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通知
時間:2022-03-27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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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我市耕地保護,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確保我市耕地總量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在耕地上建房。對不符合建房條件和用地規劃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臨時搭建簡易房屋、構筑物)以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的,一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立案查處,依法強制拆除。
二、嚴厲打擊擅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和占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行為。一經發現,依法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報批程序和依法執行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城市居民到農村建房。
三、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它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不允許從耕地取土燒磚。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對已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復墾。
五、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六、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耕地保護不力的,將依據《耕地保護責任書》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按規定違規審批、以罰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財物的相關責任人和監管失職的負責人,由市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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