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河道維護管理費征管通知

時間:2022-06-15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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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河道維護管理費征管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征管工作,確保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及時、足額征繳,經市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體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收主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年度將全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委托市地稅部門代征。委托代征辦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欠費追繳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和市屬開發區范圍內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欠費追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欠費追繳由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工業企業的欠費追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躉售型縣級供電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欠費追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征收范圍和對象

市行政區域防洪排澇工程體系受益范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含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繳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按規定屬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范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躉售型縣級供電企業和金融機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

三、征收標準

各類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含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收入的1‰計征。對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外貿出口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等四類企業按0.5‰計征。

四、數據提供及征收方式

國稅、地稅、統計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應繳費單位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息收入、保費收入等相關數據。

征收時間為每年度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時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按規定計征入庫。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計入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地稅部門對應繳費單位履行告知義務。

五、收入管理及用途

除按規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接征收的對象外,市區和市屬開發區范圍內以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接征收和追繳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各縣市征收總額的40%納入市級財政專戶,60%納入縣市財政專戶。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專項用于河道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等費用支出。

六、業務費用

根據市財政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地稅部門協商制定的征收計劃及地稅部門全年的征收情況,核撥代征業務費用。代征業務費用原則上按實際入庫額的5%核定,并實行超(短)收激勵(約束)機制,用于完善征收設施、加強征收管理及獎勵補助地稅工作人員;欠費追繳業務費用由財政部門核定。業務費用實行分級管理,從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七、減免規定

繳費單位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虧損嚴重以及其它原因確實無力繳納的,按屬地原則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給予減免。其中,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工業企業符合減免條件的,應當經轄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查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市區和市屬開發區范圍內以及躉售型縣級供電企業和金融機構符合減免條件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減免情況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嚴格按照減免的范圍和幅度執行。具體減免辦法另行制定。

八、工作協調

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地稅部門要加強征收工作的溝通協商,地稅部門按半年度將征收情況進行匯總,于半年和年度終了后20日內送達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年度對執收情況進行審核。繳費單位違反規定拒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地稅部門應于年度結束后20日內,將上年度欠費情況書面送達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對應征未征或者不足額征收、隨意減免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征收,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

各級水利、財政、地稅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繳工作。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未盡事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稅部門等共同研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