞紐,是聯系其他市場的關鍵,因為金融市場不僅是資金籌措、調劑的場所,而且具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引導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分散經濟風險以及提供經濟信息、調節經濟等多種功能。不管監管體制如何,中央銀行都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力量,因為首先,中央銀行是金融市場的中介者。金融市場是由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場,金融機構、企業、政府、公共團體及個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既不是純粹的資金供應者,也不是純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清算資金,當金融機構發生資金拆借、證券買賣等資金活動和需要清償債權債務時,就可以通過它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轉移來實現。其次,中央銀行是金融市場的參加者和調節者。公開市場操作也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認為有放松銀根的需要時,就從金融市場購進金融資產,擴大貨幣供應,從而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若認為需要緊縮銀根是,就向市場出售金融資產,從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最終對投資和生產規模起到調節的作用。既然中央銀行是金融市場的中介者、參加者和調節者,而且中央銀行作為國家的金融管理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這種既代表國家又超然于各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當金融市場的監管者。所以銀監局成立,金融監管體制雖發生了變革,中央銀行仍承擔著金融監管職能。

二、目前基層央行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家實行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銀行承擔的金融監管職責劃給銀監會后,據調查,基層央行有些人認為,現在人民銀行沒有監管權了,工作不好做了,說話無人聽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本文已經反復強調根據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人民銀行仍然具有9項監管職責,既有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部分業務的檢查監督權,又有對所管內容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權,既有直接檢查權,又有建議檢查權,還有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有關報表資料權。所以,不是說人民銀行現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圍和對象不同了,即由原來主要對金融日常業務、機構設立、高管人員資格審查等微觀監管轉變為對金融市場、金融穩定方面的宏觀監管。針對這一變化,基層央行應重新定位,把該管的切實管好,把不該管的交給別人,做到監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職。廣義的金融監管包括預防性監管和保護性監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將預防性監管的職能分出,保護性監管的職能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故人民銀行不能放棄屬于自己的責任。具體來看,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第一,內部因素制約。員工依法行政意識薄弱,怠于行使監管權。一是“無所作為論”,認為監管職能的分離就意味著失去了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權,從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層行在地方上的影響,必然導致其無所作為;二是“無權作為論”,認為金融監管是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權力,人民銀行的工作是貨幣政策傳導和金融服務,無權介入金融監管;三是“無力作為論”,認為失去了以監管權為支撐的助推作用,各項工作無法開展,工作時感覺力不從心。這三種認識的存在導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監管權,在客觀上可能會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不究。

第二,監管效率比較低下。一是監管資源配置不當。人行現有的監管職能散落在多個業務部門,而且監管行為普遍計劃性不強,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協調,缺乏統一的執法尺度,監管的整體效能得不到充分發揮。二是監管力量薄弱。長期以來,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層行注重業務操作人才的培養,沒有有意識地培養既熟悉業務知識又熟悉行政執法基本知識的人才,導致監管人才嚴重不足。三是執法流程不規范。業務管理與執法監督連為一體,查處不分離,職責不清,監督不到位。四是非現場監管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央行基層行的非現場監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機構的報表,而對于這些數據的真實性缺乏監督和制約的手段。同時,由于人才和技術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層行對于這些數據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約了非現場監管作用的有效發揮。第三,監管依據與措施不明確。一是條件不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除第三十二條的九種監管權外,人民銀行只有在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準才能行使監管權。但此條件規定過于原則化,對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認定既沒有質的要求更沒有量的規定,尤其是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別的認定指標,實踐中不好把握、難以實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權利大抵應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含義,即權利的確認、權利的保障、權利的補救(即反面的保障)。具體到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則表述為:人民銀行監管權的法律法規條文上的確認;人民銀行監管權的保障即以什么來確保監管權得以施行;人民銀行監管權的補救,即當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受到侵害時,以何種手段加以恢復或補償。《中國人民銀行法》只是簡單地對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進行了確認,卻沒有給予相應的保障與補救。換言之,人民銀行的監管權行使后沒有對應的后續措施,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難以進行處理與懲戒,對侵害監管權的現象難以進行有力的對抗。而沒有強制力保障的監管權是不完整的,是沒有威懾力的,是達不成監管的預期目的的。在實踐中,也常常發生央行基層行行使監管權的時候無能為力,不了了之或難以作為的情況。三是內容不明。《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監管權缺乏對其方式、方法的具體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現場或非現場、可以采取的監管方法、在監管中的應對措施、監管程序等。這種沒有具體內容的監管權極易空洞化與形式化,加大了人為操作的風險。另外,由于人民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都享有監管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然會發生需要兩者相互配合、支持與協助的情形。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人民銀行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管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行業監管機構應予以回復,但對銀行業監管機構方面回復的內容、形式、不回復如何處理以及拒絕接受檢查建議的責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銀行建議檢查監督權流于形式。

第四,監管手段落后,難以適應商業銀行業務的新發展。目前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還停留在以手工方式為主的初級階段,監管的技術手段和信息手段應用不足,監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賬務原始憑證上交給上級行,其賬表也都以磁介質為主,無紙介質檔案,這給人行網點現場檢查帶來極大不便,難以查找原始憑證。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基層商業銀行將原來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結單平衡賬務改為按操作員代碼來進行憑證的整理和平衡相關的賬務,無形中加大了基層央行對轄內金融機構檢查的難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層行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方面缺少系統的理論知識和足夠的實踐經驗,缺少具備熟悉被監管單位業務知識和對先進金融科技的跟蹤掌握能力的專業人才,導致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三、正確履行基層央行金融監管職責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監管與調控并舉,把監管定位到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上來

一是加強信貸資金管理。基層央行除結合轄區經濟金融實際及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窗口指導”外,還應組織開展信貸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基層央行應該通過開展細致的調查和專項的檢查來督促轄內金融機構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努力防止通貨膨脹和金融風險的發生,大力維護幣值穩定,促進轄區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二是加強現金管理。基層央行應當積極擔負起管理好轄區現金流通的職責,扎扎實實地依法做好現金管理工作,應督促轄內各開戶銀行依規嚴格加強對企事業單位賬戶、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嚴格加強對開戶銀行、企事業單位庫存現金管理,嚴格加強對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提取大額現金的管理,嚴格加強對銀行卡存取現金和現金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大額提現的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嚴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放松現金管理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通過實施有效的現金管理來堵塞現金支付漏洞,控制現金發行,減少現金投放,防止通貨膨脹的發生。三是加強再貸款管理。基層央行在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手段配合總行調控政策,適時適度調節轄區貨幣信貸投放量的同時,應該從嚴管理再貸款、再貼現限額,切實規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項手續,杜絕安全隱患,確保支農再貸款真正用到農民發展農業生產上,確保發展再貸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促進中小金融機構改善經營狀況上,確保再貼現真正用到優化信貸資產結構、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支持轄區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上。

(二)堅持監管與維穩并舉,把監管定位到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上來

一是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基層央行應該根據上級行的授權,依規管理好轄區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行為和債券交易行為,黃金管理要調整職能,從過去的收售管理職能向監管、調控和服務職能方面轉變,增強市場監管和服務意識,支持和促進轄內黃金市場規范、健康發展。要加強外匯流出流入的全程監管,健全外匯收支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體系,嚴厲打擊外匯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外匯市場秩序。要加強對轄區貨幣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動態監測,了解各類市場的運行狀況,防范跨市場風險,促進金融市場有序健康發展。二是加強反洗錢管理。基層央行應廣泛開展宣傳,讓商業銀行充分認識洗錢的危害及對銀行業務的影響,增強商業銀行參與反洗錢工作的自覺性;組織金融機構會計人員開展反洗錢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反洗錢的能力和水平;盡快明確反洗錢的主管部門和人員,建立由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和金融機構等部門參加的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轄區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督促轄內金融機構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依法查處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大力維護轄區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三是加強信貸征信管理。基層央行應根據總行的要求把信貸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總行制定征信發展規劃、征信管理法規出臺之前,著重整合完善現有信息資源,積極做好銀行信貸登記系統的管理工作,通過切實加強對貸款卡發放與使用管理、信貸登記與咨詢管理來健全借款人資信檔案和金融機構信貸業務檔案,擴大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的覆蓋面,提高錄入數據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充分發揮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在維護信貸秩序、防范信貸風險的作用,為盡快建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打好基礎。

(三)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把監管定位到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現代金融服務上來

一是加強反假人民幣和殘損幣兌換管理。基層央行應該督促轄內金融機構做好轄區殘損人民幣的兌換與回收、假幣的收繳與鑒定等方面的工作,認真負責地禁止代幣票券的發行和流通,積極開展愛護人民幣的宣傳,嚴格依法查處假幣收繳、殘損幣兌換和人民幣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扎扎實實地竭誠為人民群眾服務,為人民幣正常流通服務,為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服務。二是加強國庫管理。基層央行應通過加強對國庫資金和國庫業務的監管,不斷推進國庫服務創新,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集中支付制,做好國庫核算系統與支付系統連通工作,抓好國庫核算系統的完善和升級,推進銀稅共享POS系統建設,加強國庫統計分析,進一步發揮國庫服務于財政預算執行、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協調配合以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三是加強支付清算管理。基層央行應依法加強對商業銀行支付清算的監督管理,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電子化實時清算系統和賬戶管理系統建設,為加速社會資金周轉服務;應認真組織協調轄區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業務,確保轄內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應寓有效的支付結算管理于高質量的支付結算服務之中,積極引導商業銀行不斷創新支付方式,促進商業票據使用,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積極探索以票據和信用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工具為方向,能夠滿足多種經濟活動和適應社會各階層使用的支付結算工具,保證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及時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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