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上市法律管理制度革新
時間:2022-06-04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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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司證券法律監管現狀
我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逐步起暖,1988年自由經濟市場調節的信號逐漸加強了市場的靈活性,1990年的公司證券化幫助我國公司發展確定了新的方向,起初上市的8家公司已經發展到了現在的幾千家,從最早的上市資金幾十億元發展到了現在的上千億,現在上海證券交易大廳的資金流動規??梢赃_到每天的幾十億到一百億。世界市場的分工細化導致了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強,這種競爭具有“雙面性”,有益的一面是可以加速企業發展,擴大企業資本規模,尋求有效的融資方式,大多企業會選擇證券市場上市融資方式;不利的一面是對我國弱小的中小企業帶來巨大的沖擊,激烈的市場競爭會讓中小企業面臨破產與兼并的風險。我國證券法的監管從根本來說是以努力提高證券市場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正規化發展為主要方向的,加強證券上市的健康運轉和可持續發展性。我國財經委是從1992年起開始針對《證券法》成立了起草法案小組,專門針對證券市場的上市與上市后的管理與運行做出規劃,該法案1998年通過并得到推廣使用,當時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金融發展環境非常復雜,證券市場變化很大,對市場的管理帶來了挑戰。我國公司證券上市自1997年起全部歸于證監會管理,但是長期發展來看,證監會管理能力并不突出,無法做到司法部門的法律管理強制性,也沒有考慮到中小投資人的最大利益,缺乏管理多元化的拓展,在證券業市場中扮演者一個“中間人”的角色。我國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由于受國際化影響因素逐步較大,再經過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公司上市融資的目的變得多樣化,公司大股東的選擇性謀利與欺詐行為屢見不鮮,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虛假性行為和內部信息操作的內幕交易行為也時常發生。1997年深圳交易所的379家上市公司中,凈收益達到10%的上市公司只有93家,因為我國設置的印花稅率為5%,深圳交易所全年的交易量為950億人民幣,但是印花稅就要占到230億人民幣,加上證券市場的開戶費、委托費、信息費等種類繁多,對政權投資者的要求過高,導致了成本過大,影響了我國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對上市公司的融資帶來了困難,對我國經濟發展大環境帶來了挑戰。隨著經濟持續發展的10年時間,我國2009年已經發展成為了擁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集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三家為主的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持續的、多階段的不斷修正《證券法》,提高了證券法的實用性和科學性,對很多不合理和影響市場發展的條例都給予了修正?,F階段的證券市場發展中,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對虛假財務信息、市場發展不確定性、公司內部監督管理等的管理,未來面向國際發展,壓力更多的學習國際環境中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發展理念,要學習國外《證券法》的制定技巧和措施,了解外國證券發展的歷史,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正規化和國際化。對證券市場管理與監督空洞的現象要給予重視,要防范對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了不利的影響,我國政府必須加強對法律管理的重視程度,提高公司的法制觀念,限制不正當和不道德的證券上市的融資行為。
二、我國證券上市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務信息造假的法律監督漏洞《證券法》中缺少對證券發行公司內部財務信息監督與管理較全面的審查措施,目前的《證券法》中只規定了對于公司內部財務信息的上市前的審查,對于上市后期財務信息的申報和披露沒有做出嚴格意義上的要求,讓國內上市公司有機可乘。我國證券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是對證券市場發展的一種信息公開,對于公司內部商業秘密排除后的公司財務信息公開需要保持三個特性,即準確、及時、完整。但是我國公司公開的財務信息數據卻存在一些問題:多數公司只是盲目的追求市場發展而對財務數據進行造假和虛構,公布的財務信息模糊不清、容易讓投資者產生歧義,公布的信息容量不完整,信息可靠性不強,財務信息的透明度過低,不能讓金融機構與投資者掌握公司在市場中發展的確切信息,從而造成了投資者的判斷失誤,帶來了損失。公司財務信息的虛假引起了公司財務信息報告的非客觀性和非公正性,這反映出企業的經濟活動與實際操作相背離的現象,違規造假與信息遺漏是公司財務信息造假的主要途徑,它的主要表現是資產負債表上的財產虛增或虛減,損益表上的虛增或虛減和現金流量表上的數字虛擬等等。
2.沒有針對性地解決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糾紛在《證券法》中缺乏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去制衡或限制上市公司內部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糾紛或矛盾而引發的混亂。對于缺乏的制度而言,是缺乏相應的應急機制,沒有針對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切實利益出發和考慮問題,大股東與小股東的主要矛盾在于我國公司組織結構中對于股東和經營管理層的矛盾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協調,公司內部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最大化目標不一致,導致了這種現象的產生。公司內部的利益紛爭也一直影響著公司在市場中的發展。主要問題是公司內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存在糾紛,由于大股東考慮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會忽略小股東的經濟損失,往往會在市場中選擇對自我比較有利的市場操作,會制定出不考慮小股東投資風險的戰略決策,對于大股東來說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會影響股東與公司經營層的關系,經營管理層會從公司利益出發,去考慮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難題,選擇對公司有利的發展方向,大股東會考慮個人利益而選擇其他方式發展,民間個人股票投資者會由于大股東的個人利益行為而遭受損失,由于我國不存在集體訴訟制度,所以小股東投資者的利益無法得到全面性保護。
3.《證券法》沒有防范大股東對股價的操作和利用的機制在公司上市前,會以大股東為對象提高證券增發數量,可以使上市公司中的大股東以較低價格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大股東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良,公司發展不穩定的機會,以財務數據的舞弊和虛假報告來操作上市公司的股價變化,通過資產的注入和提高企業運營業績與聲譽的方式推動股價上漲到一定程度,降低市場和投資者對該上市公司的投資風險,等到股票在市場中全面流動之后,大股東又利用內幕信息開展交易、對股價市場變化的操作動機可能近一步提升,大股東可以注入資產提高股價,再將優質資產進行轉移,可以利用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打壓股價,或者采用隱藏利潤、釋放利空消息聯手莊家砸盤打壓股價的方式,迫使股價降低,等股價下滑到適當程度再建倉注入優質資金開展第二輪的“惡意”操作。對于大股東的這種惡意的操盤行為的理解就是一種對利益追逐的不擇手段,我國證券行業發展機制還不健全,在《證券法》中也沒有規定大股東不能惡意競爭和牟利,針對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在《證券法》中也沒有相應的給出制度安排,對待不同的困境目前要選擇適當的方式和靈活機制去應對這種《證券法》中的難題。
三、創新證券上市的法律監管途徑
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律審計制度國家要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上市前期和上市后的財務監督管理都要真實、正確、準時。上市公司的數據做到真實、正確、準時才可以保證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與真實,才能讓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決定。目前,上市公司的市場發展最優化路線會導致公司內部的財務信息披露存在一些虛構性、模糊性、不確切性、歧義性的特點,這些財務信息的不透明導致了上市公司證券市場的發展障礙。證券市場中對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要從財務基本信息的核對開始,要建立健全公司的財務信息審計制度,建立財務審查部門開展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公布的信息審查性工作,核對和檢驗公布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證財務信息的透明度與公開性。對信息的正確性和透明度給予一定的審查評價和評分,引導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排除商業秘密后仍然擁有公正性與公開性,讓市場中的投資者可以了解到公司發展的真實狀況,消除中小投資者與大股東之間的信息性障礙,嚴格控制與管理財務信息披露的流程,實現主要的三個流程環節的監管,即信息披露審查、信息上報審查、信息公開審查,讓市場中的眾多投資者參與管理并形成可持續發展的循環法律監管模式。
2.建立強制性懲罰法律措施在《證券法》中添加強制性懲罰的法律條款,以懲罰做為制約上市公司不正當競爭、不正當投資、不正當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問題。懲罰性措施不是濫用的罰款機制,而是作為一種心理制衡的手段去使用,讓上市公司的大多數經營者與股東心理有一條法律底線,如果真的觸發法律底線,面臨的就是強制性懲罰,懲罰分為第一次的金額懲罰、第二次的權利懲罰、第三次的行政懲罰。當前,我國證券行業均由證券監督與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證監會的管理手段比較單一,缺乏應有的強制性。在法律中應該添加可靈活運用的強制性懲罰制度,強制性懲罰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強制性、公正性,利用證監會管理的公正性合理監管市場中的上市公司的不正當行為和非法行為,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法律的上市公司和個人給予懲罰,尤其是對財務信息虛假披露、大股東故意操作股價行為、惡意獲利行為給予懲處。法律中缺乏懲罰措施是無效的,必須利用強制性的監管措施來提高市場的發展穩定性,上市公司前期的發展過于放縱,缺少監管的威懾力,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就會損害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失去了信心投資者會停止投資行為,證券市場就不會良好發展,對違法行為的嚴格懲處代表著政府和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負責,是法律監管和制衡的重要方面。
3.建立集體訴訟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證券法》中對包括內幕交易、操縱股票等眾多證券欺詐行為規定了諸如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沒有規定任何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由于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大股東利用內幕消息和優勢資金操作公司股價變化從而獲利的的行為經常發生,所以法律制度對于中小投資者自身的利益并沒有起到良好的保護效果。作者認為證券管理法應該建立中小投資者的集體訴訟制度,利用司法方式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集體訴訟制度是指對中小投資者而言,在受到大股東或者市場的不公正待遇后,可以利用司法保護的手段,開展集體訴訟,集體訴訟是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組成臨時組織,以集體名義對大股東或者上市公司提出訴訟,對其惡意操作股票市場變化的行為給予法律的懲處,提出訴訟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大股東和公司內幕消息的惡意操盤行為,降低中小投資者的風險,保留中小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利用法律手段最大可能的追回損失的資金。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的關鍵是可以有效的利用中小股東的參與式管理制度來實現證券上市市場中的利益均衡,利用利益均衡和適當原則的發展,提高證券市場的發展穩定性和健康性,在長期發展餓態勢中可以觀察出中小投資者的資金數量雖然只是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中小投資者的數量卻占很大比例,所以照顧好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變得非常關鍵。
4.創新IPO制度審查與監督制度IPO制度是指的新股發行制度,新股發行必須經過審查才可以宣布上市。作者認為既然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監管存在信用問題,新股發行的審查機制就應該針對現存的問題與發展障礙開展創新改革,我國新股發行基本上是基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后的定價發行,高溢價發行是主要方式。提高對公司上市的“門檻”要求,這種新的要求要建立新的標準,對資本總額、公司組織結構、經營狀況、銀行資信狀況、社會責任、公司道德標準等方面做出詳細的調查,審核一家公司上市前的綜合實力,不能停留在簡單的資金審查和規模審查方式。嚴格審查新股發行的公司運營健康程度,對公司發展的健康性做出評分,并將評分和各項數據公開化,讓公眾和市場投資者進行監督。我們還要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采用賬戶抽簽配售新股的方式改變市場結構的利益均衡,讓中小投資者與大股東的投資信息獲取平等,證券市場還要利用IPO審查制度近一步限制機構投資者的大量資金“惡意”操盤行為,保障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四、證券上市法律監管制度創新的啟示
證券上市的法律監管制度的創新再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政府發展證券上市的途徑給出了新的看法和見解,對于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未來的改革應當更加強調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比如可以規定,對于比較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該沒收其一定比例的(甚至是全部的)相關證券申請及保薦費用,并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較高的現金罰款,以此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對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除了“除名”,還可以引入“終身市場禁人”等更為嚴厲的處罰。同時,我國政府應當賦予證監會更大的處罰權限,以便迅速、有效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也應當加強對保薦人工作能力、工作程序的監管。在未來的證券市場法律監管制度的發展和變化中,我國政府應該緊跟時展的變化與特點,有針對性的提出改革建議,轉化為具有實際意義的創新制度。我國發展證券上市的制度建設時還需要注意對待投資者的個人心理因素的理解和定位,投資者的心理變化和對投資產品的理解程度意味著投資成功后或者失敗后的一種表現,對于投資本身而言這只是一種得失的均衡,但是對于證券市場變化而言這將導致了投資的數量的上升和下降,對于市場中投資者的教育和引導是決定證券市場發展穩定性的另一個原因,從行為學的概念中適當分析如何改變投資者的心理及對大風險的態度,可以在未來更好的穩定我國的證券市場。
五、結語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經過不同階段的改革與創新,正在逐漸步入成熟發展階段。面對發展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我們要善于尋找最優化的解決途徑,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法律監管制度的創新,作者始終認為要多元化制度管理途徑,讓市場中的投資者廣泛參與進來,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促進市場公平發展,實現投資者的利益均衡。未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中還需要面對更多的障礙,還需要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的革新,需要廣大學者的不斷探索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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