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創業帶動就業通知

時間:2022-04-06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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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創業帶動就業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為積極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穩定就業局勢,推進創業促就業全民行動,促進全縣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減負措施,努力穩定就業崗位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各用人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在崗培訓和人才儲備,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安排職工待崗的,應向待崗期間的職工發放待崗基本生活費。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的,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給予差額30%的補助,補助資金從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縣內暫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在年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年內,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費率分別下調1個百分點;一二類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下調0.1個百分點,三類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下調0.4個百分點;生育保險費率下調0.1個百分點;上述保險費率下調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適當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年,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補貼額度不超過2008年度失業保險費征收額的25%。其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上述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四)企業擬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縣勞動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防范和嚴肅查處少數企業主欠薪、拖欠社會保險費后轉移資金、關廠逃匿等行為,妥善處理因此類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優化創業環境,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一)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籌建登記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均可準予辦理籌建登記。對城鄉勞動者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經營前置審批的事項外,可申請試營業,免費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6個月后繼續經營的,換發正式營業執照。鼓勵和引導農民工隊伍組建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適當降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準入門檻,達到資質條件中相關人員數量標準的70%,即可批準。

(二)放寬對創業主體出資方式、出資額和時間、冠名的限制。對共同出資設立科技、環保、節能、種養殖業型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首期出資達到1萬元即可登記;除第一年內出資不少于3萬元外,其余出資可在2年內繳足。投資設立科技、環保、節能、種養殖業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20萬元以下的,首期出資達到2萬元即可登記;除第一年內出資不少于10萬元外,其余出資可在2年內繳足。投資人可以用專利技術、科技成果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所占比例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非貨幣財產作為注冊資本登記。創業主體可按規定自行選擇規范的名稱、字號。

(三)積極為創業項目提供貸款扶持。縣內符合相關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均可按《公安縣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公政發〔2008〕46號)和《公安縣開展扶持農民工回歸創業活動實施方案》(公政發〔〕15號)有關規定,申請創業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或農民工回歸創業扶持項目貸款;其中經信用社區推薦的,可免除反擔保;對經審查合格,且由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創業項目,縣信用聯社應及時放貸。

(四)嚴格執行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的稅收政策。將全縣個體經營者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對城鄉勞動者創辦小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將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口、高校畢業生、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前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批期限延長至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前3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五)落實收費減免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產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屬于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加強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創業就業水平

(一)完善創業指導服務體系。建立縣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為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提供創業培訓、項目查詢、政策咨詢、創業見習、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申報、后續跟蹤服務等一系列創業指導服務;建立社區創業基層服務平臺,充分發揮社區在創業信息、政策宣傳等方面的作用,做好與創業人員之間的信息對接工作,暢通縣—鄉鎮—社區—創業人員的信息雙向溝通渠道;建立有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工商、稅務、金融、司法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創業指導團隊,有針對性地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市場分析、發展規劃、融資管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創業培訓。根據不同群體創業需求,采取案例剖析、政策講解、創業人員現身說法、邊培訓邊實踐等教學方法,為創業人員提供個性化輔導。推行校企合作模式,完善創業培訓體系,探索建立創立培訓機構、社區服務平臺和創業孵化基地間的聯動機制。

(三)強化農民工技能培訓。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星火科技培訓、雨露計劃等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圍繞市場需求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農民工擇業競爭能力;圍繞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新開工項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的適應能力;圍繞農業現代化、產業化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返鄉農民工的農業技能。對青年農民工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強化職業技能實訓,使其至少熟練掌握一項職業技能。

(四)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培訓補貼政策。對登記失業人員、準備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并達到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至8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并取得《培訓結業證》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對培訓后實現就業的,按補貼標準給予全額補貼。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按每人12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于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做好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認真做好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確保就業局勢基本穩定,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客觀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高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此項工作??h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積極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服務,為需要就業人員提供就業技能培訓,并認真落實創業和就業相關政策;縣宣傳部門要深入宣傳國家關于擴大就業的政策,廣泛宣傳創業及就業先進典型,引導各類城鄉勞動者增強就業信心,激發創業熱情,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創業的良好氛圍;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將以創業帶動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積極爭取相關項目,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縣財政部門要按規定籌集用于推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資金,及時審核撥付各項補貼資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服務經費;縣信用聯社要積極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簡化貸款業務流程,為創業人員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貸服務;縣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幫助創業人員妥善解決生產經營場地等問題;縣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及時為創業人員辦理稅務、工商注冊登記,并認真落實創業及就業稅費減免政策;縣環保、衛生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及時為創業項目辦理環保審批、衛生許可、消防審批等方面手續;縣教育等部門及縣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要大力支持職工、青年、大學生、婦女、殘疾人等人員就業與創業。各鄉鎮要認真履行促進就業的責任,根據本地實際出臺相應的扶持措施,并組織所轄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積極提供創業和就業服務,形成各自工作特色,不斷提高本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水平??h創業促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協調解決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加強對全縣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努力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