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集中到位整改方案

時間:2022-12-26 08: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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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集中到位整改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精簡、統一、效能為原則,著力推進行政審批體制改革,努力構建審管分離、批管并重和“服務一站式“的行政審批工作新機制,進一步提高價格管理行政效率,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價(費)管理環境。

二、機構人員設置

物價局內設機構不變,在收費管理股掛“行政服務股”牌子,實行合署辦公,將收費管理、價格管理審批職能歸并整合到行政服務股。定員3人,其中股長1人,副股長1人,辦事員1人。

三、崗位職責

行政服務股負責國家、省和市授權范圍內的行政事業性及經營服務性的收費標準和商品價格的審批和審核,以及與收費標準和商品服務價格調整、制定有關的工作。主要包括:公交車票價、出租車運價、物業管理收費、鄉鎮自來水價格審批和小水電上縣網電價的預審;法定培訓班或縣委、縣政府機關批準辦班的培訓費等;并負責向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轉呈調價申請(收費申報件)。

四、審批程序和原則

除法律法規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制定或調整價格(收費)標準,由申請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向縣物價局(行政服務股)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制定或調整價格(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請制定或調整價格(收費)標準和理由,年度收入額或調整后的增減額;

②申請制定或調整價格(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其中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應提供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

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④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的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⑤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2、受理登記

行政服務股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的形成及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應予以登記受理;對缺少相關資料的申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并要求其對申請材料做出修改或補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

①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②制定或調整價格(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③提供虛假材料的;

④超出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

對不予以受理的申請,應在接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單位,并寫明理由,退回申請單位。

4、對已經受理的審批事項按規定時限作出審批決定:

①對不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價格(收費)標準,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需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列入政府價格聽證目錄的重要項目的價格(收費)標準調定,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應在9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或轉呈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②對在規定時限不能做出決定的價格(收費)標準,應及時向申請人做出書面說明。

③審批價格(收費)標準的決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單獨或與其它部門聯合行文并公示。

5、行政服務股在收到調定價(費)申請后,應開展以下工作:

①審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②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③審查申請單位的收費標準與其履行的職能需要是否相適應;

④對實施收費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及相關事宜進行研究。

受理必須經過認證和聽證程序且須報上級批準的調定價(費)報告,由縣價格認證中心和價格管理股、收費管理股完成規定程序后,再由行政服務股簽印審批專用章(或縣物價局公章)呈報上級審批。

五、執行程序

價格(收費)標準批復后,各執行單位應在執收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價格(收費)項目、價格(收費)標準、價格(收費)執收主體、價格(收費)文件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等,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涉及收費的單位實施收費時,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行政服務股)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并按規定參加收費年度審驗。收費人員應該取得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員證》方可收費。

六、監督管理

1、收費單位應在收費場所公示或在收費過程中出示經批準的價格(收費)項目、價格(收費)標準。

2、收費單位擅自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延長收費時限、增加收費頻次等違規收費的;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執行的收費標準的;未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或辦理變更手續等收費的;其他違反國家收費管理規定的為亂收費行為,群眾有權拒繳。

3、鄉鎮政府及其站所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服務股工作人員在價費審批工作中,應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對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刁難服務對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從嚴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