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用印章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30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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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民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國民航CA981航班客機被劫機犯張振海劫持到日本,這一事件嚴重威脅了飛機和旅客的安全,給國家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暴露出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現已查明,為劫機犯代購機票的張紹勤(男,51歲,原首都機場邊防局安全檢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職,現在押),于年受聘到"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工作,負責購買飛機、車、船票事務。該會購票用的介紹信均由張紹勤自行填寫。張紹勤因親戚關系為張犯一家代購機票時,使用了去年9月為"房改研究班"學員購票后剩余的蓋有"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印章的空白介紹信。而"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系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成立的民間學術團體。1年該"研究會"曾要求公安機關為其刻制公章,因手續不全,被拒絕后,便違法以高價在個體攤點私刻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和"全國研究所聯誼會"兩枚公章。
為嚴肅法紀,北京市公安機關于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印章,依法傳喚了該會主要負責人,并建議他所在的單位(北京現代管理學院)給予行政處分。鑒于"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民政部已于年4月4日令其解散。為了吸取這一事件的教訓,切實加強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社會團體和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對非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應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關規定收繳其印章。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沒有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由該組織負責人承擔責任。
二、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34號文件),健全內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公用印章的,應建議主管業務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三、在有關部門就社會團體刻制印章作出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刻制印章單位的委托書,批準刻制社會團體印章。
四、公安機關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對刻字業的管理,取締無照刻字攤點,嚴肅查處非法刻制印章的個體攤點。對違反規定承制公章的,公安機關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并由其承擔與使用印章造成的后果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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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