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市場融資融券的法律制度論文
時間:2022-10-25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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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券市場融資融券制度是成熟資本市場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2005年新《證券法[M]增加了融資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國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發展,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對于實施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動因要素,提出在實施初期應采用專業化融資模式,逐漸完善我國的融資融券法律制度構建。
【關鍵詞】證券市場;融資融券;動因;專業化融資模式
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交付擔保物的交易活動。證券市場融資融券制度是成熟資本市場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2005新《證券法》增加了融資融券制度,然而資融券交易是一把雙刃劍,風險較大,需要盡早的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起細致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嚴格的監管體系,其給中國資本市場無疑將帶來深遠而持久的影響。
一、立法發展
融資融券交易在我國并不是資本市場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國某些券商就開始為客戶提供“透支”服務,即客戶向營業部借錢買股票或借股票來賣。1996年證監會明令禁止融資融券業務。1998年,在我國第一部《證券法》起草的過程中,正值亞洲“金融危機”爆發,《證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風險為主導思想,明確禁止融資融券交易。然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性轉變和市場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綜合類券商用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此辦法被業內認為是券商拓寬融資渠道的開始。2004年1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修訂后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放寬了可進行股票質押貸款的證券公司條件,同時,借款人的條件進一步細化,質押物的種類以及質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長。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刪除了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使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券商對融資融券規模與凈資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適時推出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關方案,為資金合規入市創造條件”。2006年1月27日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條件。2006年7月2日證監會出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融資融券制度作為證券市場的內在機制,正式在我國起動,證監會隨后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實施。此次出臺的《辦法》對券商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條件、規則、債權擔保、融資融券業務中的權益處理和監督管理等有關問題做了詳細規定。8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制定的《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正式并實施,至此,融資融券業務操作的基本規則體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國融資融券制度的動因分析
融資融券交易增強了市場流動性,平衡證券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證券市場交易機制的需要。一個成熟、有效的證券市場應該是一個做多機制與做空機制相互制衡的市場,并且,這種證券市場本身就具備價格穩定器的作用,融資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場風險,還原價值觀律在股價形成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完善市場發現功能。
(二)規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場
盡管我國的各級法律法規都明確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與競爭的驅動,銀行信貸資金違規入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投資者“透支”始終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屢禁不止。這種地下融資融券交易不僅造成我國證券市場投機性過強,而且往往引起證券市場的暴漲暴跌。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將使信貸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成為一種合法、公開、透明、有序的活動,納入正常的監管體系。
(三)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
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方式后,整個金融市場結構將會發生變化:在貨幣市場,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主營貨幣存貸款業務及相關中間業務;在證券市場,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經營機構可以主營各類有價證券業務;再一個是以證券融資公司為主體的,主營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經營機構的資金融入融出業務的金融機構融資市場。這將促進證券公司行業盈利模式的轉型,拓展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空間。三個市場有機聯系與貫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相互對接,資金能夠順暢良性循環,降低銀行和證券行業系統性風險,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進一步優化金融市場結構。
三、比較借鑒:法律制度的完善
國際市場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兩種: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化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專業化模式。市場化的融資模式就是不存在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而由市場中的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多種形式的市場工具完成。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市場效率非常高,融資融券高度市場化。專業化的融資模式,通常由證券監管機構下屬的半官方性質的、帶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專門融資融券公司,對會員單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資融券。這種模式有利于政府對證券市場信用總量的控制。證券金融公司是整個證券市場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其次,有利于穩定市場。證券金融公司同時還獲得政府授權,可確定一定時期內全市場融資融券總額度,并將這些額度以內控的方式分配給各個證券公司,但非市場化容易導致融資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國對信用交易的法律體制主要由兩大法律即《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以及美聯儲對信用交易管理的四個規范構成:規則G,規則T,規則U,規則X。美國的信用交易法律監管體系體現了立法、監管和自律的三位一體,監管的重點放在立法和交易規則的制定上,以充分發揮市場對交易的主導調節作用。
日本1954年通過了《證券交易法》,隨后成立了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專門為信用交易的融資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確立了大藏省對信用交易活動的監管權。其交易模式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證券商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個層次是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商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設立了的證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質,具有特許權和壟斷。
四、我國的證券市場融資融券法律制度之構想
首先,在法規層面上,制定與新《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信用交易實時控制規則和業務操作規范文件,使制度約束成為市場運行的常量而非變量。要做好《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完善修訂工作,確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適時出臺《融資融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結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
第二、在模式選擇上,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仍處于新興轉軌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監管體系還不完善,各市場參與主體尚未成熟,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系統性風險,我國的信用機制也還沒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資融券試點初期,我國宜采取專業化融資模式,挑選部分實力雄厚的全國性證券公司作為試點,在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擴大,這種做法符合我國先試點后推廣的漸進式改革路徑。同時,由于融券較為復雜,融資融券業務將先進行融資試點后逐步開展融券業務。公務員之家
第三、信用交易保證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證金管理是對整個信用交易監管的一重要環節。主要包括初始保證金比率和維持保證金比率。世界各國都是由中央銀行來確定保證金比率。筆者建議初始保證金比率由中央銀行來控制,維持保證金比率由交易所來控制,而證券公司則決定與客戶交易時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資期限的限制和賬戶管理.根據國外經驗,融資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較合適。建議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筆融資期限為半年,新股承銷可以為一年。另外,為便于結算和風險控制,各國法律皆要求設置信用交易賬戶。為了防止現金交易賬戶中的證券被證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證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須設立現金賬戶和保證金賬戶,通過不同的內部管理機制使其分離。
第五,明確監管機構職能分工,建立協調機制。證監會、央行、銀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監管主體,其中證監會起主導監管作用。應當盡快制定和實施監管機構相關的法規和細致的業務規則。在監管分工上,證監會集中精力負責融資券交易發展的長遠規劃、重大事件的處理,交易所、證券協會等自律組織對市場進行實時監控,隨時提出暫停或取消交易資格,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的披露等。
【參考文獻】
[1]鄧娟.淺析我國發展證券市場融資融券制度[J].經濟金融觀察,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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