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股東層面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25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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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公司民營化的背景
隨著經濟改革向縱深發展,近年來證券公司民營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紛紛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甚至大股東。民營企業進人證券行業,通過參股甚或錯綜復雜的股權設置從而完全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其動機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證券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國內券商將面臨巨大的市場機遇。證券業又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行業,市場的集中度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中小券商要生存發展,必須做大做強。最近兩年來,由于市場行情低迷,證券行業持續全行業虧損,使得證券公司經營異常困難。為解決生存問題,增資擴股被擺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營企業經過多年的實業或者證券投資的經營,如今已經到了一個十字路口,其各種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資本運作平臺,業務的超常規擴張急需融資平臺的支持。同時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運作成功的企業也要洗腳上岸”。在這種雙方各有需要的基礎上,雙方聯姻水到渠成。
二、證券公司民營化中的股東層面的問題
多種股權成分的并存對證券公司的經營發展無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來,相當多的民營化證券公司,比如民生證券、富友證券、亞洲證券等都不約而同地出了問題,引來國家有關監管機構的介人。這些證券公司的問題幾乎都是由股東層面開始,最終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許多甚至發生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公檢法的深度介人。
歸納起來,這些證券公司在股東層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一式:①利用經營上相關聯的便利,將證券公司的關聯子公司的資金作為股權受讓金或資本金,成為新股東,實際上己方一分錢都沒有出;②利用從證券公司協議借款方式獲得資金,向其投資,成為股東。實際形成以證券公司自身的資金成為其股東,并分享權益的“空手道”股東:③注冊資金未實際到位或涉及股東主體資格間題,形成所謂名義持股。之所以會出現出資不實,在一定程度上證券公司要負重要的責任,證券公司為了拿到綜合牌照,以方便開展其他多種業務,在市場低迷,各種機構對參股證券公司抱有審慎態度,為達到增資擴股的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權益之計。這種情況在中國的證券公司極為普遍,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樣一來,實際出資股東與名義出資股東必然有矛盾,如果名義出資股東不謀求其他利益,或者這些股東沒有被個別實際出資股東利用來達到某種默契,那么可能不會有太多的問題。但實際情況則恰恰相反。
2、部分股東人股證券公司,本身就是抱著短期極度逐利的目的。它們通過出資成為大股東,甚至通過聯合持股控制證券公司,改組董事會,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經營班子,在經營上為己方利益極度冒險,不惜違規違法。主要表現在:①采取各種方式抽逃出資,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作為質押、證券公司擔保的方式向銀行貸款,到期不還后把股權證書退還證券公司,從而達到變相抽逃出資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便利條件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屬公司的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合同,簽訂對證券公司條件苛刻的協議,讓證券公司承擔超出市場行規的風險;③利用有利條件控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甚至部分重要的業務部門職位,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機構從事三方監管的業務,然后違背正常的監管程序通過營業部、某些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劃走資金,證券公司承擔巨大風險;或者通過業務部門從事風險極大的接盤業務等等。其目的只有一個,最大限度地轉嫁己方風險,從而套現獲利。
3、在當前資本市場撲朔迷離的股權結構下,為規避國家政策限制,幾方聯合出資控股證券公司,或者一方實際出資而借殼利用別的公司名義參股。后來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義出資股東出于巨大利益誘惑而欲反客為主,終招致股東之間紛爭不斷。
目前的制度設計是規定單個股東的最高允許持股比例,以求通過股權分散來避免公司遭受操縱。然而,許多的民營企業還是暗渡陳倉”,其名義持有股權比例可以達到相對控股甚至絕對控股的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國證監會關于“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對于目前這些已經發生的證券公司股東層面問題,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無策。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良芳不齊,單靠自律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這一系列的股東層面問題曝光后,民營金融機構讓老百姓愈加難以放心,其發展步伐也將愈加遲緩。縱觀我國現行的對證券經營機構監管,其薄弱之處在于其針對的是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而對民營控制的則缺乏有約束力的監管手段,難以采取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甚至在問題出現之后也難以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補救,缺乏系統成型的應急措施。國有控制的證券經營機構,其股東較少會發生掏空公司或資金抽逃的行為。即便發生,由于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彌補,其對外界的影響會有限得多,而民營化后的則完全不同。因為證券公司更多是依賴信用生存,當其出現股東層面矛盾惡化、發生資金變相抽逃或者極度違規違法后,輕者將會導致證券經營機構信譽嚴重受損,重者可能發生局部地區的金融風波,在證券公司民營化發展剛剛起步的階段,出現這樣的信任危機,顯然是不允許的。
隨著民營資本對金融行業的滲透,金融監管的手段和政策面臨調整的需要。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高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相當模糊,難以操作。在日常監管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問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在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上,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而且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據金融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認定,即使到被審查高管人員單位進行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評定,且審核任職資格有規定期限,這就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無法查實。公務員之家
民營資本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通過產業資本的積累向金融行業滲透,是正常的。但對此資本轉型采取什么樣的手段,是民營企業家需要考慮,更是監管部門急需考慮并且采取具體措施的問題。民營資本滲人證券行業,其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公眾信用利益不能改變,民營資本不能短視,更不能夠為了一時之利挺而走險。
現階段證券公司面臨多層面金融風險,由股東層面問題導致的內部治理風險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風險控制薄弱所產生的風險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過度冒險與違規操作。
三、防范措施
為防范證券公司民營化進程中所面臨的股東層面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嚴格審核證券公司的有關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申報。對被轉讓方、新增股東的主體資格要有較高標準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場信譽、知名度、以往守法經營情況等。證券公司是靠信用經營的,其對國家經濟的影響是全面的,其觸角已經深人到了許多的社會家庭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寧可要求嚴格有余,而不可過于寬松。
2、強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的權限與職責的基礎上,要加強監事會職權的落實。可聘請由證管部門推薦的監管經驗豐富、年富力強的監管骨干擔任監事會主席,代表股東單位、政府監管部門行使日常監管職責。另一方面也要強化經營班子的職責,以避免證券公司日常運作過多受股東層面的干預。
3、加強監管部門對有股權變更、新近發生過增資擴股的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日常監管體系,尤其對公司高管人員以及證券營業部、部分重要業務部門高管人員的變更應該嚴格審查。
4、通過相關制度強化公司高管人員以及證券營業部、部分重要業務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自律意識,明確各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這些高管人員的執業檔案。對那些明知某些股東采取損害社會利益以及公司全體股東利益行為而不作為甚至迫于股東的巨大壓力而同流合污的高管人員,要嚴厲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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