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2 07: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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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保險

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已達1.15億人

新華網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董峻、孟娜、顧瑞珍)十七大代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18日晚表示,到目前為止,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已有1.15億人,每年還能夠增加1000萬至2000萬人。他是在由十七大新聞中心組織的“民生與和諧社會”集體采訪活動上說這番話的。

田成平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是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每一個企業都應當為他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一些大中型企業,管理比較規范的企業,基本上都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田成平說,例如,全國所有大型煤礦都為職工、包括在煤礦工作的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大型建筑公司也都為其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

“但是,眾多的小企業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就不那么好,不那么樂觀。”田成平坦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各行各業、各類企業辦理工傷保險的督促檢查力度。”

在回答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問題時,田成平說,針對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性很強的特點,勞動保障部門正在探索一種以個人帳戶為主,可轉移、可攜帶的養老金辦法。這種辦法已在全國一些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了試點。

圖為勞動保障部部長田成平。(新華網榮忠霞/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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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1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及其職工(雇工),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二、繳費登記

(一)繳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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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待遇降低誰擔責

一、用人單位為什么要少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

1、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里所稱的“職工工資總額”即繳費工資,關于“繳費工資”的相關規定,看本網站《辨析應發工資、實發工資、繳費工資、應稅工資》一文。

2、工傷職工按照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

可見,“繳費工資”直接影響用人單位的利益和工傷職工的利益。申報工資數額高,則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就高;申報工資數額低,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就低。同樣,繳費工資的高低,也直接決定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多少。我們研究的是,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職工實際工資數額標準以下申報繳費工資的行為。

二、少報繳費工資誰的錯?

用人單位本應該按照本單位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然而,由于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使得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過程中,也就享有了至高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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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事故糾紛工傷保險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1部分“人格權糾紛”中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6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規定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這兩類案件都源于工傷事故這1法律事實,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存在對這兩類案件的性質、法律適用、賠償項目及標準、適用關系等認識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適用。1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的賠償規定;而后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1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于社會保險范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1、兩種案由相互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認識觀念上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困擾,原因有:1、工傷事故實質是職工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具有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侵權賠償雙重性質,在我國,勞動法和民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分別調整勞動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各自從社會保險關系的角度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角度,對工傷事故加以規范。工傷事故成為勞動法和民法兩大部門法交叉調整的對象。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民法(部門法)又將工傷事故整合到勞動法(部門法)中的《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使工傷事故處理歸于勞動保險法中,不禁使人懷疑設置上述兩個案由有無必要。

2、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

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02條“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是否意味著受害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即適用以工傷社會保險取代民事侵權賠償的“取代救濟模式”?目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高于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否定勞動者的進1步求償權,使勞動者得到的保護低于1般侵權受害人,無疑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起訴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作出規定,既未明確禁止,也未明確允許。該條文“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應當理解為是1種前置程序,對于依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起訴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當事人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得到更多賠償的,可依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不足的部分。

3、司法實務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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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

一、實施目的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全市參保范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基金財務賬戶管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統一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二、統籌管理內容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全部職工,以及黨政群機關除公務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除外。

(二)繳費基數和費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職工本人工資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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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險市級統籌方案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能力、抗風險能力和調控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建立保障能力相對較強、政策體系比較完善、工作程序規范、業務標準統一,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抗風險能力強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總體目標

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通過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實現“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康復,統一待遇標準及經辦流程,統一基金預決算管理、統一信息管理。

三、統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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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問題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依法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對督促發生傷殘(亡)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或未全員參保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注重解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要求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必須提供便捷服務予以辦理,不要以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而限制其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單位是否為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或通過經辦機構查實該職工參保情況。

四、勞動保障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發現用人單位未為該職工參保的,應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送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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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工傷保險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令第375號),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推行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自1991年開始探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以來,參保范圍逐步擴大,參保人員逐步增加,全省參保職工已超過500萬人。但是,目前仍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而引發的未參保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之間的糾紛已經成為當前勞動爭議的主要問題之一,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是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待遇支付風險的重要舉措,也是用人單位履行法律義務應盡的責任。各級政府和各用人單位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打造“平安浙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重視工傷保險工作,把全面推進工傷保險作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凡我省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或者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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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工傷保險處理意見通知

各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勞務派遣單位應持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用工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用工單位當年的繳費費率確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登記后的次月底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按規定時間繳費的,登記后職工發生工傷,按已參保處理;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的,登記后職工發生工傷,按欠繳情形處理。

三、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時,必須全員足額補繳。補繳前,職工已因工死亡(含視同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在資產清算時,應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數額以工傷職工本人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每年遞增10%的比例計算,繳費比例為全市當年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工傷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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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面小康社會”條件下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國新世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具體目標是: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社會就業比較充分,家庭財產普遍增加,人民過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現實表明,勞動和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全社會最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這說明,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健全,是整個社會大眾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必須要有全面的發展和提高。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建立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就對社會保障建設提出了更高、更為緊迫的要求。社會保障體系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內容。在我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之一,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構成了社會保險的五大基本項目。經過最近幾年的努力,“兩個確保”成效顯著,醫療保險進展迅速,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框架已具雛形。

相對來說,在社會保險五項目中,工傷保險的開展還相對滯后,主要表現在立法層次較低,執法力度較弱,社會統籌覆蓋面較窄,社會化管理水平不高等幾個方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甚至影響了社會穩定。有的同志形象地把社會保險五項目形容為人的五指,缺少哪一項,都不是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而工傷保險,在我國現階段以及今后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社會“安全網”和“穩定器”的作用,需要予以優先發展。

工傷保險是對職業傷害實行賠償的社會保障制度,職業傷害包括勞動者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兩類傷害。在世界歷史上,19世紀末,英、法、德等早期工業化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原則承認,國家工業化給社會創造了巨額財富,同時也容易發生難以抗拒的意外人身傷害和職業病危害。《原則》同時還確認了雇主負責職業傷害的必要性和對受傷害工人實行“無過失賠償”(也稱“無責任賠償”)的合理性。根據“無過失賠償”原則,雇員工作中發生事故,無論是雇主的疏忽還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引起的,甚至雇主根本不存有過失,雇主也應進行賠償;雇主支付職業傷害賠償金是一筆“日常開支”,就象修理和維護設備的保養費和必須支付工人工資一樣;賠償金應該是企業所負責的一部分管理費用。

“職業危險原則”和“無過失賠償原則”是世界工傷保險制度核心的、最重要的原則。100多年前,正是在這些原則的作用下,在西方工業化國家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工傷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都列為了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的、優先開展的項目。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到20世紀末,世界上近180個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約占國家總數的80%。與西方先進工業化國家相比,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至少晚了半個世紀,直到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才開始建立,并且,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是在高度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的,是“國家保險”或“企業保險”模式,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了真正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探索;1996年,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頒發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工傷保險由“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邁出了一大步,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盡管如此,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設還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工傷保險立法層次較低,法律強制力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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