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條例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3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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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衛條例實施意見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國務院頒布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認真貫徹執行《條例》,規范我縣企事業單位(縣內一切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05〕14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搞好《條例》的宣傳貫徹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是整個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單位內部保衛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規。貫徹實施好《條例》對于推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促進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的重大意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一是要切實加強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工作的領導,制訂學習宣傳貫徹方案;二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貫徹《條例》的主動性、自覺性,保證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與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同步進行;三是落實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明確職責,構建多方位監管體系

按照《條例》的規定,我縣將建立以“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為核心內容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新機制。

(一)單位負責

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沒有法定代表人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單位要依法組織開展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并將其納入管理目標,與生產、工作、經營和科研等任務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建設和人員隊伍建設。根據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如果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必須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保衛機構,配備專職的治安保衛人員,并注重抓好治安保衛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到機構健全,人員落實,工作到位。

2、抓好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制度建設,落實并檢查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3、抓好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點,落實任務,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政府監管

1、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

一是確定單位內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檢查、考核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好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把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的檢查考核范圍。

2、公安機關依法指導、監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指導、監督工作體制,按照“職能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抓好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一是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治安保衛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指導重點單位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和定期演練;二是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條例》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條例》進行處罰;三是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后,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堅決查處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違法犯罪行為;四是指導單位開展基礎社會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單位及時分析掌握可能影響穩定的各類信息;五是指導單位保衛組織加強區域協作和維護周邊治安秩序。

3、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從管理的職能出發,指定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實行條塊結合的方式,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三、突出重點,確定治安重點保護單位

縣公安局、縣安監局要按照《條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我縣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標準,并制作統一格式的《報批表》。縣公安局要根據《條例》規定的范圍,于9月1日前提出縣級重點單位名單,填寫《報批表》,報縣政府確定。在摸排重點單位時,公安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及單位的溝通,避免遺漏和重復,并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及時提請調整確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對重點部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實施重點保護。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四、培訓考核,加強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隊伍的素質必須與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性質、任務和要求相適應,必須與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衛工作面臨的復雜社會治安形勢要求相適應。

對治安保衛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培訓的內容主要有:法律知識,治安保衛業務、技能及有關專業知識,要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輪訓一遍,對培訓合格的發給《培訓合格證》。

治安保衛人員考核工作由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的重點是:政治是否合格,業務是否過硬,是否品學兼優。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在選用人員時通過面試和調查進行考核;二是通過公安機關對其培訓情況進行考核;三是在實際工作中從政治、業務、技能、成績、處理問題的實際能力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通過考核,對不適合從事治安保衛工作的人員不能錄用,對不勝任治安保衛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崗位,以確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隊伍的素質。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工傷保險、傷殘評定、批準烈士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五、落實責任,嚴格依法行政

縣公安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單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機關要責令單位立即整改,并將情況記錄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單位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沒有造成損失但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嚴格進行處罰,并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條例》規定,需要對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的,由有指導監督職責的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涉及聽證程序的,嚴格按照《**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舉行聽證。

被處罰人對處罰不服申請復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被處以罰款的單位或責任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每日按罰款額數的3%加處罰款;對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罰生效后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嚴格管理,認真考評

縣公安局每年對單位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評比考核,并將考評結果報告縣政府。對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公安局要向縣人民政府推薦,由縣政府指定機構審批后進行表彰和獎勵,以推進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