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價格通知
時間:2022-10-24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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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現將《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之日至2**1年12月31日為各地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調整過渡時期。各地區必須組織力量,在認真學習和掌握《規范》的基礎上,將本地區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調整歸并為《規范》所列項目。
二、在項目調整過渡期間,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執行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具體時間。2**2年1月1日起,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都必須按照《規范》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提供醫療服務,收取服務費用。
三、調整歸并醫療服務項目時,如確有極少數本地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無法歸入《規范》所列項目,各地區必須在2**1年4月1日前,由省級價格、衛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上報國家計委、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于在上述規定期限內上報的項目,國家計委、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組織專家集中審定,并于2**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補充進入《規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超過4月1日上報的,不予審批。
四、實行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規范》確定的項目范圍內自主選擇能夠提供服務的具體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五、各地在執行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重新核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由醫療機構自主確定。
六、民族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開展此項服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報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七、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界定及具體申報審批辦法由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公布。
八、實行統一規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我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十項重要舉措,對于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促進醫療機構開展公平競爭,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鑒于調整歸并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各地要加強領導,要由價格、衛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地區《規范》的貫徹和落實工作,同時,要做好對醫務人員和價格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各地區調整歸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后,要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確定的原則,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合理調整。在改革過渡期間,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要繼續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注意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
十、各地區要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嚴格執行《規范》,亂設項目亂收費,分解項目重復收費,以及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拒絕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費用清單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要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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