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涉企常規檢查工作計劃

時間:2022-07-10 08:19:52

導語:房管局涉企常規檢查工作計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房管局涉企常規檢查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省規范涉企檢查若干規定》和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資優辦發〔2014〕1號文件要求,牢固樹立優化企業經濟發展環境,優化服務的思想,實行法制和人性化管理,做到既減輕企業壓力,不重復檢查,又保證企業安全質量無隱患,不出現重大事故發生,為施工企業發展提供優良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工作順利開展,減輕房地產企業工作負擔壓力,特成立市房產管理局涉企常規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檢查單位申報資料備案,報市優化辦審批,并做好檢查臺帳及資料的整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負責人要端正態度,提高認識,提高工作效率,減輕涉企常規檢查工作壓力,提高涉企部門工作水平,強化責任,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引發誰負責的領導責任。

2、建立臺帳規范管理。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要建立信息臺帳,規范管理,嚴格按照《省規范涉企檢查若干規定》和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本單位工作計劃和資料準備,不得拖拉推諉。要嚴格按照程序進入企業檢查,并出示工作有關證件,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者將追究其責任。

四、檢查范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

(二)在建(待建)的開發項目;

(三)2014年開發、物業、中介企業年度核查降質、信訪投訴多、以及遺留問題處理不到位的企業(項目)。

五、檢查內容

(一)房地產開發

1、商品房銷售場所實行“五證”上墻制度及購買商品房風險提示制度執行情況;

2、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否存在以內部認購、單位團購、VIP卡、認籌、收取訂(定)金、誠意金等任何形式收取費用的行為;

3、達到預售條件不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炒賣房號、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4、業主未繳存住宅維修專項資金交付使用的行為;

5、未取得開發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開發資質到期未換證,資質已注銷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6、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執行情況;

7、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開發資質的行為、企業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行為;

8、是否存在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以及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行為;

9、是否存在未經驗收交付使用以及《兩書》發放情況;

10、收取購房款后,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的行為;

11、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開發業績;

12、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上報情況;

13、房地產統計數據及信息上報情況;

14、商品房竣工后,不按要求組織驗收及竣工驗收后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行為;

15、拆遷項目是否存在違規拆遷補償,擾亂市場行為;

16、在建(續建)項目是否存在超越規劃;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情況;

17、在建(續建)項目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以及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問題;建筑施工單位是否按規定程序操作;

(二)物業管理

1、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2、物業服務公司在其工商注冊地行政區域外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是否在物業所在地成立了分公司;

3、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和未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4、是否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5、是否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6、物業合同終止時,是否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

7、是否存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情況。

(三)中介管理

1、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2、房地產中介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登記備案;

3、是否存在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行為,以及在銷售商品房時,是否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有關證明文件和委托書;

4、在銷售商品房時是否收取除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5、對外的房源信息是否有戶主的委托和協議;

6、是否依法誠實守信進行中介經營活動。

7、不實信息,騙取“看房費”的行為;

8、使用陰陽合同偷逃國家稅費的行為;

9、一房多賣的行為;

10、是否存在超范圍收取加快費、更名費等費用,擾亂市場交易的行為;

11、中介機構在房屋出租的簽訂租賃合同后,是否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四)房地產交易類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和商品房預售款項挪作他用的行為;

2、將分攤的公共面積再次出租或出售的行為;

3、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三十日內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行為;

4、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

5、開發企業未出售的門面房屋出租或受業主委托統一對外招租招商的,是否及時辦理租賃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