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稀土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2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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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稀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稀土行業利用外資工作改革,促進我國稀土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實現把稀土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稀土行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稀土行業外商投資的活動。

第三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分為礦山、冶煉分離、深加工及應用三大類(具體產品見目錄一、二、三)。

(一)稀土礦山

禁止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

(二)稀土冶煉、分離

不允許外商獨資舉辦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限于合資、合作)。

(三)稀土深加工及應用

1、鼓勵外商投資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產品。

2、對于外商投資稀土應用產品,如該產品所屬行業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行業規定。

第四條凡是擬與外商合資、合作建設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的中方企業,如原來直接從事稀土礦山生產和經營,則與礦山相關的資產及業務不能進入合資范圍。

第五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一)稀土冶煉、分離類項目,不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國家計委將依據國家稀土行業產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無權審批此類項目。

(二)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產品類項目,屬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因此審批權限可適當下放??偼顿Y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自行審批,并報國家計委備案??偼顿Y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六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投資項目,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第七條凡外商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稀土行業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申請上市發行,該股份公司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我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方法人股不得向外資轉讓。

第九條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后如發生重大資本變動及股權轉讓、變更事項,必須報國家計委批準。

第十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報原批準成立機構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依法享有國家、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及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稀土行業投資項目,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計委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2002年8月1日

附件:

目錄一、稀土礦產品范圍

1、氟碳鈰礦。

2、獨居石。

3、磷釔礦。

4、離子型礦產品。包括富銪混合稀土氧化物(銪精礦、富銪精礦、混合稀土氧化物),富釔混合稀土氧化物(釔精礦、富釔精礦、富釔氧化物、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礦產品。

目錄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范圍

1、稀土金屬:包括鑭、鈰、鐠、釹、钷、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釔各種單一和混合稀土金屬。

2、合金: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稀土合金(含打火石)。

3、稀土鹽類:上述十七種元素單一和混合稀土鹽類。

4、稀土氧化物: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單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化合物(含富集物):如硼化鑭等各類金屬間化合物。

目錄三、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產品范圍

1、拋光粉、稀土農用產品、各類稀土催化劑,各類單一和混合稀土金屬絲、棒、箔,釤鈷磁鋼、釹鐵硼磁鋼等磁性材料,三基色燈粉等熒光材料,各類稀土晶體材料,稀土磁致伸縮材料等各類稀土新材料。

2、稀土相關下游應用產品,如稀土永磁電機等。