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農民隨遷子女教育通知

時間:2022-03-10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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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農民隨遷子女教育通知

各市、縣(區)教育局:

為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問題,近年來,我省各地采取了積極措施,以公辦中小學為主,建立了一批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定點就讀學校,初步保障了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同等待遇。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動兒童尤其是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各地要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承擔起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政府責任,近階段仍然將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就學問題作為城鎮義務教育普及工作的重點來抓,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的權利得到保障。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籌領導下,協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中小學校布局規劃。根據城鎮未來建設規模和城鎮人口包括流動人口的增長趨勢,將流動兒童尤其是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教育納入城鎮中小學校建設規劃,新建或擴建一批中小學校,切實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就學問題。

三、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實際居住情況劃定義務教育服務學區或定點學校,保證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就近入學。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小學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2公里,走讀單程不超過30分鐘,初中走讀單程一般不超過45分鐘。

四、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協同當地政府及街道社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的登記工作,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齡兒童按時入學。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應依法送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子女按時入學。子女在流入地入學或中途轉入流入地學校就學的,應主動向教育部門提出就學申請,并提供流出地戶籍證明、流入地暫住證明以及相對穩定的務工就業有關證明(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等材料,中途轉學或借讀的,需提供流出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學籍證明。

五、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20*年春季開始,各地應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納入流入地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應按各中小學校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的實際在校生數撥付經費,預以保障。在流入地義務教育本服務區學校就讀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一律與城區學生同等收費,免收學雜費,不得收取借讀費、擇校費等,并將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納入當地家庭貧困學生救助范圍,予以資助。

六、建立健全流動兒童學籍管理制度,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入學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其建立義務教育學籍,在流入地完成義務教育并達到畢、結業標準的,流入地教育部門應為其發放相應的畢、結業證書。中途轉學或借讀的,教育部門應為其在流入地或回流出地就學建立綠色通道,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提供相關學籍證明,安排就讀學校。

七、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升入高中階段學校提供方便。在流入地建立學籍并完成了義務教育的,可就地參加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和報考高中階段學校。具體政策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八、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和研究,在教學和獎學評優等方面應與城鎮學生一視同仁,在教育上應給予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更多的關心和關愛。

九、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在學生入學時要對學生情況進行詳細登記,每學期開學后定期統計,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就學情況要做到及時了解、掌握。

十、各市教育局要根據本地流動人口尤其是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管理辦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制度和辦法,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同等待遇。

人口流動,農民進城務工就業,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現,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每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本著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扎實地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