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機構創新工作自查匯報材料
時間:2022-10-26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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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自接到《關于迎接中央編辦等部門和省編辦對各地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開展督促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廣機編辦23號)文件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4號)文件的精神,認真對照我鄉機構編制改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一次深入全面的督促檢查,現將我鄉機構編制改革工作自檢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1、大幅度精簡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事業單位直接為“三農”服務的作用明顯加強。鄉機關原定行政編制?名,改革后核定27名,減少?名;事業站所原定事業編制?名,改革后核定?名,減少?名。事業單位由?個,精簡到綜合設置11個(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文化廣播電視站、水務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站、衛生院、學校、司法所、國土所、派出所),平均精簡?%。改變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站多、線長、人員散的被動局面。
2、理順了黨政內設行政層級之間的關系。對鄉黨政機構,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由原來的?個內設機構改革為只設1個綜合辦公室,其他改設助理員。較好地理順了黨政內設行政層級之間的關系,建立了更為直接、更為高效、更為通暢的新型管理體制,縮短了辦事環節,減少推諉扯皮、內耗等不良現象,提高了工作效率。
3、理順了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關系。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明顯加強,事業單位的生機和活力大大提高。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過去許多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為此,我鄉在改革中,把政事分開作為一個重點來突破,通過合理界定鄉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事權劃分,將黨政機關原來的技術性、服務性、輔助性的職能剝離出來還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達到了“鳳還巢”的目的。一些社會化服務工作由從事公益事業服務的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實現了政事分開的目標。
4、理順了條塊管理的關系。扭轉了條塊之間“管人管事相脫節”的現象。在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上,結合我鄉的實際情況對從事社會服務和涉農服務的事業單位,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將直接為農業和農村服務的農機、農技、農經、畜牧獸醫、林業、水利、文化、廣播電視等機構的人、財、物三權下放給各事業單位自行管理,業務上由縣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在鄉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宗信工作。有效地解決了機構多、業務散、政出多門的問題,有效地解決了“看得見、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見”的體制弊端,切實做到責權、事權的管理統一,調動了鄉鎮和縣直主管部門兩個方面的積極性。
5、管理體制得到了初步理順。鄉事業單位原來基本上由縣直管理,在人、財、物上沒有應有的權利。改革后,事業站所全部由鄉鎮管理,縣直部門只負責進行業務指導和依法監督。同時確立了鄉鎮事業站所的獨立法人地位,為真正實現政事分開奠定了基矗
6、干部作風得到了明顯轉變。因改革中全面推行競爭上崗,通過筆試、述職答辯、民主測評及組織考察等程序來決定干部的上下去留,使得鄉鎮干部中自覺學習的多了,打牌玩樂的少了;進村入戶的多了,浮在機關的少了;熱情負責的多了,態度粗暴的少了;有著強烈憂患危機意識的多了,成天怨天尤人的少了。如一度干群關系緊張的田灣鎮,改革后群眾對干部的滿意率達到了95%。
二、鄉鎮機構改革存在的問題
由于人事和編制管理體制滯后,縣鄉兩級政府權責劃分不清,改革的劇烈震動所產生的巨大反作用力,以及自身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使鄉鎮機構改革有如“一葉孤舟”,缺乏堅實的體制基礎和牢固的配套保障。而農業稅的取消,則使系舟之繩被徹底切斷,改革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凸現,具體表現為:
1、責多權少,鄉政府有名無實。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除了沒有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和進行行政機關人事任免考核等職權外,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衛生、文化、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生等行政工作及其它各個方面,與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具有基本相同的職權。但實際上鄉鎮政府上述職權的大部分被縣直部門所行使。鄉站所縣里該上收的上收了,該下放的卻沒有下放,各站所的人員調配權和資金分配權仍由縣直部門掌握。縣鄉之間的關系成了一種包含交叉關系,完全不同于省市、市縣之間的“樓梯式”分級關系。鄉政府處于既不是單獨一級政府又不是派出機構的“兩不象”境地。職權被上收,責任卻在下壓。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安全生產等諸多“一票否決”,使鄉鎮承擔了與其職權不相稱的過重責任,工作時往往造成上不認帳、下不滿意的被動局面。
2、支多收少,日常運轉難以維持。鄉鎮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社會事務管理、自身日常運轉等各個方面都需要資金開支。歷年來因各方面開支特別是農金會清欠、普九等積累了大量債務,據統計,全鄉負債?萬元,站所平均負債?萬元以上。農業稅取消后,鄉財政來源被徹底切斷,使本已十分困難的鄉鎮政權更加難以維持正常運轉。有的站所正常差旅補助無法報帳,有的該急添的辦公室設施始終是句空話。
3、站多事少,事業站所大多活力不足。機構改革后我鄉設事業站所11個,絕大多數站所運行困難,內部活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事業站所的設立過于整齊劃一,不符合鄉鎮實際。部分站所因沒有辦公地點和人員,所設立的站所基本上是名存實亡。(二)部分站所隨著社會發展職能弱化。農經站現行有四項職能,第一項職能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在農金會撤銷后被弱化;第二項職能管理集體資產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弱化;第三項職能監管農民負擔在農業稅費取消后被弱化;第四項職能監管農村價格因物價部門未授權基本沒有開展。現在我鄉農經站普遍沒有業務可開展。(三)獨立法人地位尚未體現。大部分事業站所因沒有經費來源,日常開支和補貼只有依靠政府轉移支付,所以對自身業務工作缺乏自覺性和責任感,包村抓“中心”成了各站所人員的主要工作。
三、對策與建議
1、調整鄉鎮管理體制,建立權責一致的鄉鎮政權組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鄉鎮政府不再直接組織參與社會生產和經濟活動。農業稅的免征,進一步減少了鄉鎮政府的具體事務,調整鄉鎮管理體制已成全社會的共識和期盼。建議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新界定鄉鎮政府職能,還鄉鎮政府應有的權利。
2、加快機構編制立法,積極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機構改革后人員出現新的膨脹,根本原因在于編制、人事制度滯后。編制管理尚未納入法治軌道,人編分離,編制權威不夠,人員進編把關不緊,編制違規監督查處不嚴。全社會整體人事制度改革尚未推行,改革中建立的人才競爭機制,改革后又不得不中止。要想徹底走出歷史怪圈,必須盡快出臺機構編制法,規范機構編制各項管理工作,建立機構編制督查制度,切實實行編制實名制管理,從法律和制度上把緊進人源頭。積極推行領導干部公開選撥制度,全面實行競爭上崗,堅持“凡進必考”,徹底理順人員上下進出的通道。讓上的順心,下的安心,群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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