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完善機關采購管理工作通知

時間:2022-01-05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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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完善機關采購管理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更加完善政府采購行為,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74號)文件精神,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操作相分離

按照《政府采購法》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將縣政府采購中心更名為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作為我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制訂的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制定本縣范圍內政府采購管理規章制度;

2、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監督實施;

3、負責集中采購資金的繳撥管理;

4、負責從事轄區內政府采購業務的機構登記備案、業務監管和業績考核;

5、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工作;

6、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

7、負責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管理備案;

8、建立和管理采購專家庫和監委庫;

9、按法定權限受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10、負責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活動的日常監管;

11、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事務。

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委托經采購辦備案、具有政府采購業務資質的中介機構承辦。對零星政府采購實行協議供貨制度。

二、嚴格規范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1、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預算管理和申報審批制度。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項目,應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在認真通過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辦將根據各單位的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年度計劃。政府采購項目需按流程進行申報,采購辦審核其資金來源和預算、核準采購方式后實施。

2、政府采購方式的確定原則和程序。零星政府采購實行協議供貨制度。同時,采購單位也可以自行選擇供應商,但要接受采購辦的全程監督,并確保采購商品的質量和價格均要優于協議供貨商品。凡政府采購預算達到3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實行公開招標,具體程序分別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和《縣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施辦法》(望政辦發[]11號)執行。因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需經縣招投標領導小組辦公會議研究同意且通過組長審簽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同意,并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方可實施。

3、政府采購實行統一的評標辦法。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規格及技術要求復雜的貨物或服務項目采用性價比法;工程(含綠化、土建、裝修裝飾)項目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簽法。

4、政府采購項目實行審查備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所有政府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副本應在實施前及時送采購辦審查備案。

5、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主體。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署意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憑供應商開具的有效發票,辦理政府采購驗收單,由采購單位項目經辦人、財務人員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交采購辦審核蓋章,作為資金支付憑證。

6、政府采購資金實行集中支付。采購人不得直接向中標供應商支付款項。采購合同及政府采購驗收單經采購辦審核后,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程序進行貨款支付;尚未納入的項目,采購人在項目申報時應將自籌資金繳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結算時由“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貨款。

7、政府采購資料實行歸檔管理。采購人、采購機構和采購辦應由專人負責,將所有采購文件歸檔妥善保存15年。

三、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根據財政部19號令的規定執行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公布媒體為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在縣公眾信息網公開。

2、規范采購單位行為。為確保信息公開和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各采購單位應提前一個月進行采購項目的申報審批。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和限制潛在供應商,不得與政府采購機構串通作弊,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簽訂與招標結果不相符的合同。

3、建立監察員庫。監察員從本級人大、政協、檢察機關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選取產生。采購單位紀檢監察員與采購辦、監察局為項目常設監委。凡采購預算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每次開標前在采購單位紀檢監察員的監督下隨機從監察員庫中抽取一人,共同組成項目監委,負責開標、評標全過程的監督。

4、加強專家評委庫的規范管理。及時更新、擴充專家庫,并分類建立詳細檔案,確保專家庫的使用需要。抽取評審專家時,由采購單位紀檢監察人員到采購辦抽取,并接受項目監委的現場監督。

5、對中標供應商的銷售及服務建立跟蹤調查反饋機制。對違背誠信、態度惡劣、不按合同履行供貨及售后服務承諾,甚至違反國家稅收政策且屢教不改的供應商,依法追究責任并取消其三年內參與我縣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6、對定點服務單位實行有效監管。擴大車輛定點維修廠家范圍,將4S店引入維修定點廠家,同時將維修更換的舊件回收至采購辦統一報廢處理,減少監管漏洞。對汽車定點加油實行跟蹤反饋制度。不定期對各類政府采購定點服務單位進行明查暗訪,對服務質量不合格、銷售或服務價格超標等嚴重影響政府采購信譽的單位提出警告,并予以通報。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終止定點服務合同,三年內不得參與我縣政府采購活動。

7、對政府采購機構的采購活動實行全程監督。對政府采購機構違反規定操作,引起投訴,導致采購活動無效,造成不良影響的,采購辦除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外,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直至取消其資格。

8、政府采購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監督。采購辦每月及時統計各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每月末向采購單位反饋,并督促采購單位按期公示,對不按要求實施政府采購的單位,縣財政不予撥付資金。

9、監察、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行為依法實施監督審計,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