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監察員暴力抗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2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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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監察員暴力抗法分析論文

“執法”一詞,原意為按律迅囚,量刑處罰。它本身就帶有一種強制性和制約性。在執法過程中,由于執法對象的文化素養、民族習慣、法律知識、脾氣稟性等因素,很容易與執法人員發生沖突、爭吵,甚至暴力抗法。因此,當執法遭遇抗法時,如何才能既有效地保護自己,又不失法律的尊嚴,是值得每一位執法工作者認真思考的問題。

2006年7月13日,和平渠珠江路段有一拆遷戶,在一周前和平渠改造項目辦公室就根據市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同該戶主達成了拆遷補償協議,并根據協議內容向該戶主支付了23.6x10元的補償金。隨后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場對房屋的主體進行了拆除。但由于工程進度的原因,收尾工作沒有及時進行。一周后,該戶主依某又向和平渠改造項目辦公室提出了將補償金追加到50x10元的無理要求,并在已經被拆毀房屋的廢墟邊,臨時搭建起帖篷,阻止河岸改造工程的正常施工。一座包括磚混、磚木、鐵皮房在內共計不到120m2的臨時性建筑,索要50x10元,顯然不符合政府的有關補償文件精神,也大大超出了改造項目辦公室的補償能力。施工方為此電話請求烏魯木齊市水務監察支隊出面解決。20min后,烏魯木齊市水務監察支隊抽調了兩個大隊的20余人,在支隊主要領導的帶領下趕到了現場。到現場后發現,情況要遠比想象的復雜得多,拆遷戶依某一家男女老少十余口,人人手持棍棒,阻止施工人員進入工地,數臺車輛機械被迫停靠在路旁,兩個不滿l0歲的孩子,被其家人抱放在準備進入工地的一臺挖掘機的挖斗內,使機器無法起動。旁邊還擺放著兩個煤氣罐及油毛氈等易燃易爆物品,年近七旬的依某就坐在其中的一個煤氣罐上,手中還不停地玩著打火機,揚言要與施工人員同歸于盡。而此時附近已經聚集了不少的圍觀群眾,稍有不慎將可能引發不可估量的嚴重后果,現場空氣十分緊張。考慮到事態的嚴重性,支隊領導一邊組織人員緊急疏散群眾,一邊繼續同依某一家做工作,穩定其情緒,并及時與執法局和公安部門取得了聯系,請求支援。等執法局及公安部門的同志趕到后,為防萬一,又在周圍拉起了一道警戒線。當現場領導再次同依某等人做工作未果的情況下,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公安人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迅速將依某等帶頭鬧事者制服并帶離現場,執法局強行拆除了易燃易爆物品及臨時搭建物,在水務監察人員的現場維護下,施工才得以正常進行。

通過這個案例,有以下幾點啟示:

(1)當執法遭遇抗法時,必須迎難而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執法與抗法,本來就是一個矛盾的兩個對立面。如果執法人員在遇到困難時采取避讓的態度,勢必會助長抗法者的囂張氣焰,弱化法律的權威,影響政府形象。就該案例來講,依某等人的違法行為已成事實,圍觀的群眾中對此議論紛紛。有不少人說:如此釘子戶,再不拔掉,就是政府的無能,法律的軟弱;當時現場也有人提出:先避其鋒芒,撤退再議。但支隊領導考慮到,一旦撤回將會造成更加嚴重的不良后果和政治影響,所以當機立斷,申請采取了強制措施,平息了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2)當執法遭遇抗法時,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以免錯位、越位執法,造成工作的被動。

法律不但有它的強制性,更有它的嚴肅性,容不得半點褻瀆。水務監察員,作為《水法》及各種涉水規章制度的具體維護者,必須嚴格按照《水法》及各種涉水規章的內容和程序辦事。就此案來講,趕到現場的20多名監察員,如果采取強硬措施,當場制服依某等抗法行為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問題在于。雖然對和平渠兩岸15m內的臨時J生建筑進行拆遷是水務監察支隊的職責,但限制人身自由,只有公安部門才有的權力,而拆除路邊的臨時性搭建物,又屬于執法局的權力范圍。因此盡管在場的監察員面對暴力抗法者義憤填膺,但也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避免在情緒的波動下造成越位執法或錯位執法,最后變執法為犯法,給工作造成被動。

(3)當執法遭遇抗法時,必須建立聯合執法應急機制,保證《水法》及各種涉水規章在復雜的情況下得以順利實施。

在本案中,有經驗也有教訓,由于聯合執法應急機制不夠健全,各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統一的指揮,延誤了平息事態發展的最佳時機。致使施工單位長時間停工,道路堵塞長達2h之久,數十輛車受阻,途經此地的931路公交車被迫中斷,圍觀群眾由原來的幾十人劇增到數百人,無形中增加了執法的難度,擴大了社會的負面影響,因此,盡快建立聯合執法應急機制,保持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是《水法》及各種涉水規章在復雜的情況下得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