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職能編制方案
時間:2022-12-26 08: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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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價格法》等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的價格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地方性價格管理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范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擬定本縣價格和收費改革及定價、調價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加強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依法組織開展對全縣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中介服務收費的成本費用調查和鑒定工作,提出收費調控的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收費審驗、價格聽證制度。
(四)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市場價格動態以及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的監測、分析和預測工作,向縣委、縣政府提供調查、分析資料,提出價格調控的對策和建議;負責價格監測、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服務、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研究工作。
(五)負責組織市場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實施,并負責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六)依法組織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制度和涉農、涉費公示制度,指導行業價格自律和價格社會監督工作;受理價格和收費舉報投訴,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和來信來訪處理的工作制度,優化價(費)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七)負責全縣部門間、行業間的價格協調銜接工作,負責調查和協調處理本縣范圍內的價費糾紛和價格爭議;負責涉案物品、車損物評估等價格鑒證和認證工作。
(八)組織和發展價格信息服務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和價格咨詢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價格(收費)監督站,負責組織對全縣價格管理人員和義務價格監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物價局內設機構不變,在收費管理股掛“行政服務股”牌子,實行合署辦公,將價格管理、收費管理審批職能歸并整合到行政服務股,定員3人,其中股長1人,副股長1人,辦事員1人。
(一)價格管理股
負責分析、預測、監控市場價格行情,按上級下達的價格調控目標,采取相應措施,努力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反映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和措施;在制定和調整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按規定召開聽證會,向上級提出合理的定(調)價意見;負責協調和處理本縣范圍內的價格糾紛。
(二)收費管理股(掛行政服務股牌子)
負責全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管理工作;按上級要求實施收費改革,向上級反映執行收費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度審驗、收費公示制度;負責審批一次性、臨時性收費項目的標準和執行時限,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范圍,擬定本縣商品和服務價格調(定)價方案;清理和整頓涉農、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已宣布取消和降低標準的涉農、涉企收費進行跟蹤監督;負責協調和處理本縣范圍內的涉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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