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通知

時間:2022-12-26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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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認真落實《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云發〔20****〕21號)精神,全面推動七彩****保護行動深入開展,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環境影響評價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節約、清潔、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加強宏觀調控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領導,堅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在重大決策、區域開發、項目建設、評優創先等方面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一票否決。

二、統籌規劃,全面推進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出臺重大決策、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堅持生態立省、環境優先的思想,牢固樹立環境代價、生態成本的觀念,按照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積極開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統籌考慮人口分布、產業發展、生產力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等需要,兼顧資源承載力、環境容納力、生態功能區劃等要求,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統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生態功能區劃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切實做好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等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10類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源頭上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負責委托或者組織編制,由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查。

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重點抓好有關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區域規劃和流域水電開發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到2008年10月1日,上述規劃未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一律不予審批其中的建設項目影響環境評價文件;到2009年10月1日,對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10類專項規劃中的項目,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齊抓共管,從嚴把關

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行業準入制度。對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計劃,未做到“上大關小、以新帶老、區域削減”替代,不履行承諾、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以及不依法及時足額上繳排污費的地區或者建設單位,環境保護部門要實行區域或者單位停批。對超過污染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規定,不符合生態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其他有關專項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一律不得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未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委、經委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國土、林業部門不得批準用地,銀行不得給予貸款,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質監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對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出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要求,以及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關、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和跟蹤評價。

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糾正項目建設中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達不到試生產、竣工驗收要求的項目,不得許可試生產和通過竣工驗收。

四、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有關部門、建設單位、評價單位、技術評估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申報、受理、技術評估、行政審批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行政審批責任制,防止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的缺位、越位和錯位。要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與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三同時”監督,建立和完善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環境保護聯動監督機制。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盡快完善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權限的規定,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對位于世界自然或文化遺產地、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脆弱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等環境敏感區的污染較嚴重和對生態影響較大的項目,要按照從嚴的要求適當調整審批權;對其他污染較小和生態影響較輕的項目,要下放審批權。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一站式”服務、“一條龍”審批的要求,加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報、審批和驗收的網絡系統,并在網站上公布項目審批和驗收的進展和結果。

五、強化監督,嚴格執法

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審批和環境保護驗收程序、時限、要求、結果等信息,公布企業的違法事實及其查處情況,促進行政機關決策的透明化、科學化、民主化。在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對環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應當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建設單位應當公開環境保護情況,公開擬建項目和開發計劃的環境信息,公開存在的環境問題、擬采取的對策措施和整改結果。要進一步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備案制度,加強內部的層級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要充分發揮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公眾社會監督的作用,促使行政機關監管有力、執法到位,督促建設單位嚴格依法辦事、誠實守信。

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未經環境保護許可擅自投入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擅自投產或者運營,在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技術評估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導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嚴重生態破壞事件,依法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中玩忽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提供用地和貸款、發放營業執照、生產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擅自批準有關綜合規劃和10類專項規劃,不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承諾致使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長期得不到落實等行為,要依法堅決查處,堅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