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形勢分析范文
時間:2023-04-03 1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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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搞好社會治安,對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改革開
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關系十分重大。一年來,我局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認真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始終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積極探索建立維護社會治安長效工作機制的有效途徑,扎扎實實推進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社會治安形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綜治工作取得一定成就
(一)農機事故發生率有呈明顯下降趨勢。2005年發生農機事故3起,比去年的7起減少4起,死亡2人,比去年的4人減少2人。
(二)農資售假、造假情況同往年相比略有降低。今年通過開展2次規模較大的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查處過期農藥1起25公斤,無證經營種子1起450公斤,無證經營化肥240公斤,化肥不合格1起512公斤,過期獸藥1起70包。同時在全縣范圍內廣泛開展毒鼠強等違禁劇毒鼠藥的收繳活動,沒有發現新的窩點和銷售渠道。
(三)轄區內社會治安穩定,無重特大刑事案件發生。在我局轄區內有2名吸毒(復吸,職工子女)人員,無新增人員;到目前為止,我局僅發生1起盜竊案件即路邊射燈被盜。
二、下步工作打算
總體說,我局社會治安的情況是令人滿意的,但我們還要看到,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治安工作將會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形勢也會變的越來越復雜,將會給我局維護社會穩定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和挑戰。因此,必須時刻保持清醒頭腦,狠抓落實,防范于未然,努力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繼續加大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力度。一方面采取靈活多樣,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結合“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農業生產的指導,通過學習宣傳《農機安全使用常識》、《云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條例》等內容知識,加強人們的安全教育,增強人們的安全生產觀念;另一方面是加強農機監理,定期、不定期的對農機進行檢修和安全監管,嚴查無牌行駛,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對經查處違章人員給予處罰或警告。
篇2
關鍵詞: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治安違法行為
一、治安違法行為的內涵及特征
治安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對國家、集體、公民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尚不夠刑事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的行為。①
治安違法行為的特征表現為:
第一,治安違法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該社會危害性既可能是侵害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也可能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既可以表現為對一定客體造成實際危害的實害性,也可以表現為雖未對一定客體造成實際危害,但對其有相當威脅的危險性。
第二,治安違法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治安違法行為必須是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首的治安行政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
第三,治安違法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治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是對其社會危害性程度在量上的要求,它表明這種行為的危害性達到了需要用國家強制力加以制裁的程度,因而實施治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受到懲罰。
二、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上述法條,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最本質、帶有決定意義的特征。這種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依據廣大人民群眾的價值判斷具有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特性,對此應當應用歷史的、全面的和辯證的觀點來具體討論。
第二,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這一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體現。
第三,犯罪是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刑罰當罰性。這一特征是從嚴重危害社會性中派生出來的,但同時它又是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必然結果。
(一)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
1、調整的法律規范不同。調整治安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調整刑事違法行為的是《刑法》等刑事法律。
2、社會危害性大小和行為情節輕重不同。治安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刑事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
3、應當受到的處罰不同。治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法律責任,受到的是治安管理處罰,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以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而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是刑事法律責任,受到的刑事處罰,處罰的種類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4、范圍不同。比較《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可以明確的知道:一些違法行為就其本身性質而言,只能是治安違法行為,如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等;一些違法行為就其本身性質而言,只能是刑事違法行為,如故意殺人、等。
(二)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的聯系
從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的定義和司法實踐的事實來看,這兩種行為存在一定的聯系,表現為:
1、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形成的原因相似,它們都是社會、經濟、文化等消極因素綜合作用產生的結果。
2、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部分相同,如都侵害公民的私有財產,只是侵犯的嚴重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不同。
3、治安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和作案方法部分相同,如侵犯財產是都可以以秘密的方法竊取他人財物。
三、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和聯系
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②
(一)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治安違法行為侵犯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保護的各種社會關系;而民事違法行為侵犯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客觀方面不同。多數治安違法行為都不以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為要件,只要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就可構成;而民事違法行為都是以實際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造成了損害的行為,即必須存在實際的損害結果。
3、違法主體不同。雖然整體上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都可以由自然人或者單位作為主體,但是治安違法行為的自然人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而民事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沒有此要求。
4、主觀方面不同。治安違法行為采取的是過錯原則,即主觀上要求存在違法的故意;而民事違法行為不僅采取過錯原則也采取無過錯原則,即某些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可以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5、承擔的后果不同。治安違法行為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以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而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民事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主要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6、國家公權力參與兩種行為的方式不同。治安違法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由公安機關主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民事違法行為,則可以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進行,如當事人相互之間達成一致協議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訴訟這種公力救濟的方式是的國家司法機關參與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關系中。
(二)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聯系
治安違法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的聯系主要表現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對我國治安調解的明確規定。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較輕,既符合治安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又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行為,能夠通過能夠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而"轉化"為單純的民事違法行為。
篇3
關鍵詞:畜禽養殖業;污染;連片治理
中圖分類號:X7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2017003
1引言
目前寧安市農業污染與工業污染相比較,日益加重,而且治理難度極大,在農業污染源中畜禽養殖業的化學需氧量、總氮和總磷分別占農業污染源的95.8%、37.9%和56.3%,數據表明,地表水污染主要來自于農業污染,畜禽養殖則已經成為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而畜禽養殖業污水以養豬業糞便污水污染環境最重。
2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及治理的必
要性(1)養殖業嚴重污染環境質量。2012年畜牧口數據顯示,寧安市生豬存欄68萬頭,出欄80萬頭;肉牛存欄6萬頭,出欄3.2萬頭;羊存欄11萬頭,出欄10.5萬頭;肉雞存欄210萬只,出欄614.9萬只,蛋雞存欄71.3萬只。年排放養殖污水627496t,年排放畜禽糞便912165t,年排放COD111615t,年排放氨氮2880t,均未得到有效處理。這些使農村生活環境惡化,居民身體健康受到較大影響。
(2)養殖業威脅飲水安全。養殖村污染農村水源時有發生,周邊村屯也普遍受到威脅。養殖污染不僅影響寧安市區10萬居民飲水安全,更對牡丹江市區90萬人口的飲用水安全造成影響。寧安市處于牡丹江上游,養殖業污水、糞便未經處理直排入江,嚴重影響了牡丹江水質,從而威脅到牡丹江市區飲用水安全。
(3)連片治理是畜牧產業化發展的需要。為了使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把住畜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關,是畜牧業發展的關鍵。而畜牧業養殖造成的污染,也是重大動物疫病流行蔓延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對養殖業相對集中區重點治理。
(4)打造“公園經濟”、發展特色旅游勝地和最佳宜居城市、全力建設美麗寧安,迫切需要進行集中整治。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迫切要求提高生活質量,而環境的改善是提高生活質量的關鍵。生活環境質量的提高,也必將增強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小康目標的實現。寧安市是文化及旅游勝地,村屯環境的污染、江水的污染阻礙了該市打造“公園經濟”、發展特色旅游勝地和最佳宜居城市、全力建設美麗寧安的進程。
3治理思路及2013年治理重點
3.1治理思路
以寧安市重點養殖區域確定集中整治區域;以行政區劃劃分集中治理分區;以分區中的重點村屯確定村屯重點;以運距和土地性質考慮中心村及場址;以大戶及散戶規模確定工藝路線。雙促治理思路:大戶采取材料投入與資金引導模式促建干糞收集系統和尿液收集系統;散戶采取材料投入+墊料+管理服務模式促建生態發酵養殖模式。推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鼓勵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污染物統一收集和治理,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統。改進養殖方式,大力推行清潔養殖,推廣干清糞,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機肥、沼氣生產利用。加快建設養殖場沼氣工程和畜禽養殖糞便資源化利用工程,建設一批示范工程,帶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對畜禽養殖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實施連片治理,資源化利用。
3.22013年治理重點
按照國家及黑龍江環保廳、財政廳有關要求,結合寧安市實際,擬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最嚴重的6個區域進行連片治理,篩選了連片整治項目6個,列入2013年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庫。6個項目分布在6個鄉鎮20個村:石巖鎮的幸福村、東和村、平安村;臥龍鄉的勤勞村、臥龍南溝村、羅成溝村、愛林村;蘭崗鎮的新農村、自興村、永政村;渤海鎮的東珠村、蓮花二村、蓮花三村;江南鄉的清泉村、缸窯村、寧東村、永樂村;寧安鎮的利民村、伊家村、范家村。
2013年2月綠色科技第2期
張曉霞:寧安市畜禽養殖業連片治理的可行性分析環境與安全
4工藝流程及建設內容
連片治理選用動態好氧發酵工藝處理畜禽糞便,畜禽糞便好氧系統固定投資、運行費用、維護費用相對較低,不需要復雜的設備和處理過程,因此廣大農村和城市郊區均適用,并且好氧發酵堆肥處理后的產物有較好的生物活性,施肥后有利于提高土壤品質,對于寧安市發展綠色農業及有機農業,可起到良好地促進作用。
4.1工藝流程
畜禽糞便通過干清糞方式收集,利用運輸車運至堆放場內儲存區進行脫水,然后將畜禽糞便運送到發酵槽,啟動攪拌機將畜禽糞便與一定比例秸稈、有機肥發酵劑等輔料混合均勻后,進行好氧發酵。每日對物料進行翻堆,發酵結束后,有機肥運至成品堆放場進行晾曬,并存放至運出。
由于存放在堆放場內的畜禽糞便在堆放過程中可能產生少量污水,所以在堆放場內設置排水溝用于收集污水,收集到的污水自流至新建調節池當中,進行水質、水量調節,污水內含有糞污。糞污泵送至固液分離機進行固體分離,分離出來的固體糞污運到動態好氧發酵槽內進行好氧發酵。污水排至儲液池內,吸污車定期吸取外運至農田,充當液態肥使用。
添加秸稈調節物料的C/N值,并視糞便的濕度添加少量水調整物料濕度,投料至發酵槽內。發酵槽內物料堆積高度為0.8~1.0m。每日啟動翻堆機對發酵物料進行翻拋攪拌,保持糞堆有充足的氧氣進行發酵,并達到散熱、腐熟均勻的作用。攪拌過程中攪拌機的行進速度一般在0.8~1m/min,攪拌機邊攪拌邊將發酵物往攪拌機后方拋出,空出發酵槽中投料區的空間,方便于繼續投料,連續生產制作有機肥。
在第一次發酵階段的1~2d,糞堆會升溫到55℃以上,維持5~7d,此階段可殺死大部分寄生蟲卵和有害菌,達到無害化處理標準。經過10d左右,發酵物被攪拌移動到二次發酵區,這時要再次加入菌種混合物,進行第二次發酵,加入的菌種混合物為發酵物的2‰。經過14d左右,發酵物已經制成了有機肥,并移動到出料區。這時,就可以將有機肥出槽了。出槽的有機肥還不能直接使用,還要運到堆放場地,最后經過10~20d左右的后熟。自然堆放開始時,溫度還會上升到50℃左右,當堆內溫度下降到40℃以下,有機肥有顏色變為深褐色或黃褐色,堆肥內部的有機肥表面附著有大量的白色菌絲,帶有輕微的氨味,動態加工技術制造出來的有機肥就達到腐熟標準了。熟好的有機肥,水份一般在40%~50%左右,可直接在田地作基肥或追肥使用(圖1)。
圖1有機肥動態好氧發酵生產工藝流程4.2執行規范和標準
4.2.1工程規模確定依據
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附錄A表A.2 不同畜禽糞污日排泄量中[1],確定項目處理規模為年處理20000t糞便。
4.2.2有機肥產品質量標準
該工藝生產的有機肥料產品質量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有機肥料》(NY525-2012)[2]。
4.2.3建設標準
該項目依據《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5.1.10條款的規定,根據養殖規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場地條件等需要而確定,結合項目區實際情況設計建設。項目建成后畜禽糞便得到有效處理且綜合利用率≥70%[1]。
4.3建設內容
在寧安市養殖業相對集中的石巖鎮、蘭崗鎮、臥龍鄉、渤海鎮、江南鄉、寧安鎮,以養殖量最為集中的村為中心村,輻射周邊2個以上村屯,由中心村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轉化有機肥。處理方式:由村統一收集糞肥,運送至中心村發酵車間進行發酵制肥。表1、表2是 6個連片項目的建設內容。
4.4項目選址
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選址按《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的要求執行[1]。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應與養殖場生產區、居民區等建筑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設置在畜禽養殖場的生產區、生活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應有利于排放、資源化利用和運輸,并留有擴建的余地,方便施工、運行和維護;其他要求參照《城市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范》(CJJ 64-1995)第2 章、《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2006)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5工程建設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成立寧安市畜禽養殖業連片整治示范項目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財政局、環保局、審計局、監察局、畜牧局及寧安鎮、石巖鎮、渤海鎮、蘭崗鎮、江南鄉、臥龍鄉人民政府等單位。
(2)優化工程設計,降低建設成本。農村環保建設單位更需要不斷研究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確定工程施工成本的具體措施,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3)實行目標管理,嚴把工程質量。制定健全完善的工程建設管理目標,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4)規范運作程序,建設優質工程。根據項目完成時序,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對項目建設進度和完成情況各個環節督查,監管各責任單位切實做好每一環節。
(5)拓寬融資渠道,管好用好資金。積極發展與民辦企業合作,依托企業多方籌措資金。建立專用賬戶,履行審批程序,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加強對項目資金監管力度,制定有關責任追究制度和內部審計辦法。監察和審計部門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
(6)采取依托第三方企業運營。連片項目由寧安市人民政府監管,采取分區建設,集中運營。建成后依托第三方企業運行。第三方企業在黑龍江省連片治理運營企業的備選庫中選擇。
6工程建設效益分析
6.1環境效益
連片治理項目建成后,可輻射帶動周邊乃至整個寧安市鄉鎮養殖戶畜禽養殖業的規范化,使農村的廢棄資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一是根治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二是增加農業資源供應,優化農村資源結構;三是減少疫病傳播發生,促進人畜健康;四是實現農業生產的良性循環和農業廢棄物的多層次利用;五是有機肥還能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六是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6.2社會效益
該項目是采用動態好氧發酵工藝技術,將畜禽糞便轉化成為對社會經濟有益的商品,為農村提供生態有機肥,這對促進生態農業發展、調整能源結構、改善寧安市農村環境質量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可為我國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開拓一條新的途徑,起到示范帶動作用,促進生態鄉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加快和諧社會建設步伐。
6.3經濟效益
該項目建設完成后,經營期間年平均收益1505.1萬元,收益年均成本524.28萬元,利潤約為980.82萬元。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包括增加稅收、提高就業率、提高科技水平,同時可避免畜禽糞便、污水等污染造成行政處罰或罰款,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職務犯罪輕刑化實證研究
2003至2010年以來,由南昌市某基層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職務犯罪案件涉及69人,有罪判決42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21人,緩免刑率占54.76%,與全國其他地區一樣,輕刑化現象嚴重。
一、輕刑化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1、輕刑化主要表現為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免處和緩刑判決比例常年偏高,且呈上升趨勢。2003年該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緩、免刑率為50%,2004年上升到60%,而到2007年就驟升為75%,2008年甚至達到了100%。
2、大多認定具有從寬情節。一是認定具有“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情節的比例較大,且70%以上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二是在認定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中,判處緩免刑比例較高。三是認定具有犯罪未遂實現輕刑化。
3、低于法定刑判決情況突出。一是被判實刑的案件在量刑上普遍減輕。該院減輕量刑的占被判實刑案件竟達77.7%。二是法院改變定性或減少犯罪金額從而減輕量刑,此兩種情況占總判決人數的11.9%。另外,按照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挪用公款金額20萬元以上的需判處五年以上徒刑,但實際上貪污賄賂犯罪金額在5萬元以下或挪用公款20萬元以下,幾乎都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此趨勢一直延續至今。
4、與其他貪利性案件相比輕刑化過于明顯。同樣具有貪利性的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緩免適用率只有20%左右,而職務犯罪緩免適用率為54.76%,是前者的2—3倍。
二、突顯輕刑化的原因
1、刑事立法滯后。貪賄犯罪的涉罪金額是1997年刑法規定的。但隨著經濟發展,大部分地區在操作中都已提高了懲治標準,因此量刑與法定刑相比,必然顯得過輕。同時,刑法并沒有對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數額與刑期進行相應地細分,這給緩、免刑“創造”了法律條件。其次,緩刑制度存在缺陷。97刑法關于緩刑的適用條件之一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①,主要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但過于主觀、缺乏可操作性。而審判人員通常只對犯罪金額、悔罪表現、退贓進行考察,而對于難以量化的犯罪動機、手段、社會影響等因素很少關注,對于退贓過程、退贓主動性、退贓與追贓的區別等具體情節關注更少。
2、證據存在瑕疵。職務犯罪手段較普通犯罪更為隱秘、狡猾,加上偵查手段相對滯后,因而偵查取證難度較大,犯罪證據的固定相對不易,在證據三性和證明效力等方面總會存在瑕疵,也為法院提供了輕刑的“證據條件”。
3、隨意認定自首。對于紀檢監察機關審查期間和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嫌疑人如實供述是否為自首的問題,法院一律認定自首。還有些被告人在審查和審判階段出現明顯的翻供、不認罪情況,法院依然認定了自首。
4、量刑偏頗失衡。對于自首,常常忽視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等情節;對于立功,沒有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而是一律將自首和立功作為應當減輕刑罰的法定情節,從而導致大量輕刑。
三、遏制職務犯罪過度輕刑化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立法
1、完善定罪量刑標準。重新規定貪賄犯罪定罪量刑的幅度,再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等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同時對刑法第383條進行調整,具體量化犯罪情節和金額,并對1至7年的刑期作出有層次的分解,以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2、完善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條件。(1)對適用緩刑的實體條件作必要的限制,即除考察犯罪金額、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外,必須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社會影響、退贓過程、共犯作用、犯罪對象、贓款用途、違法前科等量刑情節。(2)增設程序性條件,引入影響重大的職務犯罪案件緩免刑聽證制度,聽取有關各方意見制度。一是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因為職務犯罪侵害了公職廉潔性,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有權力對職務犯罪人員是否適合緩免刑發表意見。二是聽取單位和職工意見,以及所居住社區的意見。
(二)嚴格認定從寬情節并建立科學的量刑規則
“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做了具體規定。檢法兩家需嚴格參照上述意見進行認定,不得隨意放寬認定標準。另外,還需制定科學的自首、立功與悔罪等情節具體量刑規則,節制自由裁量權。
(三)建立檢法協作機制
檢法兩家需針對當前仍然存在認識分歧的法律問題,如犯罪主體和犯罪金額的判斷,進行溝通和交流。對于犯罪主體身份的認定,雖然理論界、實務界存在較大分歧,但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檢、法兩家要多溝通,多探討,必要時可就一些具體問題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形成共識。至于部分犯罪數額得不到認定的原因則是多方面的,既有檢察機關自身證據不足而導致,也有一些法理上本就存在分歧的原因導致,對于有分歧的案件,兩家應積極開展總結交流,達到集思廣益、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加強刑事審判監督
首先要強化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審判量刑結果應該與公訴量刑建議出入不大,法官如果作出與量刑建議有較大差別的量刑,就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判決書里闡述充分的理由。其次,要創新審判監督機制,對自偵案件的裁判文書,設定專人進行審查把關,特別是對檢察機關沒有提出適用緩刑、免刑量刑建議,而法院適用緩刑、免刑的判決,要重點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完善考核機制,提高自偵案件質量。從科學發展的角度改革完善現行自偵部門考核評價機制,建立數量與質量并重、合法性與合理性并重的考核評價體系,不僅只考察立案數、大要案數、數、有罪判決數,也要關注實刑判決率,真正體現考核評價機制的引導作用。同時,著力提高真正辦案人員專業素養和能力,盡快熟練使用技術偵察手段,不斷提高證據收集能力和自偵案件質量。(作者單位: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檢察院)
篇5
關鍵詞:飛機 垂直安定面 結構型式
中圖分類號:V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9(a)-0071-02
垂直安定面用以保證飛機航向的平衡與穩定性,并懸掛方向舵以對飛機實施航向操縱。垂直安定面結構不僅要承受自身的氣動和慣性載荷,還要承受方向舵通過其懸掛接頭和操縱接頭傳遞的集中載荷。為達到足夠的臨界顫振速度和確保方向舵的正常偏轉,垂直安定面一般按剛度設計,而結構型式的選擇將直接影響其剛度和強度性能。根據總體和功能要求,選擇合適的結構型式,可以在滿足剛度、強度和功能的前提下,減輕垂直安定面的結構重量,或者改善其工藝性、維護性,從而提升飛機的經濟性和市場競爭力。
該文針對目前航線上運營的主要客機,對其垂直安定面的結構型式進行了對比分析,總結了不同結構型式的優缺點及其對制造工藝的要求,以供相關工程設計人員參考。
1 垂直安定面盒段結構型式
目前民用飛機的垂直安定面盒段大致有兩種結構型式:一種是雙梁(或帶輔助中梁)+翼肋和壁板組成主承力翼盒的“單閉室”結構,空客各型客機、波音737以及高平尾布局的MD82/90和CRJ各型飛機的垂直安定面均采用這種結構型式;另一種是主承力翼盒+輔助扭力翼盒(前緣艙)的“雙閉室”結構,這種結構型式從波音747客機開始使用,一致延續到最新的787客機。兩種結構型式如圖1所示。
對比兩種垂直安定面盒段的結構型式可以發現,“單閉室”盒段的結構較為簡單,結構件少,有利于簡化裝配工藝;而“雙閉室”的結構則相對復雜,結構件較多,裝配工藝較為煩瑣。但采用“雙閉室”型式的垂直安定面由于在前梁前面增加了輔助梁(前緣梁),使得垂尾前緣的抗鳥撞性能大為提升,也提高了垂尾的抗扭剛度,同時輔助扭力翼盒的設計也為系統構件提供了安裝空間,便于對運營飛機垂尾內系統構件的檢查、維護和更換。
歸納兩種結構型式所涵蓋的機型還可以發現,波音公司從747一直到787飛機,均采用了“雙閉室”的垂直安定面,而空客公司的各型飛機和波音早期機型737則采用“單閉室”型式的垂直安定面,這種設計理念的不同主要應歸因于歐美適航條款對于垂尾抗鳥撞要求的差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在其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S-25.631中要求,尾翼結構應能承受重1.8kg鳥的撞擊。而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受1962年“子爵號”空難事件的影響,在其后修訂的FAR-25.631中,增加了對尾翼結構能夠承受重3.6 kg鳥撞的要求[1]。由于FAR-25對鳥撞要求更為嚴格,因此波音公司的客機采用“雙閉室”型式的垂直安定面,這種結構型式在保證適航條款對抗鳥撞要求的同時具有重量優勢,國內某型飛機進行的垂尾前緣鳥撞試驗也驗證了這一點。
2 垂直安定面與機身的連接型式
垂直安定面后方懸掛方向舵,下端固定于機身上。在投入航線運營的客機上,垂直安定面與機身的連接型式主要有三種:
梁框連接型式:垂直安定面的梁插入機身與機身隔框連接。
整體接頭型式:垂直安定面復材壁板下端伸出耳片與機身的雙耳接頭連接。
獨立接頭型式:通過主承力翼盒下端的獨立金屬接頭與機身連接。
三種連接型式的示意圖見圖2。
梁框連接型式在高平尾布局的飛機中較為常見,如MD82/90,CRJ等。這種垂直安定面與機身的連接型式傳力直接,連接牢靠,連接剛度大,適合于對垂尾剛度要求較高的高平尾布局飛機。但梁框連接型式的垂直安定面與機身工藝分離面不明確,垂尾需要與機身裝配后整體交付與運輸,不利于多個制造廠商的分工協作,而且垂直安定面中梁的緣條和腹板一般為分離設計,僅適用于金屬結構的組合梁,故在復合材料垂尾的飛機中不采用這種連接型式。
整體接頭的連接型式多見于空客的飛機,如A300、A320、A330及A380等,這種連接型式用于復合材料結構的垂直安定面,其結構簡潔,連接件少,傳力路線連續且簡單、直接,垂直安定面根部的接頭與復合材料加筋壁板設計為一個整體,可以避免傳力路徑的轉折,減少附加彎矩的產生,能以相對較輕的重量來滿足結構強度和功能要求,同時也使裝配工藝得到簡化。但這種整體接頭的連接型式也有很大不足,首先是由于接頭處厚度很大,對制造工藝的要求非常高,復合材料制件固化后的變形控制比較困難,而且加筋壁板整體接頭的成型工藝復雜;其次是垂直安定面與機身接頭的配合精度要求高,需要專門的工裝配合;再次就是飛機投入航線運營后,連接接頭一旦損壞,其修理和更換將及其困難。
獨立接頭的連接型式一直被波音公司所采用,如757、767、787等,波音737與747飛機垂直安定面與機身的連接型式也可歸屬于這一類。另外,空客公司最新的A350飛機也采用了這一連接型式。獨立接頭連接型式的優點是零件制造工藝相對簡單,結構傳力分工明確,連接結構損壞后的修理和更換也比較方便,維護和修理成本較低。但其缺點是連接件多,裝配復雜,且重量相對較大;連接件受力中心線與壁板蒙皮存在偏心,局部蒙皮要承受較大彎矩;壁板與接頭件需要機械連接,壁板上的螺栓孔將導致復合材料的纖維被剪斷,強度損失比較大。
3 結語
歐美適航條款對飛機抗鳥撞要求的差異,直接影響著垂直安定面盒段的結構型式。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25-R3中對尾翼抗鳥撞的要求與FAR-25相同[2],而“雙閉室”的垂直安定面對機抵抗鳥撞有顯著優勢,故這種結構型式對國產飛機的設計更具參考意義。
對于復合材料結構的垂直安定面,在三種與機身的連接型式中,整體接頭型式或者獨立接頭型式是較好的選擇。整體接頭型式連接效率高,結構重量輕,這種連接型式原來一直被空客公司所采用,也是其復合材料結構設計和制造的典范,但在其最新的A350上,卻改用了獨立接頭的連接型式,垂直安定面根部與機身件通過五對金屬接頭連接,這也是空客公司對飛機的結構重量、制造、維護和修理成本均衡考量后的優化結果。
參考文獻
[1] 張柱國,郝一鳴.運輸類飛機鳥撞及符合性驗證綜述[J].航空科學技術,2013(6):
篇6
1 資料與方法
我市2005年共承辦各類衛生行政處罰案件815件。按執法專業分類,食品衛生處罰案卷612件,占75.09%;醫政執法案卷114件,占13.99%;公共場所處罰案卷55件,占6.75%;消毒產品案卷9件,占1.10%;職業衛生處罰案卷7件,占0.86%;化妝品案件6件,占0.74%;涉水產品處罰案卷5件,占0.61%;其它類別案件7件,占O.86%;按辦案程序分類,簡易程序253件,占31.04%,一般程序557件,占68.34%,聽證程序5件,占o.61%。我們組織法律、食品衛生、醫政執法等各專業的專家和專業人員對案卷嚴格按照《常州市衛生監督所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分定級。該評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以及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處罰案卷考核評議要求制定,由文書擇用、處罰對象認定、處罰程序、證據收集、法律適用、裁量適當、案卷裝訂8項內容組成,8項內容又各自細化為若干小標準。案卷整體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甲級案卷,在80~89分為乙級案卷,60~79分為丙級案卷,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案卷。處罰程序、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文書質量4項有扣分的不得評為甲級案卷;處罰對象認定、處罰程序、法律適用錯誤的則評為不合格案卷。對案卷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則由數位專家和專業人員共同討論分析,得出最終結果。
2 結果
經過打分評定,甲級案卷645份,占79.14%;乙級案卷112份,占13.74%;不合格案卷58份,占7.12%;無丙級案卷。常州市衛生監督所承辦的126份衛生行政處罰案卷中,甲級案卷有121份,占%.03%;乙級案卷2份,占1.59%;不合格案卷3份,占2.38%;所轄2市5區衛生監督所承辦的689份衛生行政處罰案卷中,甲級案卷有524份,占76.05%;乙級案卷110份,占15.97%;不合格案卷55份,占7.98%。
3 討論
2005年本市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數達815件,較2004年的648件增加了20.5%,案件數量的增加反映了本市衛生監督部門和衛生監督員的辦案能力有明顯提高,處罰案卷質量也得到了本市司法部門以及政府法制部門的肯定,執法程序完備規范,適用法律準確,處罰裁量適當,證據收集形式豐富多樣,執法文書符合衛生部執法文書規范要求。
3.1 執法領域拓展
2005年衛生執法重心由傳統的公共衛生向醫政執法逐漸轉移。2003年以前,本市沒有開展醫政方面的處罰,2004年僅有18件,且多以警告、責令整改為主,2005年度處罰案卷中雖仍以食品衛生為代表的公共衛生領域為主,但醫政執法案件有114件,占案例總數的13.99%,執法依據涵蓋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且案例具有一定質量,開拓了衛生行政執法新領域,積累了一定辦案經驗,為開拓醫政領域執法奠定了基礎。
3.2 處罰力度加大
衛生行政處罰的社會影響和效果日益明顯。由于部分衛生法律法規滯后、缺乏可操作性,執法對象日益復雜等原因,衛生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遇到很多障礙,操作的難度越來越大。根據案卷的質量分析,一些案卷的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一些案卷在調查取證時已不能收集到違法事實的直接證據,而案件承辦人員都能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操作。2005年全市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沒收)金額達152萬元,較2004年罰沒款129.2萬元增長15.38%。說明雖然面臨的執法情勢日漸復雜,但衛生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辦案能力在不斷提高,衛生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
3.3 案卷質量較高
從2005年年初,我們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對衛生監督員進行辦案如何取證、固證、案件點評等培訓,建立和規范衛生行政執法程序的制度,加強文書制作考核等”。所以,757件甲乙級案卷基本能做到對受處罰主體資格有工商營業執照、當事人身份證等復印件進行確認;處罰程序在文書中固定,每個運作程序嚴格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證據形式豐富,有書證、物證(或照片)、證人證言、檢測報告等;法律條款適用準確;文書擇用正確。在2005年度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省衛生監督所案卷質量評比中獲得較好成績,得到了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省衛生監督所案卷質量評議組的肯定。盡管辦案質量有較大的提高但仍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①案卷中各種文書制作質量有待提高。一是案由表述不規范,未按衛生部工作規范要求書寫案由,如在個人衛生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案例中,將案由書寫為某某工作人員不穿工作服上崗案;二是在法律文書中使用口語化的用語,未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用語,三是文書中出現錯別字、涂改處未經當事人確認;四是表述過于籠統不客觀具體等。②欠缺對當事入主體資格的確認。在對處罰對象的主體認定方面,程序不夠完備,缺乏相應證據材料,有些案卷出現主體認定錯誤,如在無證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中,將當事人打出的字號認定為當事人,而不是將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負責人認定為當事人,這些案卷則被判為不合格案卷。③少數案卷證據單薄、未形成證據鏈。部分處罰案例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僅有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予以支持,證據形式單一,證明力相對較弱。甚至出現了某案卷以鑒定結論作為主要證據定性違法事實為食物中毒肇事,案卷中未見采樣記錄的情況及其它相關證據。④適用法律、法規不具體。評定過程中發現有少數處罰案卷在適用法律、法規時,不能具體適用到款、項,而只是適用到條,為行政處罰被司法部門撤銷埋下隱患。⑤合議較為簡單,合議過程流于形式。部分處罰案卷合議形式化,走過場,案件討論記錄過于簡單化,不能真實反映討論的過程和與會人員每個人的真實意見。如當事人陳述申辯后減輕行政處罰的,在再次合議的過程中不能體現出減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篇7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案情;公開;編輯權限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1254(2014)02-0047-08
The Textual Analysis on Criminal Guiding Cases by the SC AND SP and Its Improvement
ZHU Tong-hui1, YU Wei2
(1.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2. Tianjin NO.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ianjin 300090,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17 criminal Guidance-Cases publish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up till now. Textual analyses showed that some cases are really helpful for solving judicial problems. But it also disclosed a great number of problems as follows: there are too many policy-orientated cas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s inadequate; some cases are poorly chosen; case descriptions are far from sufficient; major litigation documents and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case are yet to be made public; editing permissions urgently need to be defined; the “gist” section of the Guidance-Cases of Supreme Procuratorate is actually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 Supreme Procuratorate selected sample cases decided by the court, which has violated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Given all these problems, reforms shall be made in case selection, editing and publication in order for them to play a better guiding func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s:guiding cases; case details; publication; edit permissions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法和高檢)關于指導性案例的規定以及具體案例后,引來了學術界及實務界的普遍關注,產出了大量的論文,可謂成果斐然,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研討①。但本文卻想返回這一熱烈討論現象的“原點”,返回“兩高”迄今的所有刑事指導案例文本的本身,對其進行細致閱讀及謹慎分析,以發現一些“就事論事”的問題及結論,以有針對性地推動我國刑事指導案例的選擇及水平。因此,本文不會過多地涉及其它已被諸多論文充分討論過的諸如指導案例的效力、體制及對司法運作的影響等問題。
一、刑事指導案例的基本面相
(一)概況與數據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1年12月20日了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2012年4月14日了第二批4個指導案例,2012年9月18日了第三批4個指導案例,2013年1月31日了第四批指導案例,2013年11月8日了第5批指導案例,2014年2月了第六批指導案例,一共26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6個,包括2個死刑案例(見表1)。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0年12月31日了第一批3個指導案例,2012年11月15日了第二批,2013年5月第三批,共11個案例,其中有1個死刑案例(見表2)。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了《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但迄今為止,尚未具體的指導性案例。
(二)指導案例的結構與敘事
高法和高檢的指導案例基本上是下級法院、檢察院裁判和處理的案例,而且有大量案例是基層法院一審審結的案例。這是值得肯定的。高檢迄今為止的11個指導案例中,只有第一個施某某等17人聚眾斗毆案是福建石獅市檢察院作出不而結案的,其他10個均是后續階段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例。
高法的每一個指導案例由六部分組成:“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及裁判理由”。通過對這些案例的閱讀,我們能發現,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點”“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除“裁判理由”部分極有可能還凝結了者的總結、提煉外,“基本案情”部分也經過了者的重新編輯,并不是對原生效裁判文書及訴訟過程涉及裁判文書“法院經審理查明”部分的全部照搬。因為其篇幅明顯較短,進行了壓縮只有其第五個刑事指導性案例――王召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在基本案情部分,還分別概述了“公訴機關指控事實”與“被告人辯護人的辯稱事實”。。
高檢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由三部分組成:要旨、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第二、三批案例增加了“關鍵詞”與“相關立法”,變為了五部分:關鍵詞、要旨、相關立法、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通過閱讀,能發現其最重要的部分是“要旨”“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高檢與高法指導案例的主要差別在于:高檢的并無“裁判理由”這一部分,至于“裁判結果”,則被囊括在“基本案情”部分。而高法和高檢這些指導案例涉及的裁判文書及訴訟文書,還沒有在其官網上專門、集中公布在高法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意網可能能檢索到這17個案例的裁判文書。但筆者依然認為,即使如此,也需要高法及高檢在其網站上專辟一個指導案例的裁判文書、訴訟文書乃至主要證據的展示區域。。
二、指導案例的選擇需慎重
值得肯定的是,不少指導案例的確有助于法律疑難和司法疑難問題的解決。例如,對死刑證明標準的準確把握,高檢第2號指導案例忻某殺人案的,就能形象地說明什么是死刑案件中的“合理懷疑”以及“不合理的懷疑”,以及怎樣排除那些“不合理的懷疑”。而高法的潘玉梅受賄案、楊延虎貪污案、王昭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也是有助于解釋、澄清法律疑難的好案例。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法第二個刑事指導案例、第4號王志才殺人案選擇不當,不利于死刑裁判的依法、正確進行。該案裁判的確能形象地說明對手段惡劣但悔罪態度又好,又愿賠償的被告人們如何進行“正負權衡”及法律取舍;也有效說明了限制減刑的死緩有著它獨到的、既減少死刑又安撫被害人家屬的功效。但該案的量刑有問題。因為我們反而認為,因婚戀糾紛而惱羞成怒殺人的,屬于對自己的戀人或未婚妻的動武殺戮,實應重判。王某確有事后悔罪情節,但并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這一點尤其值得我們注意,而在后續的同樣是民間矛盾或所謂“婚戀矛盾”引發的、最終判處死緩但限制減刑的、高法第四個刑事指導性案例――第12號李飛殺人案中,李飛的母親是賠償了被害人4萬元的,可以視為有一定的賠償協議基礎。,其悔罪表示不排除是因為懼怕死刑而流露出的虛假意思表示,因此對其判處死緩,即使是限制減刑的死緩,也可能過輕。
即使這只是我們的一家之言,并不符合王志才案的案情,但不可忽視的是,高法第四個刑事指導案例第6號李飛殺人案,這一問題卻更明顯。其“基本案情”部分的表述如下: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飛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4月,經他人介紹,李飛與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26歲)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二人因經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當地公安機關到李飛的工作單位給李飛建立重點人檔案時,其單位得知李飛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為由停止了李飛的工作。李飛認為其被停止工作與徐某某有關。
同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飛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時年16歲)接聽了李飛打來的電話,并告知李飛,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飛又多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均未接通。當日23時許,李飛到哈爾濱市呼蘭區徐某某開設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附近,再次撥打徐某某的手機,與徐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吵罵。后李飛破門進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內的臥室,持室內的鐵錘多次擊打徐某某的頭部,擊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頭部、雙手數下。稍后,李飛又持鐵錘先后再次擊打徐某某、王某某的頭部,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輕傷。為防止在場的“小天使形象設計室”學徒工佟某報警,李飛將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機帶離現場拋棄,后潛逃最高法第6號指導性案例――李飛殺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閱讀這一基本案情,我們能發現,他們之間的糾紛根本談不上是婚姻家庭矛盾。其戀愛關系持續時間非常短暫,只有4個月,還經常吵架。命案發生當天李飛找徐某某也是因為懷疑后者揭發自己的前科,讓自己被停了工作,而不是去協商婚戀問題,也不是去探討感情問題。因此,稱其為“民間矛盾”引發,非常勉強,而且李飛手段非常殘忍。仔細衡量,其“裁判理由”中關于給李飛減為死緩的理由――李飛被抓捕時順從歸案,沒有反抗行為,認罪態度好,相較于這些問題而言,顯得相當勉強。而且李飛在抓捕中未反抗的情形及原因、認罪態度好的表現,也是語焉不詳,無法支持我們文本閱讀者也得出應該給李飛減刑的理由。綜合全案案情,相較王志才而言,李飛認罪態度好的原因,更有可能是畏罪,而不是悔罪。因此,對其改為死緩,不能不讓部分閱讀者產生質疑或者想繼續細究的想法。當然,有論者會說,高法選擇這兩個可能并不應該減為死緩卻減為了死緩的案例來指導下級法院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效果會更好。這一說法固然有道理,但這會損害指導案例的說服力,背離該制度本意,并不利于其長期發展[1]。
考慮到這一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指導案例的選擇需要慎重,并且需要更詳細的案情介紹與證據展示。這樣才能讓后續的司法者使用“案件區別術”選擇恰當案例進行參照,或者做好是否靠近該案例進行參照的選擇。
另外,現在“兩高”選擇的不少案例,明顯具有更多的政策性、時事性乃至政治性,法律性和釋法性不足。高法的兩個死緩并限制死刑的案例,高檢追求社會和諧及兩效果統一的不案例、6個瀆職案例、3個編造虛假信息案例,均是政策性與時事性的。這就導致現階段的刑事指導案例制度成為了貫徹最高司法意志,落實司法政策,推行法律措施的新工具。因此,以后應該多一些如潘玉梅受賄案、楊延虎貪污案、王昭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等解釋性的、有助于澄清法律疑難的案例。當然,這取決于“兩高”對刑事指導案例的定位,是側重事前的引導及推動,還是側重事后的法律疑難解決,以推動規則之治。
三、指導案例的文書及案卷的公布
仍以高法第4號指導案例為例,我們不否認,有可能是因為王某多次找曾戀愛多年的女友趙某協商結婚事宜或者想維持戀愛關系時,遭到了后者嚴重的人格侮辱才憤而殺人。假若如此,其量刑可能還是恰當的。但這就更說明了指導案例時對案情和證據詳細公布的重要性。第4號案例“基本案情”的表述,讓我們無法判斷王某最后找趙某協商時的基本情況及具體情節,也讓我們無從判斷王某是不是因為趙某過于冷酷無情并遭遇人格侮辱才憤而殺人。現在我們就對第4號案例的“基本案情”做一分析,其全文如下:
被告人王志才與被害人趙某某(女,歿年26歲)在山東省濰坊市科技職業學院同學期間建立戀愛關系。2005年,王志才畢業后參加工作,趙某某考入山東省曲阜師范大學繼續專升本學習。2007年趙某某畢業參加工作后,王志才與趙某某商議結婚事宜,因趙某某家人不同意,趙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趙某某的集體宿舍再次談及婚戀問題,因趙某某明確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絕望,憤而產生殺死趙某某然后自殺的念頭,即持趙某某宿舍內的一把單刃尖刀,朝趙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時30分許,王志才服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志才平時表現較好,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最高法第4號指導案例――王志才殺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看完這一語焉不詳、缺乏基本交待的“基本案情”,我們更多的反而是疑惑:第一,王志才與趙某是哪年開始談戀愛的,談了多少年,感情及交往評價如何,是否見過對方家長,雙方家長是否見面,是否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這其實是非常關鍵的基本事實。要知道,者給該案的定性可是“婚戀糾紛引發殺人”,同時,這些事實也是死刑案件的重要量刑因素。第二,趙某畢業參加工作后提出分手的原因,除了其家人不同意是否還有其他原因,王某與趙某間是否還有其他的情感性或財產性糾紛?第三,“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系”是什么意思?截止到命案發生那天,兩人是依然保持著戀愛關系,還是已分手只是保持聯系?第四,命案發生那天,趙某明確表示拒絕的語言中是否有侮辱性成份?第五,王志才“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的含義不明。究竟賠償與否,賠償了多少,履行了多少?是被害人家屬堅決不要賠償只要王志才被判死刑償命,還是數額差距導致未達成協議?甚至這一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既然積極賠償了,為何未達成協議?如果未達成協議,就不能說是積極賠償了。這一事實必須陳述清楚的原因在于最后的“裁判理由”中要給王志才減為死緩的一個理由正是“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在第四個刑事指導案例李飛殺人案中,如前所述,賠償數額交待得清清楚楚。
同樣存在重要案情交待不清的是高法第三個刑事指導案例第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第一,其基本案情沒有交待清楚,雖然在被告人幫助和干涉下,并不屬于被拆遷村村民的被告人的妻妹王月芳及連襟鄭某以非法手段占有了被拆遷村647平方米的土地確權,但被告人的岳父王某祥在該村255平方米的土地確權卻是合法獲得的。這就極易導致文本閱讀者對王某祥能得到置換后的36平方米的建設用地審批的合法性產生質疑。第二,雖然在其表述中,被告人及其妻妹、連襟非法獲得90平方米土地確權,按當時的標準可置換到71平方米的店面面積是清楚的,但其僅陳述了一個價格:“經評估,該處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價值35270元”,那么,這一價格是置換前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還是置換后店面價格?如果對此陳述不清,就讓人不得不質疑最后用這個價格乘以72平方米以計算楊某等的貪污總額,是少算了的。因為這個價格按其表述更可能是置換前的價格,因此應該乘以90平方米以計算貪污總額。或者用置換后的72平方米乘以置換后的必然更高的每平米價格來計算貪污總額。我們認為,這不是吹毛求疵。作為高法的指導全國裁判的案例,其案情表述出現這樣的問題,不能不說有失嚴謹,影響其指導功能的發揮。
可以說,案情交待不詳這一問題在這17個案例表述中大量存在。在那些較為復雜的案件中,尤其顯得過于簡短。從下列表3可見,其全部文本基本上也就是1000字至2000字之間,而基本案情的字數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現在的案情介紹還不如原生效裁判文書詳細,更不要說我們還需要參考這些案件訴訟中的書、辯護詞、強制措施文書來把握這些指導案例,以更準確地參考適用[2]。
我們甚至認為,既然將這些案例升級為了指導全國裁判的案例,那么必要時,對它們的案卷也可考慮翻拍、處理后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這一工作甚至有著很高的迫切性。僅以上述高法第4、9號死刑改死緩案例為例,我們就能發現,在證據裁判主義的要求下,在死刑裁判的特殊情境中,如果案情介紹不充分,證據公示不充分,其他司法者和普通民眾看不到案卷與關鍵證據,那么“裁判理由”論述得再嚴密也會顯得牽強附會,進而引發各種猜疑;同樣,在此情形下,“裁判要旨”再精辟、再符法意,也可能落得名不副實的評價這就關涉到一個我們不能不重視的問題:“裁判要旨”的說服力、指導力及可參考力是來自于邏輯論證,還是來自于案情分析、證據分析?換言之,“事實”、“雄辯”和“權威地位”,哪個在助益指導案例參考效力上的功效更高?。
據了解,高法最近的幾項改革舉措分屬不同部門負責。指導性案例由高法研究室負責,高法自己的裁判文書的上網由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由司法改革辦公室負責,這就導致這幾項工作間有不協調的地方。因此,指導案例的裁判文書及相關訴訟文書的上網,還需這幾個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并等待裁判文書上網這一重大改革的框架已確立,最新生效的裁判文書上網告一段落后,才能回溯到已的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文書的上網和公開。
至于案卷公開,據初步了解,其他各國司法公開也還未做到這一程度。只是在日本法院系統,當事人及案外人可查到庭審時的訴訟記錄,也并未公開案卷,但其訴訟記錄涵蓋的范圍幾乎相當于我國案卷材料的正卷。但無論如何,從最低程度要求,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文書及訴訟進展中的主要文書的全部上網工作,亟需推動。就現階段而言,讓負責指導性案例、編輯的業務部門對這些指導性案例的背景材料及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詳細的介紹與解讀,就有很大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四、指導案例者對原裁判文書的編輯權限
一方面,如上所言,大量的指導案例對案情的壓縮過于嚴重,部分關鍵事實交待不清,屬于對原裁判文書的過度修訂與裁剪,因此需要糾正乃至彌補。但另一方面,我們又發現,在這些案例的中,又存在該裁剪、該統一修訂卻未進行相應剪輯與修訂的問題。
高法第四個刑事指導性案例第12號李飛殺人案被界定為系“民間矛盾”引發,并不嚴謹。經查閱能發現,“民間矛盾”的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并不是一個嚴密、精確的法律術語,其包括的矛盾形態迥異,范圍可寬可窄。因此,我們應當盡量避免選擇這一術語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也不是一個好法條,其“民間糾紛”一詞,可能會引來無窮無盡的法律概念爭奪及法條適用糾紛。,即使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曾用過這一術語:“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
具體到李飛殺人案,無論如何,將李飛與只談了四個月戀愛且已分手的徐某某間的矛盾,界定為“民間矛盾”實屬不妥。因為即使按照筆者個人認為其實并不嚴謹的上述的《指導意見》,那也需要是“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矛盾才稱得上“民間矛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中并不嚴謹的“民間矛盾”的說法及對其引發的殺人案件慎用死刑的規則,在實踐中有過度擴大適用的趨勢。本案及云南高院對李昌奎的量刑,就是典型例證。。那么,接下來需要討論的問題便是,高法、高檢及公安部在選擇、確定指導性案例并予時,是否可以修訂、裁剪原裁判中的個別界定、個別法條適用乃至個別法律論證?如果可以,其邊界又在哪里?這方面,是否可以借鑒文學編輯行業的傳統及規則?
我們還發現,高檢指導案例第7號胡某、鄭某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的表述,居然沒有列明法院對兩被告人判處的刑罰。如此粗疏的案例文本,如何正確發揮指導案例在刑事政策貫徹及刑法適用上的指導作用?因此,我們只能好意地猜測,這只是該指導案例者的小疏忽而不是不看重在指導案例中列明刑罰的重要性,或者只是筆者在網上找到的電子版文本漏掉了刑罰而已。
五、高檢指導案例“要旨”部分“托古改制”
高檢第8號案例的“要旨一”是對關于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其表述是:“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那么,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這里的“原因力”表述顯然很有特色,但它卻是這一案例者的提煉或者說對學術著作的引用。這一術語和分析,在其文本正文的“基本案情”和“訴訟過程”中并未出現。這一部分只是敘述了一位派出所所長對舞廳監管不力,舞廳發生了火災這樣一個事情的經過。而高檢的案例又是沒有“裁判理由”部分的。
而高檢第10號案例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的要旨更是確立了一個普遍性規則:“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筆者認為,這一在原始裁判文書中可能并沒有的規則,出現《刑法修正案》中可能更合適。放在這里似乎是在借指導性案例確立新規則,而不是解釋、澄清刑法的規則,可謂“托案例而改制”。
高檢第6號案例羅甲、羅乙、朱某、羅丙案的要旨總結是:“根據刑法規定,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這更明顯是司法解釋的行文風格甚至是立法的行文風格,可能是對原始裁判文書及論證的過高提煉。該案例的案情及訴訟過程的文本介紹,只是告訴了我們有4位成為了本案被告的城管在其轄區索要香煙,亂收費,選擇性執法,帶來了商戶不滿繼而引發沖突的事情經過。因此,這一要旨總結,其實強行加入了自己對其它案例及社會現象的觀察和評估,并意圖將其進行普遍推行。
這里的問題是,這一個案例能否就能成為推行一個新規則的理由和依據?這樣的要旨以及這樣的推行方式,同樣可能背離了指導案例制度的本意,會導致這一司法續造活動背負更多的負面評價。因為刑事指導案例屬于公法案例,而公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之”。總之,筆者認為,指導性案例要旨的編纂和總結不能脫離原裁判文書的案情及論證太遠,刑事指導案例更不能借此確立規則,行立法之實。而高法的6個刑事指導案例在這方面卻做得非常不錯,值得肯定和推廣[3]。
六、對高檢與公安部指導案例權的質疑
高檢和公安部如果選擇在自己權力范圍內對但還未生效的案例作為指導案例予以公布,那么這些案例根本就不具備指導的資格。因為,在我國,定罪量刑的結果均由最后的審判階段的法院定奪。裁判結論還未作出,當然不能作為范例并作為普遍參考的依據。即使他們一些有十足把握的未生效案例,作為指導偵查、工作的范例,那也是違法的,因為這將在事實上侵奪法院系統的定罪權。因此,高檢和公安部只能選擇生效裁判作為指導案例。但既然如此,從法理上,他們應當依然與高法會商,向高法建議將某些案例作為指導案例并由高法,否則依然有損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上的權威性。例如,高檢第2號指導性案例忻某殺人案的訴訟過程及裁判表明,它的確是一個檢察系統意見比浙江高院原裁判更正確的好案例,但如果最終是由高法自己而不是由高檢將其作為指導案例,可能反而對檢察院系統,尤其是對法院系統的指導價值及指導效果更好,更有利于提高我國死刑適用的準確性。而現在由高檢自己將其作為指導案例的做法,難免讓人誤解為這一指導案例就是高檢挑出來用以“告誡”乃至“嘲弄”高法及法院系統的“指導性案例”[4]。
縱覽高檢分三批的11個指導案例,我們發現,只有第一個案例屬于檢察機關能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最終結論的“不”的案例。其他10個案例則全是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生效裁判的案例。但筆者甚至認為,即使這10個案例,除第2號外,均是對法院裁判進行表揚、肯定的案例,那么由高檢將其作為指導案例,也可能是不合法治原理的。因為高檢單獨、推廣這些案例,單獨擴大其參考范圍、提高其效力等級的做法,也可能造成對最高法院及法院系統裁判權的侵犯當然,在我國,人民檢察院還有法律監督職權,上述這些結論是否恰當,還有探討空間。而且,筆者也發現,最高檢的指導案例很多是基層法院一審終審的案例,這也說明他們在選擇時也還是較為慎重的,考慮到了最高法及高級法院的權威問題。。另外,還有一個有意思的細節值得注意:僅從正式文件和正式案例的時間判斷,也是高檢先《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文件,并先的第一批指導案例。而高法在指導案例工作上的時間及進展,也是落后、被動的最后我們要說的是,對這17個指導案例的文本仔細研讀和分析后,從整體上,我們是依然肯定、支持案例指導制度的。而本文全部的意見也更多的是“幫”意見及建議,其目的依然是為了讓這一難得的,能促進立法與司法融會貫通、良性互動的司法續造制度,擁有更強大的生命力,生生不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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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科辛.德國最高法院判例:刑法總論[M].何慶仁,蔡桂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序言.
篇8
本文收集并分析了用胺碘酮治療室性心律失常90例,其中包括頑固性持續性室性心律失常34例,了解胺碘酮治療本病的療效及安全性,現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90例患者均為200401—200812月住院患者,男42例,女48例,年齡43~78歲,平均55歲,全部病例均經體表心電圖(ECG)和動態心電圖(Holter)確診,包括連發室性早搏,頻發多源性室早,短陣室性心動過速和持續性室速除外長QT綜合征;甲狀腺功能亢進8例;電解質紊亂者14例;確診為冠心病49例,擴張性心肌病14例,心肌病13例,原因不明14例。
1.2 方法 90例均在基礎疾病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用胺碘酮治療,其中影響血液流動學、高危室性心律失常患者34例均先予以靜脈注射,3~5mg/kg,隨后以1.0~1.5mg/min維持24h后改口服,開始負荷量口服0.2tid×14d,改為0.2bid×30d,后予以維持量0.2qd治療3個月,再減量隔日1次,維持1年;同時檢查甲狀腺功能。
1.3 療效標準 無持續性室速,短陣室速減少90%以上,室性早搏減少80%以上為有效。
1.4 觀察方法 全部病例治療前均查ECG、Holter、血常規、甲狀腺功能、肝腎功能和胸片,治療14d后復查ECG,第1個月后復查Holter,以后每3個月復查ECG1次,每6個月復查Holter、血常規、甲狀腺功能、肝腎功能和胸片。觀察治療前、治療期間及治療1年后心律失常、QT間期及甲狀腺功能的變化。
1.5 統計學方法 處理資料用自身配對t檢驗,P
2 結果
2.1 療效 90例患者在治療2周后均自覺癥狀明顯好轉,復查心電圖均無持續性室速和短陣室速,其中41例仍有偶發室性早搏,維持量0.2qd治療1個月后復查動態心電圖,結果有75例達到臨床有效標準,有4例出現甲狀腺功能減退;維持量治療6個月及1年后復查動態心電圖顯示,有6例室性心律失常控制不能達到有效標準,11例出現甲狀腺功能減退;由于對血流動力學無影響,而未再增加用藥劑量,結果顯示臨床有效率達93.3%,見圖1。
圖1 胺碘酮治療室性心律失常效果2.2 甲狀腺功能變化及其他不良反應 本文患者在治療1年后,有11例出現甲狀腺功能改變,TSH明顯升高,游離T3、T4減低,平均結果為:促甲狀腺素(TSH)37.14mU/L,游離三碘甲狀腺原氨酸(FT3)0.71pmol/L,游離甲狀腺素(FT4)15.28pmol/L,甲狀腺素48.12nmol/L,三碘甲狀腺原氨酸0.90nmol/L;7例出現輕度畏光癥狀;無心動過緩、傳導阻滯,無心肺、中樞神經系統不良反應。
3 討論
胺碘酮屬于廣譜抗心律失常藥,也是一種血管擴張劑,服用后廣泛分布于肝、肺、脂肪、皮膚等組織中,主要經肝臟代謝,由膽汁排泄,半衰期長且有個體差異。作用機理有延長心肌細胞的動作電位,降低竇房結和結間組織的自律性,延長房室傳導時間和不應期,擴張冠狀動脈,減少心肌耗氧量,阻滯鈣通道,抗交感活性,延長旁路傳導[1]。不良反應呈明顯劑量相關性,隨著維持劑量的減小而下降[2]。由于半衰期長,胺碘酮潛在的器官毒性更嚴重,而重要器官的毒性可能是致命的。參照北美起搏電生理協會胺碘酮實用指南,胺碘酮治療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療量和維持量標準[3],結合中國人的特點,采用負荷量和維持量的方法,維持量復發者不再增加劑量。EMIAT[4]研究顯示胺碘酮能明顯降低室性心律失常及猝死發生率。本文資料結果顯示該方案治療室性心律失常有效率達88.9%,QT間期輕度延長;治療1年后,有11例出現一過性游離T3、T4降低,出現甲狀腺功能減退癥狀;5例出現輕度畏光,無心動過緩、傳導阻滯,無心肺、中樞神經系統不良反應,無間質性肺炎、肝腎功能損害表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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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庚山.胺碘酮臨床應用的歷史和現狀[J].中國心臟起搏與電生理雜志,2001,15(5,增刊):5
篇9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的制造商、銷售商等行業主題必須以食品安全責任為保險標的投保,特定的保險人必須承保并且對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食品安全問題關系著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得不到解決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從企業角度來看,一旦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將付出巨額賠款,嚴重的有可能造成企業破產。從政府角度來看,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會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由于當前的索賠手續復雜,特別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圖逃避賠償責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費者的索賠難度。面對一些不甚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索賠。而當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時,當事企業面臨巨額賠償,由于其賠償能力有限,可能無法給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賠償。以強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險后,鼓勵消費者購買已投保食品,一旦發生事故,消費者可直接向專業的擁有足夠保險基金的保險公司索賠,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保險公司帶來新的保費增長點
一種險種以強制方式推行后,其業務規模必然迅速擴大。以交強險為例,2006年7月我國正式施行交強險制度,此后,交強險的保費收入從2007年的218.8億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億元。如果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能夠做到科學經營,將可能會給保險公司帶來巨大的收益,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三)減輕企業負擔
一旦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業將面臨巨額的賠款,造成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因三聚氰胺事件影響于2009年破產的三鹿集團是典型的案列。出現這種情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業沒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風險。企業通過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把不確定的巨額賠償化為固定的少量的保費支出,并攤入成本或流通費用。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出面賠償,減輕了企業的賠償負擔,切實保障了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四)減輕政府壓力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別是當企業無力賠償時,需要政府動用財政對受害者給予補償。以強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充分體現出國家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視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保險公司介入,在事故發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監管壓力,在事故發生后可以減輕政府的賠償壓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事前防范遠遠重于事后補救。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保險費率杠桿,設置免賠額、推行不出險優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業的安全意識,促進企業自身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企業生產活動,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引領整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三、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國,強制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呼聲已久,然而,這項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現在才逐漸具備。
(一)法律基礎已現雛形
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重點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同時授權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辦法。
(二)交強險的成功推行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提供了參考依據
交強險制度實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實現了其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強險的可喜成績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提供了依據和經驗。同時交強險的推行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諸如經營虧損的問題也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提供了前車之鑒。充分吸取交強險的經驗、教訓有助于設計出更為合理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產品。
(三)已經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國家地區給我國帶來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國臺灣地區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級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時,對于違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的,在第四十七條中明確相應的懲罰,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款、或歇業、停業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事項或食品業主的登陸等處罰。從目前來看,臺灣地區的實踐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提供了借鑒和參考。
(四)我國保險業已具備相應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24282.52億元,同比增長20.00%。到2015年底,保險業總資產已達總資產123597.76億元。保險業整體實力不斷增強,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國已經從事了多種責任保險的經營,積累了大量的經營經驗。并具備了一定的資金規模、人力資源、技術實力。
四、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通過對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給出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過程中,目前已經有《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保險法》等主要法律,但還缺少配套的法規以及細則。可以對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使之成為完整的法律體系,將極大地促進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的順利推行。
(二)加強監管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監督保險公司開發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將保險的條款與費率進行備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對食品企業的監管。加強對食品質量的檢測,及時披露有質量問題的企業。建立黑白名單制度,給消費者以提示,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據此實行差別費率。
(三)加大政府補貼力度
我國的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可能給其帶來一定的財務負擔。政府應該通過財政、稅收等手段,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投保積極性。對投保食品責任保險的食品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保費補貼。同時,給予保險公司一定補貼,促使保險公司降低保費,使得保費在食品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
(四)科學定價,開發合理的保險產品
不同的食品企業規模、經營種類有很大的不同,面臨的風險大小也大相徑庭。按照統一標準制定費率,對中小企業來說負擔較重,同時也易造成逆選擇。這要求保險公司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食品企業性質、規模、經營種類、經營地區等因素確定差別費率。同時,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確保保費在食品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同時又保證自身獲得合理盈利。這樣才能維持業務的長遠發展。
篇10
【關鍵詞】建筑機械;施工升降機;安全防護裝置;危險源辨識;安全事故;規范操作
0 引言
建筑用施工升降機由于造價較低,結構簡單,作業環境惡劣,結構構件與裝置常暴露在外,并且建筑用施工升降機多為臨時性租賃而來和使用中經常變更高度等特性,組裝、拆卸頻繁,因此建筑用施工升降機比商用電梯更容易造成事故。
1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
1.1 上下限位裝置
包括上下限位碰塊和上下限位開關,其作用是保證吊籠運行至上下指定位置時自動切斷控制電源而使升降機停止運行。上下限位開關為自復位型,上限位動作后吊籠只能向下運行不能向上運行,下限位動作后吊籠只能向上運行不能向下運行。
1.2 上下極限裝置
包括上下極限碰塊和極限開關,其作用是保證吊籠在運行至上下限位后如因限位開關故障而繼續運行時立即切斷主電源,使吊籠制停,保證吊籠往上運行不冒頂、往下運行不撞底。極限開關為非自復位型,只有通過手工操作才能復位。上限位開關和極限開關用螺栓連接在安全器座板上,下限位用螺栓連接在驅動架上,限位和極限碰塊安裝在導軌架上,每次標準節接高或轉移工地都必須重新調整碰塊位置,確保升降機安全運行。升降機正常運行時應經常檢查這些碰塊和相應開關之間的位置是否準確,以保證各開關動作準確無誤。
1.3 門限位開關
門限位開關是保證吊籠各門在開啟狀態下吊籠不能運行的電氣保護裝置,包括吊籠門限位、吊籠頂部翻門限位、吊籠底部翻門限位、護欄門機電聯鎖裝置等。所有開關都裝有相應的碰塊,任何門限位動作都將切斷控制回路電源,使吊籠停止運行。升降機正常工作時應經常檢查這些碰塊和相應開關之間的相對位置,確保動作準確無誤。
1.4 防墜安全器
一般工地上使用中的升降機都必須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墜落試驗。對出廠兩年的防墜安全器必須送到法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檢測試驗,以后每年檢測一次。安全防墜器的好壞并不能通過外部觀察就能判斷,只能通過試驗和送檢才能評估。因此很多工地的安全防墜器并沒有按照要求送檢,所以為安全埋下了重大的隱患。
1.5 緩沖器
施工升降機上的緩沖器的施工升降機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有一定的強度,能承受升降機額定載荷的沖擊,且起到緩沖的作用。一般情況下,每個吊籠對應的底架上裝有兩個圓錐卷彈簧。
1.6 急停開關
當吊籠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種原因的緊急情況時,司機應能及時按下急停開關,使吊籠立即停止,防止事故的發生。急停開關必須是非自動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
1.7 樓層通道門
施工升降機與各樓層均搭設了運料和人員進出的通道,在通道口與升降機結合部必須設置樓層通道門。此門在吊籠上下運行時處于常閉狀態,只有在吊籠停靠時才能由吊籠內的人打開,應做到樓層內的人員無法打開此門,以確保通道口處在封閉的條件下不出現危險的邊緣。
1.8 通信裝置
由于司機的操作室位于吊籠內,無法知道各樓層的需求情況和分辨不清哪個層面發出信號,因此必須安裝一個閉路的雙向電氣通信裝置,司機應能聽到或看到每一層的需求信號。
1.9 地面出入口防護棚
升降機在安裝完畢時,應及時搭設地面出入口的防護棚。防護棚搭設的材質要選用普通腳手架鋼管,防護棚長度不應小于5m,有條件的可與地面通道防護棚連接起來。寬度應不小于升降機底籠最外部尺寸。其頂部材料可采用50cm 厚木板。
1.10 過壓、欠壓、錯相、斷相保護
在當出現欠電壓、過電壓、電氣線路出現錯相和斷相故障時,過壓、欠壓、錯相、斷相保護裝置動作,使施工升降機停止運行。
1.11 防松繩開關
施工升降機的對重鋼絲繩或提升鋼絲繩的繩數不少于兩條且相互獨立時,在鋼絲繩組的一端應設置張力均衡裝置,并裝有由相對伸長量控制的非自行復位型的防松繩開關。當其中一條鋼絲繩出現的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或斷繩時,該開關將切斷控制電路,吊籠停車。采用單根提升鋼絲繩或對重鋼絲繩出現松繩時,防松繩開關立即切斷控制電路,制動器制動。
1.12 超載保護裝置
施工升降機裝有超載保護裝置,應對吊籠內載荷、吊籠頂部載荷的超載起保護作用。對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超載檢測應在吊籠靜止狀況進行,超載保護裝置應在載荷達到額定載重量的90%時給出清晰的報警信號,并在載荷達到額定載重量的110%前中止吊籠起動(對貨用施工升降機不設報警功能);在設計和安裝超載指示器、檢測器時,應考慮到進行超載檢測時不拆卸、不影響指示器和檢測器的性能;應防止超載保護裝置在經受沖擊、振動、使用(包括安裝、拆卸、維護)及環境影響時損壞。對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超載檢測應在吊籠靜止狀態進行,超載保護裝置應在載荷達到額定載重量的110%前中止吊籠起動。
1.13 基礎圍欄
基礎圍欄應裝有機械連鎖或電氣連鎖,機構連鎖應使吊籠只能位于底部所規定的位置時,基礎圍欄門才能開啟,電氣連鎖應使防護圍欄開啟后吊籠停車且不能起動。有相當多施工升降機,在吊籠接近圍欄門時,吊籠底部壓住一根橫梁向下運行,通過換向滑輪鋼絲繩帶動圍欄門向上開啟,這是不允許的,很容易給圍欄外附近的人造成傷害。
2 施工升降機典型安全事故分析
2.1 立柱導軌倒塌的主要原因
施工升降機工作時,并不存在塔機那樣很大的傾翻力矩,但是仍然時常有這樣的事故發生。因為大家都忽視了一些安全細節,風力矩就是一個重要的外來負載。其次是升降機安裝時沒有嚴格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夯實基礎,后者是基礎靠近邊坡或立在地面受力不均的地方。也可能存在趕工期,而導致基礎混凝土沒有發酵,急于使用。其次,可能是升降機生產商不負責的質量問題,設計安裝問題等情況。
2.2 吊籠和平衡重下墜主要因素
吊籠下墜時一般有安全防墜器保護吊籠使得吊籠緊急制動,除非安全防墜器故障或未安裝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吊籠和平衡重下墜主要原因有:安裝時,或者因為長時間使用使得傳動板與吊籠的聯接螺栓松動,背帽松脫、連接銷松脫;天輪安裝不穩,或擋繩板間隙太寬,對重鋼絲繩跳出卷筒外;鋼絲繩磨損嚴重,疲勞損害嚴重,又不更換;沒安裝超載保護器,長期超載工作。
2.3 籠內物品下掉傷人
經常出現,吊籠內物品多而亂。然后護欄裝配不合理,使得物料因為升降機啟停等操作而松動,掉出籠外而傷害到樓下的施工人員。時常存在,運送體積較大或者較長施工物料時,物料超出吊籠體積,當吊籠工作時碰到籠外結構而發送物品墜落。同時,升降機定期檢修時安全員操作不規范,高空檢修時物品亂放,當升降機工作時因為振動后其他使得物品或工具墜落傷人。
2.4 違規操作機械系統傷人
當進行檢查時,施工人員擅自開動升降機導致傷人。如齒輪齒條嚙合處,或鋼絲繩纏繞手指頭等。升降機底部不裝圍護欄,下面有人,上面在開機,很容易意外傷人。沒有正規的管理制度,隨意旁路安全防護裝置,使安全裝置不能有效的工作。因為節約成本,一系列的安裝裝置不進行定期的年檢,損壞或者磨損的裝置不更換等。
3 結束語
總之,如何確保升降機安全可靠地工作,成為升降機各環節所有安全人員不斷追求的目標。只有優化升降機結構設計、規范施工人員維護保養流程、明確安全員檢查要求、嚴格落實并執行各個規范,才能切實將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降至最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