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來煤加工政策通知

時間:2022-12-18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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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來煤加工政策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電煤協調會議精神,為縮小電煤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距,提高供煤企業供煤積極性,鼓勵發電企業多渠道、多方式購進電煤,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實施來煤加工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來煤加工范圍、補貼標準及用電價格的確定

(一)來煤加工范圍

滇東電廠、曲靖電廠、宣威電廠、昆明電廠、昆明二電廠、小龍潭電廠、陽宗海電廠、巡檢司電廠新廠、大唐紅河電廠、滇能彌勒電廠等10個火電廠的進煤量。

(二)電煤補貼標準。

根據各火力發電企業購進電煤煤種、熱值等情況,按照下表標準對電煤實行補貼:

來煤加工政策電煤補貼標準表(略)

在執行上表補貼標準的同時,從麗江市、貴州省購進的電煤達到補助最低熱值及以上標準的,每噸再給予運輸補貼50元;從昭通市購進的電煤達到補助最低熱值及以上標準的,每噸再給予運輸補貼70元。在來煤加工政策實施期間,省經委可根據電煤市場價格和電廠進煤情況以及電網運行情況,對電煤補貼標準作適當調整。

(三)來煤加工電費收取范圍及標準

對****省所有工業企業(包括躉購轉供的工業企業)下網電量征收來煤加工電費,即在工業企業用戶生產用電現行目錄用電價格的基礎上每千瓦時收取0.04元來煤加工電費。

二、來煤加工電費收取及電煤補貼時間

從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對工業企業生產用電收取來煤加工電費;從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對各燃煤火電廠進煤給予補貼。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我省煤電價格聯動方案,來煤加工政策即停止執行。

三、來煤加工電費的管理

來煤加工電費由各供電單位收取,逐級上交****電網公司,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不交納或者不足額交納來煤加工電費的用電企業,由供電企業對其實行停止供電。

各燃煤火電廠每月根據進煤量、煤質和電煤產地填寫來煤加工審報表(見附件),在次月3日前報當地經委,各地經委匯總審核后在10日前報省經委。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每月核定,并根據核定的進煤量、煤質和電煤產地核撥來煤加工補貼。各州、市電煤協調辦或火電廠要按照供煤量、煤質和電煤產地,按月將補貼兌現到各供煤單位。省經委將不定期跟蹤檢查補貼的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未如實上報進煤量、煤質和電煤產地的單位,一經查實,取消其補貼單位資格,并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四、來煤加工電費的稅收問題

有關來煤加工電費增值稅的稅收相關問題按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來煤加工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云國稅發〔2007〕98號)執行,即****電網公司所收取的來煤加工資金在供電環節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17%全額征稅,各供電局對收取的來煤加工資金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預征率預繳稅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電網公司按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后,將稅后的來煤加工資金返還給各火電廠。火電廠收到來煤加工資金后開具普通發票給****電網公司(品名開具來煤加工補貼費),再將來煤加工資金返還給各供煤企業。各供煤企業收到來煤加工資金后開具普通發票給各火電廠(品名開具來煤加工補貼費)。火電廠和供煤企業兩個環節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也不視為“平銷返利”沖減當期進項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