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工作

時間:2022-02-11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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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工作

一、強化參保人死亡及時上報制度

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具體負責本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生存認定工作,村協辦員實時掌握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生存狀況。參保人死亡當月村協辦員須攜帶其相關證件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市農保中心)辦理退保、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領取及保險關系終止等相關手續。

參保人未到領取期死亡的,村協辦員須在參保人死亡當月攜帶其死亡證明(火化證)、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繳費證到市農保中心辦理退保手續。

參保人已享受待遇且個人賬戶仍有余額死亡的,村協辦員須在參保人死亡當月攜帶其死亡證明(火化證),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待遇證及郵政儲蓄存折,到市農保中心辦理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領取手續。

對參保人死亡后未及時辦理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領取手續的,市農保中心須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追回調劑金賬戶的多支付部分。

對已享受待遇但個人賬戶沒有余額人員,市農保中心在參保人個人賬戶預警前六個月,通知各鄉鎮(街道)每季度對其進行生存認定并上報市農保中心。經鄉鎮(街道)認定,具有領取資格的人員,補發養老保障待遇;參保人死亡的,市農保中心終止其養老保障待遇。如參保人員死亡未申報,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追回其冒領的養老保障待遇,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舉報監督制度

各鄉鎮(街道)須建立舉報監督制度。舉報形式包括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口頭舉報等。各鄉(鎮)街道、行政村要設立舉報監督電話、舉報箱,受理參保人員死亡冒領養老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