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時間:2022-03-10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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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衛生部《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河南省領域內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業食品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進行監督,鼓勵和支持有關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業食品采購和進貨驗收的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餐飲業經營者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索證、驗收以及臺賬記錄等工作。臺賬存放應方便查驗。
負責食品索證、驗收和臺賬記錄的人員應掌握餐飲業常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食品衛生基本知識及感官鑒別常識。
第五條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制度的食品種類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農產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索證項目。
第六條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食品時,應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并現場查驗產品一般衛生狀況和包裝、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采購食品的,應索取并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合同。
第七條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現場查驗和索證:
(一)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采購食品時,應按照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并經供貨商簽字或蓋章。非批量采購食品時,應索取購物憑證。
(二)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
(三)采購生豬肉的,應查驗確認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及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采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
(四)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查驗該產品是否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并索取購物憑證。
第八條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進貨驗收和臺賬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進行臺賬記錄。
臺賬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臺賬格式見附件(餐飲經營單位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
從固定供貨基地或供貨商采購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證明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臺帳。
第九條餐飲業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畢后6個月。
第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者食品索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索證: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現場查驗食品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法規或標準要求,查驗供貨方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和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包括由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出廠合格證明、符合行業或企業產品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或經過計量認證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檢驗合格報告等。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票、收據、信譽卡等。
批量采購:是指一次購進一個以上包含多個最小銷售單位的出廠包裝的采購行為。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河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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