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毒性藥品通知

時間:2022-09-16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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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毒性藥品通知

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藥品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毒性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企業定點工作的通知》(皖食藥監安〔**〕82號)要求,我局將在全市開展醫療用毒

性藥品經營定點工作。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企業定點工作由省局統一領導和組織,市、縣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工作,同時結合定點工作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層層落實毒性藥品監管職責,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二、實行醫療用毒性藥品定點經營管理

1、市區現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于**年5月31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請。各申請企業按照《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和我省《毒性藥品經營(批發)企業驗收標準》(見附件5),由申請企業填寫特殊藥品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批發)(見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見附件2)報市局。

縣區現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于**年5月25日前向縣局提出申請,縣局對申報資料初審合格后于5月31日前報市局。

2、市區現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應于**年5月31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請,按照我省《毒性藥品經營(零售)企業驗收標準》(見附件5),由申請企業填寫特殊藥品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零售)(見附件4)并附相關材料(見附件2)報市局。

縣區現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應于**年5月31日前向縣局提出申請,市局委托縣局進行現場檢查,各縣局應于7月10日前將現場檢查情況、審查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一同報送市局。市局將組織對縣局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3、新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零售業務的企業按上述規定和時限提出申請。

三、市局將及時在網上公布經批準定點從事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的企業和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的企業名單。

自**年8月1日起,未經定點批準,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銷售和配方業務,違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