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30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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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就本區紅十字會團體會員的管理制訂如下辦法:

一、凡本區區域內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市紅十字會條例》,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熱心紅十字事業,樂于奉獻者,均可以單位名義提出申請,自愿加入區和街鎮的紅十字會組織,經批準后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為了便于開展紅會工作和活動,區級機關、委辦局、社會團體、部市屬單位、學校、區屬醫療機構、專業站所和區紅十字會理事所在單位的紅會組織,可作為區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其它單位可作為街鎮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對一些情況特殊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操作方便的原則,由區紅會與街鎮紅會等有關方面協商確定。

三、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入會須由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或街鎮紅十字會批準后發給團體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和市紅十字會中、小學、企業、醫院等開展紅十字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會費。

五、區、街鎮紅十字會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會費,做好會費收繳、使用的登記、備案、存檔工作,每年要向其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并接收上級組織、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六、區、街鎮紅十字會要為團體會員參加紅十字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充分發揮團體會員的作用,組織團體會員積極開展紅會工作和活動,并作好其相關記錄。

七、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由區紅十字會統一制作團體會員證及團體會員標牌。

八、本辦法經區第四屆紅十字會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本辦法解釋權屬區紅十字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