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扶持監督制度
時間:2022-12-18 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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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全省移民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促進移民干部和相關人員恪盡職守、堅持原則、講究效率、公正辦事,杜絕和減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預防違法違紀問題發生,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生產生活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17號,以下簡稱《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財政、移民、審計、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檢查、審計計劃,定期進行檢查;監察機關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況納入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范圍,發現問題及時督查糾正、查處。
第三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法規情況;
(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開展情況;
(三)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征收、撥付、使用、管理情況。
第四條監督檢查的方式
(一)建立社會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和移民群眾來信來電舉報;
(二)走訪移民群眾;
(三)不定期地對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進行檢查、審計。
第五條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下列情形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按照《意見》中規定的范圍、對象、標準開展工作,自行其是,隨意擴大政策口子;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和內容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亂審核、審批,弄虛作假、高估冒算、虛報冒領;
(三)對后期扶持資金不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計收、解繳,擅自減、免、緩征;
(四)搭車亂收費,隱瞞、滯留、擠占、挪用、截留后期扶持資金;
(五)不按照后期扶持計劃及時撥付資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對移民反映的情況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和后果的。
第七條追究行政責任人的過錯,應根據不同情節,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情節和后果較輕,責成責任人做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和后果較重,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
(四)情節和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由監察機關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對徇私枉法、嚴重失職、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追究的過錯責任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并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處理。對給予紀律處分的責任人,必要時可以調離崗位。
第八條損害移民合法權益依法予以行政賠償的,由本單位先行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九條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復查或復核。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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