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強化調解工作

時間:2022-08-08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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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強化調解工作

營造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五)加強宣傳。建設平安渝北、和諧渝北的一項重要工作,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預警防范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改進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途徑,人民調解具有扎根基層,深入群眾,便民、利民、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各鎮(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較好運用人民調解這一手段,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的有效開展離不開全社會的認可和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傳媒,大力宣傳調解制度在國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讓社會各界,尤其是基層農村群眾認識、解、支持、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成為公民解決矛盾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選擇。

一直以來,人民調解作為調解民間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一方平安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隨著新區時代的來,開發建設的迅猛推進,征地拆遷、財富分割、土地權屬、鄰里糾紛等各種復雜性、多發性、群體化和深層次矛盾糾紛將不斷涌現,給人民調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歷史條件下,必需進一步摸清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現狀,調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機制,做到未雨綢繆,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糾紛,服務新區建設,為促進全區開放開發做出積極貢獻。

一、區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

全區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12個(其中鎮街調委會20個、村調委會208個、社區調委會69個、其它調委會5個)居民調解小組528個,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現狀。目前為止。治安聯防調解大院742個,全區較好建立了鎮街、村(居)小組、調解院落四級調解立體網絡體系,形成了功能完備、上下聯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組織新格局。

兼職1792人)調解信息員5418人,

二)人民調解員隊伍現狀。目前全區共有各類人民調解員3117人(其中專職1325人。調解員隊伍得到不時空虛壯大。各鎮、街道非常重視調解人員結構優化和整體素質的提高,依照司法部《人民調解若干規定》要求,結合村(居)委換屆選舉,及時調整空虛了調解員隊伍。同時,為適應新時期調解工作的新任務和新要求,區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培訓力度,采取請專業人士集中授課、以案釋法、組織交流、以會代訓、現場觀摩個案調解、旁聽等多種形式,對居(村)以上調解員進行了培訓,全區培訓率年年達91%以上,調解員持證率超過97%通過培訓,有效提升了廣大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區注重強化了鎮、街道調委會的規范化建設。依照“六統一、五有、四制、三表”要求,

三)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現狀。近三年來。對20個鎮(街)調委會全部進行了規范,設立了專門場所,制作統一的調委會標識、掛牌、座牌、印章和統一的調解文書格式和卷宗等。對277個村(居)調委會均按照“五有、四制、三表”要求完善了規范化建設,建有村級調解室有429個;以新農村建設為重點,以全市“千村推進百村示范”工程活動為契機,進一步落實完善了區4個示范村和10個推進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管此標記。村調委會規范化建設。此外,針對全區各級調解組織普遍存在調解協議書制作格式不規范、協議內容不完整、協議履行率偏低、調解個案文檔資料欠缺零散等問題,加強了調解文書格式和調解個案文檔資料的規范與指導,要求各級調解組織必需統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對調解個案文檔資料予以管理。個案調解順序上,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礎上,參照民事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內目錄》調解受理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回證》及《人民調解員廉潔自律監督卡》并統一格式印發至各調委會,較好推進了全區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和規范化建設。

以防為主,

四)人民調解業務工作開展情況。全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始終堅持“調防結合。多種手段,協同作戰”調解工作方針,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頭、抓隱患”和“穩定工作無小事”為出發點,積極調解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婚姻、鄰里、家庭等多發性、罕見性民間糾紛,主動介入公民與法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和調解。注重圍繞社會難點、熱點糾紛建立健全排查調解工作機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糾紛不出組院、大糾紛不出村(居)重大糾紛不出鎮,把糾紛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切實做到矛盾不上交,糾紛無積壓。全區共排查民間糾紛4150件,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120件,調解勝利率為96.7%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9件、涉及13人,制止群眾性械斗11件,防止群眾性上訪75件、涉及213人。今年16月,全區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942件,調解勝利1885件,調解勝利率97.1%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實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區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問題

區調解工作雖然在組織網絡、工作機制、工作開展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績,近年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第一道”防線作用。區是新區開發的重要區域,規劃面積達818平方公里、占69.5%涉及面積廣、人數眾多、開發平臺最集中。隨著新區開發建設的啟動,大量深層次矛盾糾紛將集中涌現,而當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中面臨著的一些不容樂觀、不容忽視困難和問題,一定水平上可能影響新區建設的快速順利推進。

認為調解是可有可無的工作,

一)對調解工作重視水平不夠。主要是局部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對調解工作認識、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糾紛找法院,發生案子有公安,依靠強勢的政法機關來處理問題、解決問題,輕防重打”思想突出。少數鎮(街)調解工作未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不注重發揮各級調解組織的作用,往往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沒能真正把人民調解工作拿在手上抓。人民調解組織又是一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調解的權限、調解的方式、手段、調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黨委政府的認識沒解決,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糾紛、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懷疑態度,當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因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面臨較大難度。

區共有調解員3117名,

二)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不強。目前。高中學歷以下學歷有1866名,占總人數的59.8%平均年齡48.3歲。調解員絕大多數由村(居)組干部擔任,身兼多職,工作繁忙,眾多調解員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文化偏低,對法律、政策的理解運用不到位,較難勝任和應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新時期出現的新糾紛的調處。特別是村(居)以下的調解員98%以上是由村組干部兼任,無專職調解員,每三年一屆的村居換屆,就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與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村居干部)被替換,而后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造成“青黃不接”現象,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雖然全區有20個鎮(街道)司法所,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指導不力。一是基層司法所人員少、事多面廣。司法所是管理、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職能機構。但只有不到70名司法助理員在基層從事管理指導調解工作,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工作開展全憑“一張嘴、兩條腿”要達到覆蓋全面,深入實地指導工作,實在力不從心。二是業務指導主體相對單一。依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基層法庭共同指導下進行工作,但近年來隨著法庭逐步撤銷,全區只設立了茨竹、統景兩個片區法庭,導致人民法院與調委會聯系相對減少,調解業務指導責任基本上落在司法所肩上,而司法所的人員現狀又如此,這就導致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得不到更好的發展。

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四)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不高。隨著人民調解協議被賦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已成為當前發揮調解職能作用,樹立人民調解公信力的關鍵。區鎮街一級調委會的規范化建設較好,而村(居)調委會卻存在個案順序、登記、歸檔上的一些突出問題,雖然我對人民調解規范化工作年年進行強調,并作了統一要求,但由于少數村(居)調委會主任及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習慣于“動口不動手”和對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因而導致做了大量調解工作,但資料欠缺,更談不上規范建檔。有的糾紛調解結束后雖然形成了一紙文書,卻存在無調解人員簽字、無調委會印章或隨意加蓋村(居)委印章的問題,較多調解個還存在證據收集上的問題等,對村(居)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還需要在時間上抓緊,力度上強化。

財政在調解經費保證上普遍存在投入缺乏情況,

五)調解經費保證缺乏。目前。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無經費、調解員工作無報酬、調解員培訓無經費,資料少,專題培訓少,培訓形式主要是以會代訓,培訓工作的針對性、適用性不強,專業培訓的深度和力度不夠,調解員的素質很難從根本上提高。調解員的勞動報酬不只低(根據人民調解案件的疑難復雜水平和處置結果一件糾紛1560元)且多數鎮街未落實,手續復雜,難以調動他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更難吸納懂法律、懂政策的較高素質人員空虛到調解隊伍中來。

三、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對策

夯實調解工作的組織保證。一是建立領導責任機制。由區到鎮(街)成立人民調解綜合領導小組,

一)加強領導。建立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綜治委(辦)牽頭協調,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業、城建、勞動等職能部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管此標記。門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狠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二是建立嚴格的考評機制。建議區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一項單項工作,對各鎮(街道)區直各部門進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三是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建議以區政府名義每兩年一次對調解工作進行總結懲處。與鎮考核掛鉤,對調解工作做得好有受過表彰的調委會及調解員的鎮予以表揚,對調解工作做得差的鎮予以批評,通過懲辦激勵、通報批評等獎懲制度的兌現執行,從制度上保障我區調解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完善調解工作的經費保證。建議區財政按照《中共重慶市委法制建設領導小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通知》渝委法建組[]2號)精神,

二)加大投入。按區內人均0.15元的規范,落實調解工作專項經費12萬元,保證區司法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指導。同時,各鎮(街)也要從同級財政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和保證司法所及同級調解組織正常開展調解工作,落實好人民調解員的勞動報酬和培訓經費,以穩定解隊伍,提高工作積極性。只有解決了調解工作的經費保證問題,調解工作的作用才干得到更好發揮。

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指導主體,

三)加強培訓。調解經費保證的情況下,司法所應以鎮調委會為依托,逐步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走調解專業化路子,使一批熱愛調解工作、熟悉調解技能,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的人員空虛到調解隊伍,形成以專為主,專兼互補的調解隊伍陣容,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就一個鎮(街)而言,具有一支專職調解隊伍,可以流動參與指導各村(居)調解糾紛;可以應對鎮重大、突發、特殊及積陳糾紛的解決;可以保證調解質量和調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黨政領導解脫糾紛糾纏,專心抓大事、抓發展,還在一定水平上降低了工作本錢。

建立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比,

四)大膽探索。人民調解具有扎根群眾、貼近基層、方便快捷、節約本錢的優勢。建議出臺專門文件,明確對人民法院受理的簡單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調委會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這樣一來既可以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功能上的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提高調解協議的權威性,同時又節約了訴訟本錢。行政調解可以借助人民調解這個平臺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調委會介入行政調解,可以促使行政調解的順利進行。而行政調解的結果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形式固定下來,既利于執行,又可以減少行政機關在合法合理性原則運用上的風險。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維護與監督,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三大調解職能在當地政府的統領下,能夠更為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從而形成“人力互補、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同作戰”鎮街調解工作聯動機制,更好地為構建平安渝北,和諧渝北作出新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