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動物衛生工作的相關事宜

時間:2022-02-17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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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動物衛生工作的相關事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年1月19日)和全省防控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電視電話會議(年2月22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省、市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部署,現就市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動物疫病預防免疫任務及責任

(一)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強制免疫制度。目前,國家規定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依法實施強制免疫和監測,出口生產企業、大型屠宰場、飼養場必須嚴格依法、規范接受相關疫病監測、檢測,對動物布病、結核病、炭疽等病實行計劃免疫,強制檢疫(檢測)和凈化。

(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由各級政府負責,鎮(區)行政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按照“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的工作原則,在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各鎮(區)負責領導和組織本鎮(區)獸醫、村級防疫員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預防免疫和疫情控制工作,保證免疫密度和效果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是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監測計劃與方案的制定和所需生物制品的供應,負責對名鎮(區)動物免疫工作監督、指導,配合鎮(區)培訓村級防疫員(獸醫),并對防疫員進行業務監管。

(三)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各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要認真履行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明確的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19項工作職能和村級防疫員10項工作職能,落實區域監管責任,發揮監管指導作用,確保免疫質量,保證免疫率、發卡率、掛標率、免疫檔案率達到100%。

(四)各鎮(區)獸醫、村級防疫員要嚴格按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物制品使用說明書要求開展免疫接種,做好免疫檔案、免疫卡和免疫標識的登記、填寫、發放、佩戴工作,并做好防疫工作記錄,做到免疫注射方法得當、劑量準確以及檔案、卡、標同步。

(五)實行動物疫情逐級報告、快報、月報、年報制度。發現疑似病例,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經批準后,逐級向上級業務部門報告。除農業部疫情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和報道國內疫情。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將防疫督察、排查等情況向各鎮(區)通報。

二、疫情控制與處理

(一)從轄區外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及役用大牲畜(黃牛),必須向市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引入;從區域外引入其它動物必須到所在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報批、報檢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應立即憑原產地檢疫證明、消毒證明、運輸證明及健康證明到批準單位報檢,大牲畜隔離45天方可混群飼養,小動物隔離期為30天。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防疫員必須第一時間掌握外引動物落地情況,同時登記上報。

(二)飼養、經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動物防疫衛生條件,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在出售、調運動物及其產品前,要按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機構申報檢疫,憑檢疫證明、運輸證明及消毒證明調運和出售。

(三)國家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雞新城疫、炭疽、狂犬病、乳用動物布病、結核病采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服從當地政府和動物衛生防疫監督部門為控制、撲滅疫情所采取的一切強制措施。

(四)撲殺工作原則。市政府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總責,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經認定后,市政府決定實施撲殺染疫動物及同群,市動物衛生防疫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撲殺和疫情控制措施,并監督染疫動物及同群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相關鎮(區)要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撲殺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疫情損失評估、補貼及相關副反應補助

(一)撲殺畜禽補貼范圍。強制免疫后患口蹄疫、高致病性離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病的畜禽撲殺補貼按此規定執行,其它計劃免疫后患重大動物疫病的畜禽參照此規定執行;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的畜禽患重大動物疫病的,實行強制撲殺,不予補貼;已經死亡的做無害化處理,不予補貼;發現重大動物疑似病例的畜禽,由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緊急撲殺處置的,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專家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撲殺后無害化處理的畜禽補貼標準,并結合實際進行補貼;市動物防疫部門負責防疫、檢疫副反應的調查、檢驗,申請財政資金后,會同所在鎮(區),結合實際進行補助。

(三)對直接經濟損失,按以下標準補貼:

1、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市撲殺牲畜補貼規定》(防指發【】號)要求,對患口蹄疫動物的撲殺損失采取財政補貼和個人負擔相結合的辦法,市、鎮(區)財政各承擔40%,個人承擔20%;規模飼養場因發生口蹄疫撲殺疫畜和同群畜,國家補助60%,養殖單位承擔40%。

撲殺補貼標準:成豬390元/頭;成羊200元/只;成牛1500元/頭(所有成畜和幼畜補貼有所區別);奶牛撲殺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頭;其它重大(重點)疫病的牲畜如需撲殺,補貼標準可參照口蹄疫補貼標準執行。

2、按照財政部關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禽流感動物撲殺經費由中央財政與地方各級財政負擔。

撲殺補貼標準:雞、鴨、鵝等禽類每只補貼10元,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禽類及幼禽、成禽的補貼有所區別;對非禽流感的禽類重大疫病撲殺補貼標準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3、為減輕農民負擔,保證強制撲殺措施的順利實施,對國家、省和市未做出明確補貼規定因布病、結核病等其它動物疫病撲殺造成的畜主損失,參照口蹄疫動物撲殺補貼標準給予一定補貼;國家、省和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有補貼的不再另行增加。

4、由于進行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疫病強制免疫,檢疫副反應引起牲畜死亡的,參照口蹄疫等重大疫病撲殺的相關補助標準執行;引起流產的,孕牛補助300元/頭,孕豬補助100元/頭,孕羊補助50元/只,狂犬病免疫副反應參照羊的有關標準。防疫、檢疫副反應補助由市、鎮(區)各承擔50%。

(四)經認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畜主不享受疫病撲殺補助:

1、采取各種手段免疫沒有免疫證明、免疫標識和拒絕檢疫沒有健康證明的,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2、從轄區外引入動物未經報批、報檢的;

3、外引動物無強制免疫證明、檢疫證明、運輸證明及健康證明的;

4、未使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渠道統一供應的疫苗,免疫不在有效期的;

5、飼養場未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如實提供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6、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拒絕動物弊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弊病監測、檢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