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證券稽查與誠實守信

時間:2022-05-14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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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證券稽查與誠實守信

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現代漢語詞典》解釋“誠信”,“誠”,真實的、實在;“信”,確實、信用、相信。《牛津高階英語詞典》解釋“honesty”(誠信):thequalityofbeinghonest,誠實正直的品質。“誠”是指一個人的誠信,反映的是理性認知維度,“信”是指一個人的依賴,反映的是感性情感維度。筆者于2012年1月,以稽查與誠信為主題,做過兩次問卷調查:一次是對證券監管人員的“稽查與誠信問卷調查”,調查涉及廣東、深圳、廈門、江蘇、青島、遼寧、云南、貴州和重慶等地區的證券稽查人員。共發放問卷48份,回收問卷42份,有效問卷42份;另一次是對證券監管對象的“稽查與誠信問卷調查”,調查涉及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期貨公司和證券中介公司等高中級管理人員。共發放問卷20份,收回問卷15份,有效問卷15份。同時,筆者還進行了一些相關人員的訪談和電話訪談。了解證券監管人員在證券稽查中對“誠信”相關問題的想法、思考。并且,將平時在稽查案件中涉及“誠信”問題的疏理,以及有關稽查人員對該問題的探討。通過問卷調查、探討研究,表明研究證券業“稽查與誠信”相關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推廣價值。通過問卷調查及證券稽查辦案中,筆者發現:影響稽查誠信,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人格因素,最主要是從自身(稽查人員)的因素來思考;情境因素,最主要是從稽查(案件涉及相關人員)對象來思考。

一、誠信的人格因素分析

稽查誠信的建立,是基于證券監管的互動過程之中,其稽查誠信是由多要素構成的,即權威誠信、態度誠信和能力誠信等因素。

權威誠信:《證券法》第179條和180條明確授予證券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證券法》183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法律條款明確了監管的權力,證券監管者負責代表行政機關行使這種權力。因此,他們的言行舉止應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在現實證券稽查過程中,由于其稽查結果的嚴重性(警告、罰款、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等),稽查對象對這種權威的對抗性很強;稽查對象不講誠信,不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材料,甚至編造謊言、提供假證詞,謊稱客觀原因不接受調查等失信行為時有發生。雖然《證券法》230條規定: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際不具有操作性。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搜集到不誠信的證據是否應該通過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選擇:“是”占88%、“不管”占2.4%、“否”占4.8%(其它回答的占4.8%)。誠信行為一旦成為法律規范時,承擔的將是一種法律責任。其后果可是財產性的,也可是人身性的;可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是刑罰。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將若干妨礙行為界定為犯罪,給予刑事處罰。如:向調查員提在供重大事件上屬虛假或誤導的記錄或文件,或作出重大事件上屬虛假或誤導的回答,并存在直接或間接故意;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有權力要求當事人必須在特定時間到達某個地方接受調查,否則,可以將案件交給法庭;若當事人拒絕法院的調查,則有可能被判刑。并明確規定被調查對象在接受(FSA)調查時,沒有“沉默權”,必須回答問題,比警方權力還大;意大利證監會,在稽查過程中如遇到被拒絕提供所需信息資料時,可要求司法部門協助強制對方提供,或者向法院起訴;比利時在2002年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案:為保證獨立執行職務,銀行金融委員會(銀行、證券、保險統一的監管機構)監管人員在做出決定和執行任務時,除欺詐等錯誤行為外,可以不受國內法的限制;對經紀人有搜查權;對企業中所有不被定義為私人區域的地方可以進行搜查(向法院申請搜查權);有權詢問證券交易人員,要求其提供相關的信息,對不配合調查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很特別的是日本證券監管的職權非常小,僅有調查權而無處罰權。這在全球證券監管中屬于特例。

態度誠信:探討誠信態度,往往人們自然會想到的是稽查對象的誠信態度。其實在證券稽查案件調查過程中,稽查人員的誠信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就如莎士比亞所言:如果要別人誠信,首先自己要誠信。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的誠信是指?”選擇:“調查人”為零、“被調查人”占26.2%、“雙方的誠信”占73.8%。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調查人員的誠信對被調查人員有影響?”選擇:“影響大”占86.7%、“一般”占13.3%、“無影響”為零。筆者曾對上市公司某高管進行詢問談話,開始他所談的內容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通過提醒并告知所談內容不屬實,將會留下不誠實記錄后,他才如實陳述了客觀事實。誠信原則從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層面始于羅馬法。我國《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誠信是市場經濟中形成的道德準則,但被證券法律法規規范之后,從而使道德準則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即誠信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所以,稽查人員本身的誠信態度,對證券案件有著重要的影響。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調查人員的誠信對調查有無影響?”選擇:“有”占88%、“一般”占12%、“無”為零。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證券市場的誠信問題,首先應該從監管人員(隊伍)抓起,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辦事的原則,自覺樹立誠信態度。

能力誠信: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強調,投資者信心是資本市場的基石,稽查執法工作維護投資者信心、保護投資在者利益、保障市場健康運行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切實將稽查執法納入證券期貨監管的中心工作,始終把稽查執法這一證券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作為監管工作的重心。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和證券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在目前社會、經濟、法律以及誠信缺失的背景下,稽查人員需要具備怎樣的能力才能勝任這項工作。稽查人員不僅應具有很強政治素質、專業知識、稽查能力,包括誠信能力。誠信不僅是人的一種素質,也是人的一種能力誠信能力:一是尊重客觀事實、體現客觀真實,即一方面要體現稽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誠實”尊重“客觀事實”;另一方面要體現稽查人員具有將法律事實還原為客觀事實,“重現客觀真實”的能力。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誠信也是一種能力誠信能力;二是在稽查辦案中稽查人員力爭調查對象盡可能配合調查的能力;搜集、獲取、鑒別、證據真偽的能力;通過對不同的調查事項、調查對象采取不同的調查方式和方法,體現出稽查人員的誠信能力。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調查人員強調配合的態度對被調查對象誠信態度的影響?”選擇:“有”占73.3%、“一般”占6.7%、“無”占20%;三是證券稽查辦案的效率。挪威金融監督委員會,非常強調采用先進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準確性和實效性。2003年開始,監管案件提供時間表,要求90%的案件處理時間不得超過30天。每季度匯報進展情況,并登在網站上,接受公眾監督。

二、誠信的情境因素分析

稽查誠信是在特定環境之中:地點時機、角色態度、認識觀念等因素,對稽查誠信的確立,及其對稽查案件的開展起著重要影響。

地點時機:稽查辦案沒有明確規定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調查的場所限制,但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會選擇在監管部門的辦公場地、被調查對象提供的辦公場地,或特定場地。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與被調查人員談話的地點,你認為在哪里其誠信度更高一些?”選擇:“監管部門的辦公室”占83.4%、“特定的公共場所”占9.5%、“被監管對象的辦公室”占7.1%。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與被調查人員談話的地點你更愿意在哪里?”選擇:“特定的公共場所”占26.7%、“被監管對象的辦公室”占53.3%、“監管部門的辦公室”占20%。所以,證券稽查過程中,作為稽查人員在選擇調查場地上,最好選擇監管部門的辦公室,對稽查對象的心理產生一定的影響,提高其誠信度。筆者曾經在一起涉嫌內幕交易案的調查中,發現涉案重要當事人,在不同的地方,對其“證詞”出爾反爾三次。當他得知調查目的和結果的嚴重性時,編造謊言,其“證詞”毫無誠信可言。在香港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如果通知當事人到辦公地“喝咖啡”,那么就意味著你的誠信度可能受到了質疑。稽查辦案中與當事人接觸的時機把握與誠信度也有一定關系。與當事人了解一般情況的接觸;確認重要事實的接觸;確定責任的接觸。不同時機選擇,稽查對象的誠信度是不一樣的。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與被調查人員談話的時機不同,所獲取的證據與對方的誠信度有無關系?”選擇:“關系大”占76.2%、“一般”占23.8%、“無關系”為零。當了解一般情況時,調查對象防范心理較弱,誠信度相對較高;當涉及到實質性問題時,調查對象防范心理較強,誠信度相對較低。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一般了解情況與正式談話對誠信的影響?”選擇:“有”占40%、“一般”占26.7%、“無”占33.3%。稽查對象當知道或猜測到問題的嚴重后果時,其誠信度大大降低。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被調查對象知悉調查人員已掌握的相關證據對誠信的影響?”選擇:“有”占66.7%、“一般”占6.6%、“無”占26.7%。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被調查對象知道調查后果對誠信的影響?”選擇:“有”占73.4%、“一般”占13.3%、“無”占13.3%。

角色態度:證券稽查辦案中,涉及的調查對象自身在該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其誠信度不同。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涉嫌問題關聯較大的調查對象誠信度?”選擇:“高”占2.4%、“一般”占28.6%、“低”占69%。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工作中被調查人員的身份對誠信有無影響?”選擇:“有”占26.7%、“一般”占40%、“無”占33.3%。如果被調查對象只是參與有關事情的過程,而自己并沒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其誠信度較高;如果被調查對象不僅參與有關事情的過程,而且參與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其誠信度一般較低。當然前者雖然本人可能并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但為了幫助其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其誠信度受極大的影響。在證券稽查案件中,發現不誠信的行為,只是采取不信任的態度,而不會采取相應措施對其實施處罰。在香港,證券執法中一旦發現被調查對象出具不誠信的證言證詞,就可根據相關法律就不誠信的行為向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在參與事件的各方只要自己并沒有涉嫌違法違規,一般不會為其他人的行為出具不誠信的證言證詞;涉嫌違法、違規者也會考慮其行為是承擔的責任大小來確定不誠信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另外,對稽查對象在調查中采取積極、主動的配合,在最終處罰的尺度上是否給予適當的考慮。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調查對象采取合作誠信態度的在處罰的尺度上是否應該區別對待?”選擇:“應該”占92.9%、“無所謂”為零、“不應該”占7.1%。美國證監會在對公司作出罰款時,會考慮一些補充因素:如公司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公司是否很好地配合調查(主動報案、主動提供資料等因素)。

認識觀念:誠信應該是道德的范疇,還是法律的范疇?人們對誠信的認識差別是非常之大。在我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從傳統意義上講,將“誠信”視為倫理道德。在當代西方,“誠信”的概念,起源于經濟領域(市場經濟),其內涵就有著法律化的意義。如果沒有法律意義的誠信,就不可能到達終極意義(道德)的“誠信”。也就是說,“誠信”在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所屬的范疇是不一樣的。在現代商品社會中,更多地應該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或者說,誠信是支撐社會的法律支點,是法律規范的道德。只有社會誠信的不斷提升,社會才能向前發展。

筆者對稽查對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誠信屬于什么范疇?”選擇:“道德”占60%、“行為規范”占33.3%、“法律”占6.7%。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誠信屬于什么范疇?”選擇:“道德”占57.1%、“行為規范”占23.9%、“法律”占19%。選擇誠信屬于道德范疇的大約占到了近6成,尤其是稽查對象選擇誠信屬于法律范疇的僅僅只占6.7%。所以,在證券稽查過程中,稽查對象對于誠信的表現:說謊、提供虛假材料等不誠信行為。因為,在他們看來,誠信是可有可無的,只要對自己“無損失”、可以“幫助”他人,甚至有利可圖,要不要誠信無所謂,大多認為也不會負法律的責任。失信者不僅應對背信棄義承擔現實責任,還要長期利益損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現實責任而無長期責任追究,失信者就難以感受到未來的長期利益損失,可能還會繼續出現失信行為。在證券市場中,由于監管者與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失信低成本,守信高成本”的情況較為嚴重。其主要原因:一是失信成本低。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對失信者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強硬的誠信規范。對于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中介公司等,許多國家對他們都實施“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而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均沒有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二是平攤失信成本。一旦失信出現風險,不是僅由失信者本人承擔,而是由所有參與者承擔(包括政府“埋單”)。如美國“安然事件”的出現,對整個美國經濟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失信者獨享利益。失信行為產生利益,“理”歸失信者獨享。如果不對失信行為進行規范,勢必將會出現“馬太效應”。美國的金融危機就是很好的實例。所以,對誠信行為必須運用法律化的概念來規范。從全球證券業來看,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歐證券監管模式自律管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都在不斷的加強。香港地區證券管理模式也由自律管理模式轉變為政府(法律)監管型模式。要扭轉“失信低成本,守信高成本”的局面,必須要創新制度設計:一是誠信行為均進入“誠信信息庫”,如意大利新的監管措施,即誠信信息處理制度,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媒體、網絡公布(黑名單)制度等。筆者對稽查人員問卷調查統計顯示:“稽查辦案中搜集到不誠信的證據是否可通過新聞媒體或‘證券誠信庫’對不誠信的人員的行為給予公開披露?”選擇:“應該”占81%、“無所謂”占2.4%、“不應該”占16.6%;二是“一票否決”制。失信者不僅應對其失信行為承擔現實責任,而且還應承擔長期責任。如失信者只承擔現實責任,而不承擔長期責任,失信者就難以思考到未來長期利益的損失,繼續失信。所以,應建立“一票否決”制,即只要曾在稽查調查中發生提供虛假材料、出具虛假證言等不誠信行為,就可建議不適合擔任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是應加大對法人實體中公司高管者的處罰力度,就猶如在美國首次制假將面臨200萬美元的罰款和10年監禁。使失信收益遠遠不足以彌補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