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問題
時間:2022-09-04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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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
美國針對投資基金制定出三部監管法規,包括《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咨詢法》,它們構成了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這些監管法規可以有效制止不規范的基金運作,使透明度得到提高,最大限度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而我國在建設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法律上要明顯落后于基金業的發展,當前實行的法規無法滿足規范化基金的實際需要。我國雖然已經頒發了《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規制度,但仍未構建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中心的,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條款相匹配的健全的基金監管法規體系。此外,我國在基金的立法上缺乏延續性,并且相關法規的操作性不強。我國證券市場因不健全的法規和市場監管不到位造成很強的投機性,在證券市場上違規資金血雨腥風;有的機構惡意操控相關股票進行炒作,大肆斂財。
1.2證券市場產品缺乏多元化
個人投資之所以能被證券投資基金代替,是因其進行證券投資組合能夠降低風險。成熟的國外資本市場主要是由股票、長期抵押貸款和債券市場構成的,國債、市政債券和公司債構成了債券市場。但是當前證券市場在我國欠發達,可以供證券投資基金選擇的僅有國債、股票等很少的金融產品,并且我國國債的交易規模、品種數量很有限及流動性不強,而企業債券發展的又非常緩慢,還沒有完全實現流通法人股、國有股,這就使得證券投資基金極大縮減了投資空間。基金管理人很難通過組合來實現風險對沖的目的,這樣基金就無法發揮規避風險的作用。
1.3基金公司內部存在的治理結構缺陷
對基金管理人來說,基金規模化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根本,基金管理人依賴的基金持有人的實現利益最大化,從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并非依賴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從這個角度看,基金管理人因其行為涉及更多的是普通投資者,應賦予其對企業更多的控制權,這就弱化了股東的影響力。在基金公司內部注重是管理層強、股東弱的體制,充分體現為內部人控制。此外,就董事會的職能而言,董事會參與經營活動,而在基金業董事長的定位沒有顯現出來。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應對基金公司的法律方面及經營效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我國基金公司內不需要由其完全承擔經營職責。
2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建議
2.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滿足行業發展需求
伴隨我國對金融業進行更深入的改革,當下的基金業無論是從內部結構還是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不斷涌現出基金新業務和新產品,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重大決策以促進基金業、證券市場的深入改革和穩定發展,例如綜合治理證券公司、在商業銀行內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業的生產發展環境大為改觀。為了適應基金業整體生存發展環境的變化,以防《證券投資基金法》制約了基金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對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不合時宜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所以必須對基金信息披露加強監管,避免披露信息時基金經理的人為粉飾;要讓基金運作提高透明度,防范基金的內部交易、暗箱操作,向基金管理者施壓以保障其合法運作。
2.2創新投資產品
我國基金業與基金業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相比產品的雷同率高,一直存在替代性比較強的問題,產品嚴重的同質化現象。我們可從以下方面創新基金產品。首先,對市場進行細分以準確定位。基金產品的產生是為了能夠讓投資者滿足理財要求,只要投資者有不同的需求,就一定存在創新產品的空間。對于基金公司來說,需要以客戶為中心,掌握客戶需求并且開發出滿足其需求的產品。產品設計要以客戶的認可度和投資需求為基礎,選擇準確的目標市場和進行精確的產品定位。產品設計還需要有個性化,通過對市場進行細分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風險收益偏好。其次,創新投資領域和機制。對金融工具和手段的進一步豐富是創新基金產品的重要基礎。基金公司應在深度和廣度上對投資對象進行突破,建立創新基金產品的激勵機制。可以通過QDII來創新多樣化、分散化的投資方向;通過提高業績和服務水平以塑造自身的品牌優勢,進而借助品牌使產品實現差異化。
2.3基金公司強化內部治理結構
基金公司的治理需要堅持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考核基金經理不以短期排名為準,進而避免內部人控制現象;還要推行股權激勵,鼓勵員工積極努力工作。此外,獨立董事要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避免基金經理與關聯單位的違規行為而造成投資者受到損害是獨立董事的責任。作為股東利益代表的獨立基金董事應以監督者的角色,參與決定聘用基金會計師、基金管理人及分銷商,并且監督和檢查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關聯人。
3結論
綜上所述,伴隨市場經濟、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工具的大量涌現,不斷擴大規模的證券投資基金,在金融市場已逐步成為最具影響力的一個金融中介。快速發展的證券投資基金促進了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完善了金融市場體系和調整經濟體制。
本文作者:謝姝工作單位:易方達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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