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幼兒園細則
時間:2022-08-20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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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校內管理
第二條學校應當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或組織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城市各中小學校幼兒園、鄉鎮中心學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較復雜的地區的村辦學校、具有一定規模的幼兒園要配備保安人員。
第三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任何人不得在校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經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限點停放。
第五條學校應加強學校重點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設施建設。購置、安裝的技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建立檔案。要建立技術防范設施使用、維護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條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學生宿舍通道要隨時保證暢通,嚴禁將宿舍通道上鎖后無人看管。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條健全學校治安管理預警機制。制定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重視做好后進學生、特殊學生的幫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進生、特殊學生管理檔案,定期了解他們的家庭情況和思想動態,及時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條加強對校內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等規定加強對教職工、聘用人員和臨時工的準入資質審查。嚴格執行教師資格中關于“無精神病史”的規定,堅決清理和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學校工作崗位。
第十條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整治。積極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內部及周邊環境的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各類暴力侵害師生的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條妥善處理學生傷亡事故。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對校內發生的學生意外傷亡事故,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應當結合當地治安案件發生的特點,做好學生預防綁架、搶劫、傷害與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練工作,提高學生防范傷害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重視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各校要聘請政法系統的工作人員、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加強對師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據各地實際,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發揮學校課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強學生的法制紀律觀念,自覺抵制各種不法侵害。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心理和行為有偏差等學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預。
第五章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責任制。中小學校長是學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應當把學校治安管理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抓好。
第十五條建立和完善學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須建立學校治安目標管理制度,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并將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將學校治安管理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發生校內重大治安事件和學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隱患的學校,在目標考核、評優評先等工作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學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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