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監察制度通知

時間:2022-12-18 0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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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監察制度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節能監察辦法》、《****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辦法》、《****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省節能獎勵辦法》、《****省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省重點行業企業技術節能實施意見》、《****省重點用能企業節能對標管理實施意見》、《****省電網節能經濟調度實施意見》、《****省鋼鐵工業節能降耗實施意見》、《****省煤焦行業節能減排實施意見》、《****省水泥工業節能降耗實施意見》、《****省黃磷行業節能降耗實施意見》等12個節能降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全社會合理用能,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監察,是指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技術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經濟委員會是本省節能監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監察工作。

州(市)、縣(市、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科技、商務、農業、統計、質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察工作。

第五條節能監察堅持公正、公開及教育與處罰、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舉報,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情況屬實的予以獎勵。

第二章節能監察職責

第七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技術標準;

(二)普及節能知識,推廣與傳播先進節能技術和信息,指導用能單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監督檢查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技術標準的情況;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

(五)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舉報;

(六)依法查處節能違法行為。

第八條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在執法時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培訓、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節能監察實施

第九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對用能單位下列情況實施監察:

(一)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產品的情況;

(二)用能單位主要耗能設備按國家標準定期進行能效測試,以及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情況;

(三)公共設施、賓館、商廈、寫字樓、各類經營場所用能情況;

(四)用能單位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以及制定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情況;

(五)用能單位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六)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規定情況;

(七)能源生產、加工、檢驗、測試、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情況;

(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以及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行業設計規范情況;

(九)重點用能單位執行能源審計情況;

(十)能源生產、經營、使用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技術標準的情況。

第十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維護被監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將節能監察的時間、內容、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二條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可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印、拍照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二)對能源使用單位進行能源利用狀況監測,對用能產品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

(三)對用能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對有關場景進行錄像、拍照;

(四)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復;

(五)制止、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變化的;

(二)受理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技術標準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被監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篡改證據。

第十五條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確認,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為的,應當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改進意見,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改進。

第十七條節能監察行政主管部門在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違法違規情節較輕的,應當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采取改進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節能監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