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服務中心通知
時間:2022-11-22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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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根據區委《關于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發〔20〕12號)精神,為進一步優化全區經濟發展環境,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經區政府籌備組組長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區投資服務中心。
一、組織領導
二、工作職責
1、負責為****區內各類企業和擬進區投資者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投資引導等服務。
2、為投資者代辦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各類審批手續。
3、幫助投資者協調聯系投資建設中的規劃、用地、水電、環保、消防、衛生等事宜。
4、協助區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處理有關外來投資者的投訴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5、組織區內投資企業對相關服務單位進行評議,負責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相關服務單位的服務工作情況。
6、樹立“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事事關系****形象”的大局意識,按照“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的服務宗旨,為區內企業與投資者提供全程優質服務。
三、工作制度
1、中心負責研究制定全區為投資者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并加強督促檢查;中心辦公室負責中心的日常事務,組織協調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2、區投資服務中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加強協調與領導,通報中心工作開展情況,解決有關問題,并對有關事項做出決定。
3、中心辦公室應與各成員單位保持經常聯系,加強互相溝通與協調,共同作好工作。
4、對需要聯合辦理的“特辦”業務,由中心主任或辦公室主任臨時召集相關單位聯合辦理。
5、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中心辦公室的聯絡員,具體負責完成中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6、對不能勝任工作、落實工作不力的聯絡員,中心應及時向所屬成員單位通報,成員單位要根據情況及時對人員進行調整。
7、各成員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調整中心辦公室聯絡員的,應及時告知中心辦公室。
四、考核獎懲
區政府將把成員單位參與支持區投資服務中心工作的情況作為行風評議、政風評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對為投資者提供高效服務、重視中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消極應付、落實不力甚至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根據規定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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