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證券內幕交易法律措施的思考

時間:2022-07-24 10: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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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證券內幕交易法律措施的思考

一、確定內幕交易信息認定的標準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內幕交易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可見。衡量一個信息是否為內幕信息,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沒有公開;二是具有重要性。一般認為信息公開的標準有三個:(1)在新聞媒介上公布該信息;(2)通過新聞會公開信息;(3)市場對該信息做出反應。對于這些標準時間上的規定,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標準。因此有必要對其認定標準加以確認,從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

二、完善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

盡管我國《證券法》以及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有著比較系統的規定,但還不夠完善,關于上市公司應當公開的信息種類、公開信息的方式。方法,以及信息傳遞的途徑等方面都有待于進一步地明確和規范。尤其在全流通市場的條件下,利益多元化、各方利益沖突是一個新的特征,上市公司或者一些利益集團利用、制造信息攫取私利。因此,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有效防止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為少數人利用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是要制定信息在部門流動的程序;其次是詳細規定信息隔離的具體手段和程序;第三是定期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并制定內幕交易泄露的處理規定;四是建立完備的各項會議記錄制度,確保信息的擁有人和披露人能夠按照相應的規范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控制

內幕交易與上市公司的監管不嚴和內部控制缺位有關。因此,要完善上市公司的內控機制,健全披露責任機制;通過增加董事會的獨立性增強由獨立董事主導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內部審計,聘選外部審計機構等方面的職能,在公司內部建立信息披露程序和制約機制;建立內幕交易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和法人過錯責任的引咎辭職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檔案,設立誠信記錄實行定期披露制度;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賠償基金和公司法人的信用基金。

四、健全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

雖然《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這個條文中并沒有規定如何賠償,賠償標準。因此,應該在相關法律中增加關于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來平衡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同時引入集體訴訟。所謂集體訴訟,是指當公司股東集體利益受到侵害時,多數股東為全體股東的利益向侵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在美國,真正讓內幕交易違法者膽寒的就是由小股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旦小股民的民事訴訟成功,美國法院除了要求違法者向股東支付損害賠償外,還會要求賠償巨額精神補償費,從而使違法者傾家蕩產、身敗名裂。所以小股民的集體民事訴訟就成為美國證券監管的強力武器,對違法者的行為也起到了威懾性的約束作用。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一方面對于內幕交易者來說也加大了內幕交易的成本,從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

本文作者:史西媛工作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