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亭房整治通知
時間:2022-11-05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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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綜合管理水平,依法規范占用城市道路設置亭房行為,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占道亭房進行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及目標
本通知所稱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區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設置的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臨時設施、各類執法崗亭及環保公廁等。
(一)工作原則。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設置應堅持統一規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規范設置的原則。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占道亭房在設計和建造時要體現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亭房衛生,整潔干凈,使亭房成為城市的靚麗風景。
(二)工作目標。
根據《**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五城同創”總體目標和要求,堅持優化人居環境、還路于民的原則,按照“**市58條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規劃”的內容,對現有的亭房進行綜合整治,通過治理,切實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監管水平,促進城市長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進展。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城區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市城區占道亭房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占道亭房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市容局,辦公室主任由趙雙科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占道亭房綜合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并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務及步驟
(一)工作任務。
對符合規劃的亭房予以保留,加強管理;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報亭,向次干道、巷道、商場(市場)、社區進行分流,對部分非書報亭房、破舊亭房、無業主純屬占道經營雜貨的亭房予以取締。
(二)工作步驟。
首先對城市主干道上的亭房重新進行規劃;其次對已經審批設置的其他亭房向次干道、巷道、住宅小區分流或取締;嚴格控制數量,對不符合城市規劃及設置標準的予以取締。
四、整治標準
(一)占道亭房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質量標準。郵政報刊亭設置標準:長3.5米、寬2.5米、高2.5米;**晚報亭設置標準:長3.82米、寬1.82米、高2.3米。其他經批準設置的亭房,根據場地實際情況,選擇以上一種標準進行設置。
(二)不得設置占道經營性亭房的范圍:
1.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30米范圍內;
2.主次干道交叉路口20米范圍內及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口20米范圍內;
3.公交站點及兩側各20米范圍內路段;
4.殘疾人專用道、盲道;
5.人行道寬度小于4米的路段;
6.城市道路快車道;
7.城市各類地下管線出入口、各類井蓋;
8.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占道亭房的區域。
五、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區負責本轄區占道亭房的日常監管、衛生保潔等工作。
(二)市市政市容局對各區初審后符合條件的亭房給予審核,按照城市占道亭房規劃、設置標準及各項條件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如審核同意由各區審批。市市政市容局要加強對已經批準的占道亭房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各區、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對不按規劃、設置標準、設置效果、擅自變更占道亭房用途、轉租或轉讓以及擅自設置的占道亭房依法予以查處。對雖經批準,但違規設置及違規經營的占道亭房,給予批評、取締;對未經審批,擅自設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締。
(四)市規劃局、市執法局、市公安局、**晚報社、市郵政局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執法局對設置的交警崗亭、治安聯防崗亭、行政執法崗亭應定期維護保養。
(五)由市市政市容局負責牽頭會同各區及相關單位和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占道亭房整治工作,待整治完畢后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規范設置的占道亭房進行日常管理。市創建辦負責按照《**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對各區占道亭房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將占道亭房的日常檢查情況納入城市長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六、依法加強對占道亭房的后續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會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隨意設置各類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設置,由亭房經營單位向所在轄區提出申請,由各區初審后報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審核。
(二)各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收到占道亭房設置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占道亭房設置規劃和城市市容標準的,上報市市政市容局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設置占道亭房應當按照批準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四)所有在我市經營的書報亭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各區批準后方可經營,經營期限為1年。**晚報、郵政報刊亭應按其亭房總數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崗、特困等弱勢群體,由各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安置事宜。
(五)經審批設置的占道亭房,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設置又無正當理由的,原批準手續作廢。
(六)已經審批且尚在批準期限內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書面通知占道亭房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對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頂出現銹蝕、損毀、變形、污濁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恢復完好。
(八)申請設置占道亭房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不含個體工商戶)標明經營范圍;
3.占道亭房設計圖、彩色效果圖。
(九)已經審批設置的其他占道亭房(**晚報、郵政報刊亭、各類執法崗亭除外),設置期滿后不再批準設置;凡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各類亭房,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十)所有經審批設置的占道亭房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證照齊全,亮證經營;
2.按規定的地點、范圍、經營項目規范經營,并辦理相關證照,不得擅自改變亭房用途及超范圍、超面積經營;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廣告,張貼宣傳畫;
4.禁止轉租、轉讓;
5.保證經營地點及周邊衛生整潔,自備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實行垃圾袋裝,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置及保潔費用;確保用電、用火等安全;
6.不得損壞道路、上下水、綠化等公用設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義務承擔亭房周邊5米范圍內清掃冰雪、市容保潔、綠化管護等工作;
8.守法經營,服從管理,按時繳納各項稅費。
(十一)設置占道亭房應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按相關規定核定,由繳費人員到指定窗口繳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維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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