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資處置審批制度通知

時間:2022-12-18 1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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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資處置審批制度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明確處置權限和審批程序,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等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人民政府出資并授權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省屬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折價入股,利潤上繳等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適用本制度;其他國有資產處置行為,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債權的,其處置方案應征求債權人意見。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領導主持,省國資委、發展改革委、經委、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審計廳、環保局等省級部門共同組成的國有資產處置協調機制,形成聯動,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研究、協商,提出處置的意見建議。同時,省國資委成立重大資產處置專家委員會,作為輔助決策機構,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的方案預審和咨詢論證,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第七條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一)將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整體無償劃轉或者將省屬企業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另一省屬企業的,由省國資委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省屬特大型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省屬大型企業由省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省屬中小型企業、重要子企業由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二)省屬企業其他子企業國有產權在省屬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省國資委批準。

(三)省屬企業內部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由省屬企業決定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省屬企業重要子企業(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凈資產總額超過母公司凈資產總額10%以上的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凈資產總額雖不足母公司凈資產總額的10%,但掌握企業重要生產要素和資源,從事主營業務的核心全資或控股子企業;省人民政府或省國資委認定的其他重要子企業等。

第八條國有產權有償轉讓:

(一)有償轉讓省屬企業國有產權或者省屬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份的,由省國資委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轉讓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致使省人民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轉讓金額在1億元以上(評估值,下同)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轉讓省屬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或轉讓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由省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二)有償轉讓省屬企業重要子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國有產權的,由省國資委會簽省財政廳后批準。

(三)有償轉讓省屬企業所屬其他子企業國有產權的,由省屬企業決定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四)國有產權有償轉讓涉及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國有產權有償轉讓應當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底價,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六)除經批準的協議轉讓外,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通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有關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公開交易。當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并報省國資委按照權限處理。

(七)有償轉讓省屬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全額解繳省級財政。

國有產權轉讓屬協議轉讓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或省國資委批準;不屬協議轉讓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鑒證。否則,屬違規轉讓,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

第九條國有資產折價入股:

(一)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存量國有資產折價入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由省國資委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折價入股致使其他投資主體擁有控股地位或折價入股金額在10億元(評估值,下同)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折價入股金額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由省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二)省屬企業的子企業以國有資產折價入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由省國資委批準。

(三)國有資產折價入股應當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利潤上繳: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利潤及省屬國有控股企業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上繳的比例,由省財政廳商省國資委核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國有產權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折價入股等國有資產處置行為中涉及資產損失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省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省國資、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糾正資產處置中的不規范行為;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務公開、公示和職代會等制度,發揮職工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作用。

第十三條本制度規定以外的其他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