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新型體系通告

時間:2022-06-22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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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新型體系通告

從年開始,我縣確立了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逐步建立多位一體,城鄉統籌、政府責任明確、組織保障有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工作目標。各鄉鎮各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體系,社會救助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深入實施“兩大戰略”、實現“兩大目標”,建設“平安”,各鄉鎮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切實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蓋,多層次、相協調,高效率、可持續”的工作要求,鞏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進一步加快推進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健全對困難群眾的長效救助機制。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完善我縣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水平相適應的正常增長機制,在應保盡保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我縣實際,從年6月份起,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20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120元。今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最低工資調整情況定期統一調整。同時,要健全價格上漲動態補貼制度,根據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物價上漲較快年份,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困難群眾實行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的意見》(政發〔2004〕52號)的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價補貼。

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的動態管理,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計算辦法,糾正和查處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同時,民政部門要研究制定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核查、核算辦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并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分檔發放保障金。按差額發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救助對象,按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按程序及時減發或增發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機制,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對象,要按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并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勵引導其通過勞動自食其力、脫貧致富。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制度,組織有一定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參加社區(村)范圍內的保潔、保綠、保安等公益性服務勞動。

二、建立完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

分層分類救助制度是針對各類社會困難群眾的困難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層、分類的基礎上,給予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專項救助的制度。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要堅持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的原則,整合各類社會救助資源,發揮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水平。

合理確定救助層次。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對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應的各項社會救助政策;對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分別按年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20%兩個層次給予專項救助(救濟、幫扶)。具體救助(救濟、幫扶)辦法和標準由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積極實施分類救助。根據困難群眾致貧、致困的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救助:因下崗失業或就業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在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人事勞動等部門要通過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或提供就業崗位,幫助其實現就業;子女就學、住房困難的家庭,教育、建設等部門要通過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問題;因病因殘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由衛生、民政等部門給予必要的醫療救助;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或一家有2人以上較重殘疾的困難家庭,殘聯等部門應提供專門的困難救助;要充分發揮各級慈善機構的作用,廣泛發動社會力量救助、救濟、幫扶因病因殘等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因自然災害造成家庭困難的,要及時啟動應急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

三、進一步健全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的長效機制

要繼續鞏固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工作成果,進一步加強敬老院建設,建立和完善長效供養機制,確保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鞏固在80%以上,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在90%以上。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的規定,供養經費列入縣、鄉兩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要認真研究和多渠道解決供養對象的醫療問題,縣財政建立五保醫療風險儲備基金,用于五保、“三無”人員日常門診醫療救助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敬老院與當地鄉鎮衛生院要實行定點掛鉤,有條件的可設立醫務室,為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利和優惠的醫療服務。

要加強和規范敬老院管理,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有利于敬老院集中供養機構的運行,農村敬老院統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原產權和管理人員身份保持不變。要重視敬老院的文體、娛樂設施建設,提倡黨政領導、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駐地部隊、中小學校、醫院(鄉鎮衛生院)與敬老院“六掛鉤”活動,著力構筑“政府主導,社會聯動,群眾參與”的良好氛圍,使老年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安享晚年。要積極探索社會福利社會化新路子,利用和發揮敬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資源,在滿足集中供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其他老年人開放,并按規定收取費用。要創造條件,提高敬老院“以副補院”的能力,對付出勞動的五保老人給予必要的報酬,改善其生活。

要高度重視和做好孤兒救助工作。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要大力開展“關愛孤兒行動”,為孤兒提供全面救助。通過集中養育、領養、代養、寄養等方式,創造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環境。要落實福利機構和困難家庭作為監護人的孤兒供養經費,其供養標準要以保證其健康成長為前提,略高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要繼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別要做好對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的保護。

四、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對符合納入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當年被征地農民,實行“即征即?!?。對年以前應保未保的被征地農民,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實現“應保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出資部分足額到位,暫未到位的要及時予以補足,以降低基金運行風險。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國土、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規范操作,確保所有應參保被征地農民得到基本的保障。

要加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就業、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在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就業困難的人員優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業崗位。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好基本生活保障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五、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要著力于解決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強預防少生病”的問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規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現有醫療服務的基礎上,為參合群眾提供免費健康體檢;建立與經濟社會同步增長的動態籌資機制,控制年度基金結余率,提高參合人員受益面和大病住院實際補償水平。

加大醫療救助力度,逐步降低醫療救助門檻。探索和推行定額包干門診助醫卡、慈善助醫卡,為特殊困難對象解決日常醫療支出。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救助標準,當年醫療救助專項救助資金結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內。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針,積極籌措救助資金??h級財政要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標準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同時,要開展社會捐贈活動,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醫療救助。慈善機構要將慈善助醫行動作為慈善活動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要探索建立“惠民醫院”、“慈善醫院”等,對醫療救助對象予以優惠。

六、加大對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就學的救助力度

從學年(秋季)開始,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全省同步免收雜費。繼續實施“農村中小學家庭困難學生資助擴面工程”,對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父母雙亡且本人無任何經濟來源的孤兒以及殘疾學生,免收義務教育階段的課本費、作業本費、住宿費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學費、代管費、住宿費。因受災、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有關費用。繼續推行“教育券”制度,嚴格報批程序,由教育部門直接發放到被救助的學生,確保困難家庭學生上學。關心學生營養健康,全面實施“農村中小學愛心營養餐工程”;加快實施“農村中小學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發揮政府助學基金、慈善組織、群眾團體和社會各界資助貧困家庭大學新生的作用。金融系統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為貧困學生提供良好的服務。

七、多渠道解決城鄉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加快建立以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改革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銷售方式,確保一定數量的廉租房,著力解決低收入和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認真落實《縣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從年起,啟動實施廉租住房制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實物配租為主,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改善救助家庭的住房條件。通過盤活現有公房、收購二手房等措施增加廉租住房的房源。

要高度重視農村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問題,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政府補一塊、集體助一塊、個人出一塊的籌資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繕、置換、配租等方式,實施對農村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的住房救助。通過集中供養解決農村五保戶的居住問題;加快實施“助殘安居工程”和“低保家庭住房改造工程”,推進殘疾人和低保家庭危房改造;繼續實施下山移民脫貧工作,認真做好農村地質災害調查,通過搬遷,有計劃、分步驟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質災害影響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要充分利用農村現有的閑置房,通過村組織租用、置換等方式,為農村困難家庭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為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殘疾人等困難群眾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切實落實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將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為法律援助的實施提供財政支持。要加快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健全法律援助中心,并配備一定的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專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要與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配合,法律援助與勞動仲裁要加強銜接;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要為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方便,減免法律援助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相關費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積極鼓勵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工作者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困難群眾的權益。

九、進一步做好慈善、捐贈等其他救助幫扶工作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健全慈善機構。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救災、濟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慈善、捐贈活動,落實各項稅收減免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和公民參與慈善活動,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大力發展志愿者服務組織,創新和豐富志愿服務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困難群體提供服務。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福利機構,完善“慈善超市”,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要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互助活動。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對政府主辦的供水、供電、有線電視、公交等經營服務性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對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減免相關收費。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十、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組織體系和網絡

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深化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要進一步健全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組織體系,充分發揮民政、勞動保障、教育、建設、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的作用。要加強基層機構建設,健全社會救助服務網絡,重點要加強以鄉鎮為主要平臺的社會救助工作網絡建設,充實和加強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力量,促進機構、人員、場地、經費、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將一批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精、責任心強的干部充實到社會救助工作隊伍中來。各級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協調。要加大對社會救助的資金投入,確保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要加強規劃,整合資源,加快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