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開發區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05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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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開發區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快經濟開發區項目建設步伐,實現土地的集約高效利用,規范開發區內項目建設過程,促進開發區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市加快省級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凡入駐經濟開發區的投資建設項目,均適用于本辦法。

二、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開發區產業布局和發展規劃,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技術落后或設備陳舊的項目及高耗能、高污染項目不準進駐開發區。

三、投資項目嚴格按照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有關規定,實行投資強度、容積率雙指標控制。投資強度≥100萬元/畝,工業項目建筑容積率≥0.6。

四、投資項目需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書面入區申請書、呈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方身份證明、投資主體營業執照、資金來源及驗資報告,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通過后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協議簽訂的同時,提交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

五、投資項目建設期原則為1年,一般不得分期進行建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全面組織開工建設。如用地規模在200畝以上確需分期建設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分期開工建設,并在用地協議內明確。

六、投資項目簽定用地協議后,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嚴格按照用地協議約定及提報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等具體要求進行建設。嚴禁私自更改投資項目、改變土地用途、嚴禁私自轉讓協議用地。若增加投資項目,須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簽訂用地協議30日內,向開發區管委會繳納每畝1萬元土地費用用于青苗樹木補償、地上附著物處理、基礎設施配套等。

七、投資項目簽定用地協議后,項目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立項審批、土地、規劃、建設、環評、安評、消防、工商、稅務等手續(必須在開發區所屬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開發區管委會及時遷占,項目用地遷占工作完成后30日內,項目單位憑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辦理相關手續后,施工隊伍進駐現場組織施工。建設過程中每月25日前向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上報當月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建設進度。對重大項目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專人包保,跟蹤服務,全程幫助解決項目落地、建設、投產及達產后經濟運行中的相關問題。

八、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開發區企業項目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生產車間一般采用標準化廠房,其它建筑物造型設計應當簡潔明快、富有現代氣息,嚴禁低水平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嚴禁在開發區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攪拌混凝土,不得損壞道路、綠化帶及其他供排水、排污等基礎設施,也不得在本廠區內隨意堆放原材料、廢料、搭建板房等,共同維護好區內環境。

九、實行投資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用地協議的約定,提報的《項目投資建設進度計劃承諾書》等具體要求進行建設,在規定的期限內竣工投產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綜合驗收合格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兌現優惠政策和優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優先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否則,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不予辦理征地手續。

十、投資項目達產后,企業要強管理、抓生產、創效益,依法積極納稅,確保完成用地協議中約定的稅收任務。投產項目要嚴格執行實現稅收須全部向開發區所屬稅務部門繳納制度。

十一、實行投資項目建設分析評價和項目清理制度,對用地協議或以上條款執行不到位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2個月未全面開工建設的或未完成繳納每畝1萬元土地費用的,由項目方支付下一年度給被占地群眾補償部分(每畝2000元)。

(二)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6個月未全面開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照督促投資者盡快開工、征收土地閑置費(每畝2000元)處置。

(三)簽定用地協議后,遷占完成1年未全面開工的,按照督促開工、征收土地閑置費(每畝4000元)或依法撤銷用地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清理。

(四)項目全面開工超過1年,因投資者自身原因難以建成或開工后未經批準中止建設連續1年,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撤銷用地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投資方所投資的建筑物經雙方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扣減遷占費、村民占地補償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開發區管委會予以收購或投資方自行拆除。

(五)對已按協議約定時間投產但因投資者自身減少投資規模(達不到協議投資的60%)或協議投資較大但后期工程難以如期實施導致部分建設用地閑置(開發面積比例不足3/5)的項目,由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用地規劃進行調整、壓縮項目用地面積、分割土地、按實繳土地費用扣減遷占費、村民土地補償金、基礎設施配套費后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閑置費等方式進行清理。

(六)項目按協議約定時間投產實現稅收后,第一年所繳稅金開發區留成部分不夠支付農民土地補償金的,由企業補齊所差數額;第二年還不夠支付的,按所差部分的兩倍進行補繳;從第三年起仍不夠支付的,按所差部分的兩倍進行補繳,同時取消一切優惠政策,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項目方自負。

(七)對原簽協議(10月前)的項目未達到協議要求的,取消原簽協議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每畝繳納1萬元土地費用(青苗樹木補償、地上附著物處理、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征用時征地費由投資方自理的政策。

十二、本辦法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