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22 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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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一、為使政府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施政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及省、市政府各項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區委的各項決策部署,認真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堅持民主協商,接受區政協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增強全局觀念、群眾觀念,不斷開拓創新,嚴格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強化組織紀律性,敬業愛崗,勤奮學習,廉潔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區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領導下,對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統一領導,區政府各部門、單位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同時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促進行政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要精減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區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六、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承擔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區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十、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區政協、區人武部領導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參加會議人員范圍。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
2、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3、討論通過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
4、通報有關全區工作的重要情況;
5、討論其他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3次。
十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人武部一名主官、區政府黨組成員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2、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討論報請市政府或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4、討論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
5、討論決定區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政策;
6、討論決定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7、討論研究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集。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問題,必須在事前協調好,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
十二、區長辦公會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由區長或區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安排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項。
十三、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或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十四、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送常務副區長簽發,必要時報區長簽發。有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負責同志簽發。
十五、盡量減少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凡區政府召開全區性的大型會議,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臨時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并報區長批準。
十六、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要嚴格控制,一般不邀請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出席,必須報區政府批準。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堅決不開,能合并開的會合并召開,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
公文審批制度
十八、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符合國務院《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2〕23號)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十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區長審批。
二十、省、市政府及其辦公廳和市政府各部門發給區政府的公文,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后轉有關單位承辦。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送區政府。
二十一、簽批公文時,主簽批人應寫明意見,并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簽批人也應簽署“擬同意”、“同意”或其他具體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要簽署明確的意見,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二十二、區政府的決定和行政規章,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區長簽署。
二十三、以區政府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批;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審后再簽發。其中屬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經分管的副區長審核后,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系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視情審核簽發;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文內注明“經區政府研究”、“經區政府同意”或“經區政府領導同意”的,須由分管副區長或區長簽發。
二十四、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并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之上右側位置標明簽發人、簽發人姓名,同時,發文字號移至左側。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單位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報告等,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文檔室,辦理收文手續,按區政府辦公室運轉程序送簽,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凡需要區政府主要領導簽批的文件,必須先由分管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在未經收文處理的文件上簽批。要求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批轉的文件,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二十五、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單位自行發文;須經區政府審批的事項,按辦文程序報區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后,也可由部門發文,文中注明“經區政府同意”或“經區政府領導同意”;需要與有關部門聯名發文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
二十六、部門給區政府的工作請示,涉及其他部門的,報文前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協商,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矛盾和問題上交區政府。經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必須具體列出有關部門不同意見的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區政府,由區政府分管領導負責進行協調或決定。
二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盡量減少發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凡上級已有明確規定,本級無需作具體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將原文翻印下發。提倡部門協商辦事,能以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區政府各部門除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復意見外,一般不得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發文。
學習制度和調查研究制度
二十八、區政府常務會議每月集中學習1次,聯系工作實際和每位領導成員的思想實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思想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技、市場經濟和法律等知識。區政府每季度安排1次法制講座。
二十九、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每次調研課題都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計劃的完成。
三十、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要帶頭調查研究,每年應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下基層開展調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況,指導面上工作。對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和重點難點問題,區政府領導成員每年原則出1—2個專題進行深入調研。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一、為保證區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以及各類慶典、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確需出席的,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和領導分工,提出統籌安排意見,報區長批準。切實減少領導同志陪會、同一會議安排多位領導同志講話等現象。區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
三十二、區長、副區長,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負責人出訪,嚴格執行省外事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因公出訪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合發〔2002〕32號)以及區委、區政府的有關規定。
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三、區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區長應聽取和集中班子成員的意見;副區長分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向區長報告,也可直接向區委主要領導報告。區政府領導成員應經常深入基層和分管部門,了解、研究、解決問題。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匯報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三十四、區長、副區長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出差(出訪),應嚴格按照區委《關于****區領導干部外出開會、學習、參觀、考察等的若干規定》(****辦發〔2002〕14號)執行,事先要按要求請示報告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出前,要將離肥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委總值班室、區政府辦公室。
外出審批手續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辦理。
工作效能制度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建立和執行服務承諾、首問責任、限時辦結、效能考評制度,明確崗位責任、辦事程序和辦文辦事時限,并強化督查獎懲、狠抓落實。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在處理本職工作時要簡捷高效;對涉及其他機構、人員的事項,要積極聯系、協商、支持配合。凡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各有關部門辦理的文件和其他事項,以及區政府辦公室轉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各部門要抓緊辦理,不得延誤,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如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畢;由部門審批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復;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的,應在回復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辦公室說明原因。對不按規定時限回復且無正當理由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政務公開制度和聯系人民群眾的制度
三十七、區政府的文件和會議內容,不涉及保密內容的,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可向社會公布,使群眾了解情況。區政府出臺的有關重要舉措,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可以通過報紙、電臺等形式公開。
三十八、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能職責、辦事程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基層和群眾,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
三十九、加強同各派、各人民團體以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及時通報區政府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和建議。
四十、區政府建立區長接待群眾來訪日制度,并通過區長熱線電話等,拓寬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渠道,關心群眾疾苦,解決群眾困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