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庫安全管理通知
時間:2022-04-06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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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市在水庫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小型水庫仍然存在管理主體不明、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嚴重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切實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一)小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管理體制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當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是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具體落實水庫確權劃界、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防汛搶險和除險加固等工作,逐級逐庫落實責任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
(三)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施監督,組織大壩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和考核辦法,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安全管理建議。
(四)水庫管理單位(專管人員)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抗旱調度。
二、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經費
(一)小型水庫應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管員。小(1)型水庫配備1至2名專管人員,小(2)型水庫不少于1人。重要小(1)型水庫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也可采取流域集中管理和大中型水庫管理機構代管等模式。
(二)小型水庫專管人員采用聘用制,具體選聘條件、程序、錄用、工作職責、管理及考核、獎懲等辦法由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落實。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管理人員須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并取得《湖北省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經費由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和使用單位統籌解決。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財政補助機制,縣(市、區)、鄉(鎮、街道)財政每月對小(1)型水庫每座補助不少于500元,對小(2)型水庫每座補助不少于300元。水庫大修費用按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或專項資金管理程序申報安排。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補助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加強安全檢查,推進規范管理
(一)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庫制定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目標、內容和要求,與水庫管理單位(專管人員)簽訂安全管理合同,年終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兌現經費。
(二)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要在每年汛期,組織編制或修訂水庫安全度汛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后執行。
(三)小型水庫必須建立調度運行、防汛值班、水文報汛、日常檢查、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及時消除病險隱患,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一)水庫發生水毀或突發性險情時,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應立即組織修復,并將處理方案和結果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備案。
(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限期除險加固,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在未進行除險加固前,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必須根據水庫病險情況,制訂和落實控制運用措施,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責任,落實人員和經費,進一步規范管理,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凡因工作不力導致小型水庫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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